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奴隶主成长基础的巩固
奴隶主在北美殖民地产生后,它的成长壮大端赖三个方面条件的增强:其一,北美白人人口增长和黑人奴隶源源不断输入,为奴隶主群体的增长和蓄奴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人口条件;其二,欧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对北美农产品的需求,为奴隶主从事商品农业生产提供了产品市场;其三,北美各殖民地先后程度不同地将白人奴役黑人的实践活动法制化,为奴隶主的蓄奴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在北美殖民地的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增强,这就为奴隶主群体的兴起提供了厚实的基础。
一 人口基础的扩大
在北美殖民地社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中,人口的增长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奴隶主来自白人群体,且在白人群体中一直是少数,故奴隶主群体规模的扩大必然以白人人口的增长为基础。因为白人奴隶主奴役的对象是黑人,所以奴隶主人数增长和蓄奴规模的扩大还必须以黑人人口的增长为基础。奴隶主与奴隶是一种共生关系。欧洲白人和非洲黑人这两个肤色迥异人种的人口增长,既为北美社会的成长提供了人力,也确保了奴隶主群体的发育壮大。
在欧洲白人殖民美洲的过程中,进入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白人和黑人不仅是进入美洲的白人和黑人移民中的很小一部分,而且也是前往英属美洲殖民地移民中的一小部分。在1820年以前,大约1100万人渡过大西洋的惊涛骇浪来到美洲。在这些移民中,绝大多数人,即大约800万人,是被强制贩运而来的非洲黑人,他们的人数几乎占整个移民人数的四分之三。可是,这些人绝大多数去了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南美的殖民地,进入英属美洲殖民地的移民多数去了加勒比海地区。在1700年以前,大约有38万英国人和1万多来自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移民,来到英属北美大陆和加勒比海殖民地。在17世纪,来到英属殖民地的非洲人奴隶大约有35万人,几乎占来到英属殖民地移民人数的47%。其中有四分之三去了加勒比海地区,白人移民在22万人以上,约占白人移民总数的56%,非洲人奴隶近32万人,占非洲移民总数的91%。在北美大陆,切萨皮克地区吸引了近12万白人定居开拓者,约占白人移民总人数的32%,得到了至少2.5万名奴隶,约占奴隶人数的7%。中部大西洋地区的白人移民约2万人,刚刚超过白人移民总人数的5%,该地区的奴隶有数千人。前往新英格兰的白人移民不足2万人,奴隶人数微乎其微。进入18世纪移民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非洲奴隶贸易达到高潮,610万非洲人被迫离开非洲前往美洲,其中45%由英国奴隶贸易船运载。据估计,在1700—1760年间,大约15万至23万白人进入北美大陆殖民地,与这一时期输入的18万奴隶人数大致相等。在1760年后,进入北美的外来移民暴增,有5.5万爱尔兰人、4万苏格兰人、3万英吉利人、1.2万德意志人和8. 45万奴隶进入北美大陆,总人数超过22万人,相当于1760年北美大陆殖民地160万人口的七分之一。[1]
尽管英属北美大陆殖民地是移民人数最少的地区,却是人口增长最快的地区。1700年前移民加勒比海地区的人绝大多数短命而亡。在17世纪前往加勒比海地区的22万白人和32万奴隶中,到1700年幸存下来的不足15万人。其中奴隶人口远远超过白人人口。在前去北美大陆南部殖民地的12万白人和至少2.5万奴隶中,幸存者刚好超过10万人。与其相对比,只有4万人去了中部大西洋地区和新英格兰,但到1700年他们中的幸存者和后裔人口达到15万人,其中5000多人是奴隶。由自由移民的10%,或总移民数的5%或6%的人建立的北部殖民地,到1700年占英属北美大陆和加勒比海地区殖民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2]这说明在北美地区,人口的自然增长是白人人口增长的主要来源。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黑人人口开始自然增长的时间远远落后于白人人口。从表1-8中的变化轨迹来看,英属北美各殖民地的黑人人口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是不同地区人口规模差异很大。相对而言,南部殖民地奴隶人口数量多,占人口比例高。北部殖民地奴隶人口数量较少,占人口比例很小。这表明南部黑人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北部。
