- 中级汽车维修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考评教程
- 吴东盛
- 1545字
- 2023-02-10 15:01:32
2.1 法律法规知识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经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劳动法知识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中的劳动法律规范,此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劳动规章等。
我国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这是我国有关劳动问题的基本法,我国的一切劳动法规都应与《劳动法》所确定的规范相一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通常做法: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确定被要方;被要方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双方签名盖章,劳动合同即可成立。按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3)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如下: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具体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
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
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前,由于出现某种情况,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