表1-8 1680—1770年北美大陆奴隶人口数及占总人口百分比(%)[3]
当然,这种以殖民地为单位划分区域的方法,实际上掩盖了各殖民地内部奴隶人口分布的地方性差异。在英属殖民地时期,北美的经济区域与政治区域并不完全重合。无论是南部还是北部,各殖民地内部奴隶人口分布的地区差异也很大。在黑人奴隶人口较少的北部,也有局部地区存在较多的奴隶人口。北部奴隶人口密集的第一类地区是商品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宾夕法尼亚的商品粮食产区,新泽西北部、纽约的哈德逊河谷地区和长岛地区,新英格兰南部地区,尤其是纳拉甘塞湾周围地区。在18世纪中叶新泽西的蒙茅斯县,奴隶人口与没有财产的单身白人的比例是262∶194,与其相邻的米德尔塞克斯县,男性奴隶为281人,包括白人和黑人的自由工资劳动者仅为81人。在伯根县,男性奴隶人口与自由工资劳动者的比例是306∶8。[4]奴隶人口稠密的第二类地区是北部城市。波士顿的奴隶人口从1710年的300—400人增长到1742年的1374人,是原来的4倍,同一时期白人人口仅为原来的2倍。1742年黑人奴隶占波士顿人口的比例至少是8.5%,而这一时期大约五分之一的波士顿家庭蓄奴。纽约市的奴隶主人口比例同样很大。1703年纽约市奴隶人数占该市总人口的14.4%,有41%的家庭至少拥有一名奴隶。1746年黑人奴隶人口比例上升到21%,至少有一半的家庭拥有一名奴隶。在费城,1740年代黑人占城市人口比例约为10%。[5]1750年,尽管宾夕法尼亚的人口90%生活在费城之外,但该城市却容纳了该殖民地奴隶人口的40%。[6]在南部殖民地内部,奴隶人口分布的地区差异更加显著。从表1-9中的数字来看,1775年上南部环绕切萨皮克湾地区和下南部的低地地区是种植园经济地区,奴隶人口高度密集。而在西部内陆地区,奴隶人口则比较稀少。这就是说,在各殖民地内部,不同地方的黑人人口增长速度和规模也不一样。
表1-9 1775年南部人口估计数(千人)[7]
需要指出的是,奴隶人口开始自然增长的时间在各地是不同的,不是北美的所有殖民地,甚至在各殖民地内部不是所有的地方,黑人人口都出现了明显的自然增长。殖民地时期奴隶人口规模最大最密集的是南部殖民地。然而在这个地区,切萨皮克地区和下南部的情况也不相同。切萨皮克地区的黑人大致从18世纪早期开始自然增长。关于这一时期该地区奴隶人口的来源,可以从当时的大种植园主伯德二世的一封信件中管窥一二。那时伯德二世对于大批非洲奴隶的输入已经感到恐慌,他在1736年7月12日写给艾格蒙特勋爵的信中,请求就像禁止向佐治亚进口奴隶那样禁止向弗吉尼亚进口奴隶。他写道:
勋爵,我希望能得到同样禁止输入奴隶的赐福。他们已经给这里进口了很多黑人了,我担心这个殖民地将在某时被确认命名为新几内亚。在我们中间这些埃塞俄比亚人大量繁殖,对此我能认识到会有很多不良后果。他们使得人们的骄傲之心膨胀,摧毁了我们白人的产业。贫穷之人看到地位比他们更低的奴隶就会憎恨劳动,因为他们害怕从事劳动会使得他们看起来像奴隶。懒惰必然与贫穷相伴,而贫穷使得他们变成小偷小摸,就像葡萄牙人那样,他们对此的解释是君子宁偷也不让任何劳动弄脏了自己的双手。
黑人多导致的另一个令人不快的后果是必然对他们保持严厉。他们人数多,这使得他们变得傲慢无耻。于是,公平做不到的地方就必须使用手段。我们那里没有像这些岛屿上那样的做法,上帝禁止我们那样。但是他们黑人这些恶劣的脾气需要用强制力量来消除,否则他们会将驾驭他们的人抛掉。然而对于天性善良的人来说,即使这样做也是可怕的事,他必须要么做一个蠢人,要么做一个愤怒的人,我们中间黑人人数越多,我们就越不快乐。
不过,与公共危险相比,这些私人的麻烦就算不得什么了。我们已经有了至少1万个能够拿起武器的含(Ham)的后裔了,由于进口和生育,他们的人数还在天天增加。万一我们中间出现一个不顾一切的大胆之辈,被对财富的渴求闹得利欲熏心,他可要比卡特琳(Cataline)引发一场奴隶战争更有条件。在能够组织起任何与他的对抗之前,这样一个人将是可怕的麻烦,我们的河流会被血染红,这种举动除了会给我们带来灾难外,还要让我们的祖国为此耗费数百万金钱。[8]
伯德二世在这封信中提到了黑人人口增长的两个来源:进口和生育,这是切萨皮克地区奴隶人口开始自然增长的一个佐证。据历史学者估计,1728年切萨皮克地区大约一半的黑人成人是在过去的10年间进口来的,到1750年弗吉尼亚只有17%的成人奴隶是新进口来的。进口的非洲人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黑人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三分之一下降到十分之一。[9]尽管种植园主继续购买从非洲贩运来的奴隶,但是到1730年切萨皮克地区几乎40%的黑人是本地出生的。到18世纪中期,非裔美利坚人占奴隶人口的五分之四。随着自然增长的奴隶人口增多,从非洲进口的奴隶人数相应下降。“到1770年代,弗吉尼亚每年增加的5000名奴隶人口中,只有500人直接来自非洲。”[10]
而在下南部的南卡罗来纳,在1750年左右以前奴隶人口的增长主要还是依靠进口。在18世纪前半期,进入查尔斯顿港口的非洲奴隶中男性远远超过女性。1720—1740年查尔斯顿进口奴隶达到最高峰。在1739年发生了斯通诺奴隶暴动事件之后,南卡罗来纳的奴隶进口几乎停止了10年,不过本地出生的黑人在奴隶群体中并未成为多数。1750年后南卡罗来纳奴隶的出生率开始超过死亡率,但是奴隶的生育率比切萨皮克地区的生育率低3—4倍。南卡罗来纳本土出生的黑人奴隶占奴隶人数的比例1730年是37%, 1750年是44%,1770年是56%。[11]这表明直到美国革命开始之时,南卡罗来纳的黑人人口才开始自然增长。
黑人人口的自然增长是以多数黑人能够实现男女结合生养儿女为条件的,这意味着一个地区要实现黑人人口自然增长,首先要使该地区黑人人口中的多数能够组成事实上的家庭。在殖民地时期,不是北美所有的殖民地,各殖民地内部不是所有的地方,黑人的生存质量都达到了这种程度,而且从整个殖民地时期来看,绝大多数时间黑人的生存状况达不到这种程度,这就意味着外来黑人奴隶的输入在奴隶人口增长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既然黑人人口的增长是北美奴隶主群体兴起必不可少的条件,那么从事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国家、公司和个人,当然就是北美奴隶主群体兴起的关键助推者。因为追根溯源,黑人出现在美洲,是白人从事大西洋奴隶贸易的结果。当欧洲白人通过探险、征服和贸易活动将欧洲、非洲和美洲连接成大西洋世界后,葡萄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西班牙人和北美殖民地的新英格兰商人,先后都投身到大西洋奴隶贸易活动之中。通过他们从事的这种残忍活动,人数巨大的非洲人被强掳为奴出口到美洲。
大西洋奴隶贸易几乎就是所有欧洲殖民国家的历史共业。当然,如果以贩奴人数作为量恶定罪的标准,则不同国家和地区贩奴者的罪孽有重有轻。从表1-10中的数据来看,葡萄牙是罪莫大焉,第二是英国,第三是法国,第四位的尼德兰即荷兰与第五位的西班牙贩奴数相当接近,美国,包括殖民地时期和建国之后,与英属加勒比海地区加在一起,位于第六位,位于末位的是丹麦。正是通过这些国家贩奴者的残忍之手,非洲人被从自己的非洲家园贩运去了美洲。
表1-10 不同国家运输船的大西洋奴隶贸易量(千人)[12]
(原注:资料来源:戴维·艾尔迪斯、斯蒂芬·贝伦特、戴维·理查森和赫伯特·克莱因合编:《大西洋奴隶贸易数据库》[David Eltis, Stephen D. Behrendt, David Richardson, and Herbert S. Klein, eds., The Transatlantic Slave Trade:A Database on CD
ROM],剑桥1999年出版。其中,丹麦*一栏还包括一些来自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和德意志邦国的船只;**指1810—1867年这一时期,打着葡萄牙、法国和西班牙旗号的贩奴船所占的份额。而按照艾尔迪斯1987年在纽约出版的《经济贸易》中的估计,这些贩奴船只从非洲运走了270万人,到达美洲的有240万人。具体数字是:法国船,从非洲载走30.13万人,运到美洲是26.22万人;葡萄牙船,载走194.46万人,运到美洲是169.25万人;西班牙船,载走49.3万人,运到42.91万人。法国人在1850年代和1860年代从事的奴隶贸易数不包括在这个估计数中。总数是舍去尾数的整数,精确数字参看http://www.wm.edu/oieahc)
在大西洋奴隶贸易存在期间,从非洲贩运出的黑人主要来自西非地区,其人数难以准确估计。大致估计的总人数在950万到1170万之间。奴隶人口贩运最多的18世纪,估计有610万奴隶被贩出非洲,18世纪进口到北美的非洲奴隶超过19.4万人。[13]需要指出的是,表1-11和表1-12中关于奴隶贸易的人数数字,都是历史学家所做的大致估算,不同学者的估计数字不尽相同。
表1-11 1500—1700年非洲奴隶出口年平均人数[14]
表1-12 18世纪至19世纪初非洲奴隶出口人数(千人)[15]
葡萄牙是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始作俑者。“1441年一般被认为是近代国际奴隶贸易的正式起始,新世界的奴隶制即基于此种贸易。在有记录的欧洲人与撒哈拉以南地区的非洲人的第一次冲突中,一个名叫安塔姆·戈卡尔维兹的葡萄牙年轻人得到了12名非洲俘虏,他将他们带到里斯本,作为礼物献给了亨利王子。1443—1444年第二批非洲人被作为货物带来。自此以后,葡萄牙人的轻帆快船源源不断地来到海浪拍击的非洲海岸。”[16]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西班牙也走上了海外殖民扩张之路。为了划分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两个天主教国家的殖民扩张范围,1493年出生于西班牙的教皇亚历山大六世划定了一条分界线:在佛得角(Cape Verde)向西370里格(1500英里)处划定一条南北线,该线以西归西班牙,以东归葡萄牙。这样一来,非洲就分在葡萄牙的殖民范围内。西班牙遵守了这一约定,在18世纪中期以前没有走上直接从非洲贩运奴隶之路。西班牙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合同的方法,让其他国家向自己的美洲殖民地贩运奴隶。这样,在15世纪,葡萄牙就成了大西洋奴隶贸易的主要国家。
葡萄牙从大西洋奴隶贸易中获取了丰厚收益,这刺激了英国、法国、荷兰和其他国家的航海冒险家。荷兰人首先向葡萄牙在大西洋奴隶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发起了挑战,到17世纪中叶,荷兰商人通过荷兰西印度公司积极参与到大西洋奴隶贸易之中。荷兰人在美洲有多处殖民地,从新阿姆斯特丹到圭亚那,包括加勒比海地区的库拉索和阿鲁巴。1630年荷兰人夺去了今天巴西东北部的伯南布哥,取得了对该地蔗糖生产的控制权。1641年荷兰人还夺取了葡萄牙在非洲的一些港口据点,如埃尔米那、罗安达、本格拉和圣多美。1621年至1737年,荷兰西印度公司垄断了从非洲向荷兰和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贩运奴隶的活动。1647年葡萄牙人和巴西殖民地人将荷兰人从罗安达和巴西东北部赶走,但是荷兰人仍占有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苏里南和圭亚那,奴隶贸易至18世纪末仍是荷兰人的主要商业活动之一。[17]
图1-1 葡萄牙猎奴的受害者[18]
这幅版画描绘的是一群被猎奴者抓到的非洲成年男女,他们被反绑着串在一条绳索上,一名监管者骑马站在旁边。这幅画是1890年J. W.布尔(J. W. Buel)的著作《黑暗大陆的英雄们》(Heroes of the Dark Continent)中的插图。
法国人在1635年占据了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1670年代开始与塞内加尔有贸易往来,这是法国大西洋帝国的起始。1697年法国夺取圣多明戈(今天的海地),这里的法国殖民者对奴隶的需求增加,法国也开始了贩运奴隶活动。不过在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失败后,法国接受了英国控制奴隶贸易的结局。
在18世纪中期以前西班牙遵守了教皇划定的分界线,没有直接从事奴隶贸易活动,其美洲殖民地对奴隶的需要,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公司签订合同来解决。1517年,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将第一份供奴专利合同给了一名佛兰德人布雷西亚,由他运送4000名奴隶到古巴、伊斯帕尼奥拉岛、牙买加和波多黎各。而这个人将这份垄断权以2.5万达克特(ducates)的价格卖给了热那亚商人。在16—17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葡萄牙一直承包着西班牙殖民地的奴隶供应。当然,其他国家也在自行向西班牙的殖民地运送奴隶,因为这样做符合殖民地种植园主的利益。1696年葡萄牙几内亚公司得到向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运送1万吨(tons)奴隶的合同。1702年法国几内亚公司得到合同,将在10—12年间将向西班牙西印度地区运送3.8万个奴隶。1713年安妮女王之战以签订《乌特勒支和约》告终,英国得到了西班牙的供应奴隶合同,英国需要在30年时间内向西班牙美洲殖民地运送11.4万名奴隶。在18世纪剩余的时间里英国一直承包着这种奴隶供应,在这期间西班牙签订了10个供应奴隶的条约,要求供应奴隶总数达50万人。[19]
其实,英国人在16世纪就已经开始涉足大西洋奴隶贸易了。1562年英国海盗兼商人航海家约翰·霍金斯带领3艘船和100名船员离开英国的普利茅斯港前往塞拉利昂。在那里得到300名黑人,将他们贩运到伊斯帕尼奥拉岛。1564年霍金斯带领4艘船进行了第二次贩奴航行,从塞拉利昂将400名黑人贩运到了南美洲的北部海岸。1567年他又领导了第三次贩奴航行,将450名奴隶运往美洲。[20]17世纪中期英国成为海上强国后,也成了大西洋奴隶贸易的主角。1672年英国商人成立了皇家非洲公司。在其存在的前20年间,该公司垄断着英国的奴隶贸易活动,负责向英属西印度地区和北美殖民地贩运奴隶。1697年英国议会将贩运奴隶的权利向英国所有的臣民开放。此后,非洲奴隶开始被大批贩运到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其他贩奴商人纷纷加入贩奴活动的同时,皇家非洲公司仍继续从事贩奴活动,直到1752年该公司才解散。
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开拓者和商人也从事贩奴活动。殖民地人的贩奴活动几乎从殖民地开创不久就开始了。不过,直到17世纪末,大规模的贩奴活动才进入高潮。独立战争暂时中止了奴隶贸易活动,但是战争结束后,奴隶贸易又重新开始。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制宪过程中,感到奴隶劳动力不足的下南部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坚决反对禁止奴隶贸易,而感到奴隶人口过剩的上南部弗吉尼亚则主张废除奴隶贸易。最后的妥协是在20年期限内国会不得考虑禁止奴隶贸易。英国在1807年禁止了大西洋奴隶贸易,美国在1808年才禁止了对外奴隶贸易。
图1-2 “第一批美利坚奴隶”[21]
这幅插图取自1901年的《哈珀月刊》(Harper's Monthly Magazine),描绘的是1619年荷兰商人将第一批共20名黑人带到詹姆斯敦卖给白人殖民者的情景。
从非洲运出的黑人奴隶,绝大多数贩运到了南美洲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那些贩运到英属美洲殖民地的黑人,绝大多数也去了英属加勒比海地区的殖民地。贩运到北美殖民地的奴隶只占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很小一部分。表1-13中的数字证明了这种情况。
表1-13 到达英属北美大陆殖民地的奴隶人口数(千人)及占非洲奴隶贸易总数的比例[22]
尽管北美大陆殖民地是进口奴隶最少的地区,但是对于北美大陆殖民地奴隶主群体的兴起来说,却是关键的人口要素,表1-14显示了英属北美殖民地进口奴隶的来源。
表1-14 英属北美殖民地奴隶人口的地区来源比例[23]
大西洋奴隶贸易不仅为北美殖民地输入了黑人人口,而且在黑人人口开始自然增长后,仍然源源不断地输入非洲奴隶。奴隶人口的这两种来源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北美殖民地奴隶人口的快速大规模增长。这为奴隶主们提供了更多的奴役对象。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白人殖民者尝试过对印第安人进行奴役,但没有取得成功。白人殖民者也曾对白人贫困移民以契约仆的方式进行奴役,但是这种制度最终也走向没落。来自异域、肤色语言与白人迥然不同的非洲人,最终成为他们成功奴役的对象。这样一来,黑人人口的增长就为北美更多的白人跻身奴隶主行列和已有的奴隶主扩大蓄奴规模提供了可靠的人力保障。
外来移民加上人口自然增长,使得北美殖民地人口从1650年的不足1.5万人增长到1700年的近12万人,1750年超过了50万人,1770年超过了100万人。英属北美大陆殖民地的人口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欧洲人口增长速度。1700—1750年,北美大陆南部殖民地的人口增长了4倍以上;英国人口增长了14%,从510万增长到580万;欧洲整体人口增长了17%,从12500万增长到14600万。[24]在这个过程中,英属北美大陆殖民地的白人奴隶主成长壮大了起来。
二 经济基础的夯实
奴隶主的蓄奴活动以赢利为目的,而在大西洋经济世界里,赢利必然要通过商业经济活动来实现,故商业经济空间的扩展,是奴隶主群体兴起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在北美社会,奴隶被用在农业、手工业、采矿冶炼业以及日常家务劳动中,但是能够给奴隶主带来较大赢利的经济部门是商品农业,故北美殖民地的绝大多数奴隶从事的是商品农业生产活动。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北美形成了区域经济特色。在殖民地经济开发历程中,环绕切萨皮克湾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的滨海平原地区成为烟草和小麦产区。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滨海平原地区则发展成水稻产区。这两个地区的奴隶主依靠奴隶劳动发家兴业,所以出现了蓄奴较多的种植园主群体。而在北部绝大多数地区,自然地理条件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商品农业生产,这使得北部很少有蓄奴较多的奴隶主。北部只有局部适宜商品农业生产的地区出现了蓄奴农场,而大部分地区的白人农场主生活在自给自足经济之中,基本上没有参与蓄奴活动。北部的城市是商人和工匠的世界,奴隶被用来从事工艺劳动或作为家仆,所以北部城市的黑人也较多。奴隶主的商业性经营促进了殖民地商业经济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又为奴隶主创造了财富。
切萨皮克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烟草经济之上的。从价格和产量的变化来看,切萨皮克地区的烟草产业经历了三个阶段。从烟草开始成为出口作物到1680年代,烟草产量增长很快,但增长速度在放慢,烟草的价格呈下跌趋势。当然,烟草产量增长的速度要比价格下跌的速度快一些。烟草的产值从17世纪中期的2万英镑飙升到1680年代的10万英镑。从1680年代到1710年代是烟草经济的一个停滞时期,价格和产量都没有显著变化。从1720年左右开始一直到美国革命发生,又是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烟草产值在1770年代达到75万英镑。[25]在1700年左右,由于烟草经济的萧条,切萨皮克地区的种植者开始多样化生产。有些地方的人放弃种植烟草,转而生产松脂产品、林木产品、粮食、家畜和其他作物。切萨皮克地区的生产多样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700年左右到1720年,种植烟草的人开始生产家畜、粮食、林木产品和松脂产品。在1740年左右开始了又一波的农业生产多样化,小麦成为该地区的主要农产品之一。到18世纪后期,小麦出口在弗吉尼亚的经济中已经占据了重要地位。尽管出口数量不及宾夕法尼亚和纽约,但差距也不是太大。“1768—1772年间,宾夕法尼亚的年平均小麦净出口量大约是150万蒲式耳,纽约平均每年出口小麦大约53万蒲式耳。同一时期弗吉尼亚的小麦平均年出口量为约40.3万蒲式耳。至于玉米,此时弗吉尼亚已经是居首位的出口者,平均年出口量接近56.7万蒲式耳,对比之下,宾夕法尼亚和纽约的出口量相加才达到大约15万蒲式耳。”粮食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粮食生产对弗吉尼亚经济影响的增强。“据估计,烟草出口的年平均价值从1738—1742年的16.5万英镑增长到1768—1772年的47.6万英镑。同一时期,粮食出口年平均价值从大约1.15万英镑增长到13万英镑。在前一个时期,烟草与粮食年出口价值的比例大致是14∶1。大约30年后,这个比例下降到不及4∶1。”[26]不过,小麦并没有取代烟草成为弗吉尼亚的首要商业性农产品,烟草仍旧是主要出口产品。表1-15中的数字表明了这种情况。
表1-15 1768—1772年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北卡罗来纳出口产品的年平均价值(千英镑)[27]
切萨皮克地区商品农业的经营主体是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这些人役使黑人奴隶从事生产,主导着该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是奴隶主蓄奴的用力之地,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奴隶主群体的规模和力量相应增长增强。商品经济发展和白人与黑人人口的增长互为因果,方向一致,这两者是切萨皮克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两个侧面。表1-16中的数字显示了殖民地时期切萨皮克地区人口的增长情况,这些数字变化事实上就是奴隶主群体发展壮大的宏观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隐含在这些人口数字的变化之中。
表1-16 1610—1780年切萨皮克地区的人口估计数(千人)[28]
从表1-16显示的人口变化轨迹来看,殖民地时期切萨皮克地区的白人和黑人人口都一直处于增长状态。这种人口持续增长自然就成为奴隶主群体成长的人口条件。
殖民地时期北美另一个商品农业发达地区是下南部。该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就是种植园主兴起的过程。卡罗来纳殖民地创建于1662年,在此之后的大约30年时间是南卡罗来纳经济发展的试验阶段。到1710年,这里的人口包括大约3300名欧洲人,2600名非洲人和印第安人奴隶。[29]在殖民开拓初期,来自英国和西印度群岛的白人殖民者,为寻求可以赢利的经济产品进行过多种经济生产试验。从1680年代开始,这里的农民种植豌豆、小麦和樱桃,饲养猪等牲畜以及捕鱼。这里的人很快就开始出口食物、鹿皮、木材以及松脂。其中松脂的出口量1712年达到6500桶,1725年达到6万桶。此外,该殖民地还大量出口玉米,1735年玉米出口量为9.5万蒲式耳,1730年代还大量出口皮革、肉类和桶板等。[30]南卡罗来纳最初向巴巴多斯出口的是粮食和木材,向英国出口的是皮毛。“这种经济不能产生巨大财富,但是却给地方商人和种植园主提供了进行小规模生产和交易的多种机会。”[31]在这个摸索试验时期,该地区的首要产业是牲畜饲养。“1700年的卡罗来纳仍旧是一个边疆殖民地,牲畜饲养是那里的首要农业追求。”牲畜饲养之所以在南卡罗来纳取得成功,是因为这里冬季气候温暖,在整个海岸平原地带,一年四季都有牲畜的天然饲料。17世纪后期,卡罗来纳殖民者的定居地处在大西洋海岸平原的东侧。这里地势低平,有多种自然地理区域,如松林、平原、阔叶树林和沼泽等。松林之中的地面上生长的是灌木和青草,牛和猪都可以在树林中放养。也就是说,这里有饲养牲畜的天然牧场,这里的人就在这些开放的天然牧场上放养牲畜。为了便于区别各家的牲畜,政府要求牲畜的所有人必须在自己的牲畜身上打上印记。南卡罗来纳生产的牛肉和猪肉主要出口到了英属西印度地区。“早在1680年卡罗来纳就运送了4吨腌肉到巴巴多斯岛。到18世纪之交,卡罗来纳成为巴巴多斯、牙买加和其他英属西印度殖民地的重要腌肉供应者。除了销售腌肉外,卡罗来纳人还向那些新近到来且想成为牲畜饲养者的殖民者出售活牲畜。有了出售牲畜和腌肉获得的收入,卡罗来纳人得以获取劳工和积累个人财产。表1-17中牲畜饲养者遗产目录中列举的动产包括种植园劳动工具、家具、烹饪器具、挤奶工具、陶瓷器、银器和‘现钱’,以及劳工和牲畜。”[32]
表1-17 现存的早期南卡罗来纳(1670—1700年)遗产记录中牲畜业主的财产[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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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最终使得南卡罗来纳走出经济试验阶段的是水稻生产。卡罗来纳殖民者在1690年代开始试验水稻种植。关于水稻生产是怎样引进到北美这个问题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传统的解释将水稻生产的成功种植归功于白人殖民者,当代史学则认为是被贩运来的非洲人奴隶将水稻生产技术带到了北美。不管水稻种植是怎样引进的,南卡罗来纳水稻生产的成功无疑是通过试验种植实现的。水稻生产需要的不仅仅是土地和艰苦劳动,还有精巧的加工设备、灌溉田地的淡水和出售产品的市场。“在水稻引进南卡罗来纳的几十年,在稻谷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领域几乎都出现了革命性发明。”[34]1691年殖民地议会授予彼得·雅克·格拉德一项专利,此人发明了一种用于将稻谷脱壳的机械装置。卡罗来纳的水稻出口从1698年的1万磅增长到1720年的650万磅,1740年达4300万磅。水稻产量的价值从1720年的2万英镑增长到1740年的大约10万英镑。[35]表1-18显示了殖民地时期南卡罗来纳的水稻出口情况。
表1-18 1698—1774南卡罗来纳水稻产区的稻谷出口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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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每桶的稻谷价值逐年而异。)
在水稻成为主产作物后,南卡罗来纳还继续出口其他产品。从查尔斯顿出口的松脂和柏油1712年为6500桶,1718年达到5万桶,1725年达到高峰,接近6万桶。该产品出口持续到1740年左右。玉米出口在1735年达到9.5万蒲式耳,此后出口量急剧下降,1739年为1.5万蒲式耳。桶木板的出口在此同一时期下降了一半,皮革的出口在1734—1739年下降了大约三分之二。下降最大的是松脂出口,从1720年代中期的6万桶、价值高达2.5万英镑,到1732年的大约2.5万桶、价值7000英镑,1739年更降到1.1万桶、价值不足3000英镑。靛青的年出口价值由1750年代初的不足1万英镑增长到1770年代初的近15万英镑,达到水稻产品价值的40%。[37]到美国革命爆发时,水稻一直是主要经济作物。表1-19显示了美国革命前夕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出口类别与规模。
表1-19 1768—1772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年平均出口值(千英镑)[38]
商品经济的兴旺使得南卡罗来纳成为奴隶人口高度集中的种植园地区。“水稻和靛青塑造了卡罗来纳低地地区,将其塑造成一个种植园社会,在结构上更像英属加勒比海地区而不是像北美其他殖民地。最显著的相似之处是奴隶人口的规模。水稻生产的增长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这种需求主要是由非洲奴隶来满足。就平均数而言,查尔斯顿进口奴隶在1710年代是每年275人,1720年代每年近900人,1730年代每年超过2000人。早在1708年黑人就成为南卡罗来纳人口中的多数,那时的人口中还有相当多的人是印第安人。到了1740年,奴隶人口,其中主要是黑人,占总人口的70%以上。这样的比例更像甘蔗群岛而不像大陆其他地区。”在斯通诺奴隶起义和威廉王之战影响下,1740年代进口奴隶很少。18世纪中期黑人奴隶占人口的比例下降到62%左右,但仍然高于北美大陆其他地区。1750年后随着经济复苏,商品农业发展再次刺激了奴隶进口。“1750年代年平均奴隶进口数是1600人,1760年代是2000人,1770—1774年间在4000人以上。1770年南卡罗来纳的奴隶人口超过8万人,达到总人口的60%以上。”[39]
佐治亚殖民地在经济上是南卡罗来纳种植园经济的延伸。在1750年改变了禁止蓄奴的政策后,南卡罗来纳的种植园主纷纷到佐治亚创建种植园。到1754年第一任皇家总督约翰·雷诺兹抵达佐治亚时,该殖民地人口急剧飙升到7000人,奴隶有2000人。从18世纪50年代到美国革命,佐治亚经济增长显著,水稻产量从1752年的500桶增长到1756年的1万桶。殖民地人口到1773年达到3.3万人,其中包括1.5万奴隶。佐治亚白人定居地也实现巨大扩张,1763年克里克印第安人出让给白人的土地大约是500万英亩,1773年佐治亚的白人定居地向南已扩张到圣玛丽河,向西北扩张到了萨凡纳河。[40]佐治亚很快就成为与南卡罗来纳经济相似的地区,水稻和靛青种植园成为商品农业主要生产单位。
大规模的水稻生产使得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海岸平原地带成为殖民地大种植园主的集中地区,也是殖民地富豪家族的中心。“南卡罗来纳的财富、权势和文化的兴旺发达是建立在稻田之上的。查尔斯·科茨沃斯和托马斯·平克尼的巨额财富是以水稻为基础的。查尔斯·伊泽德·马尼高尔特开始合并水稻种植园,很快田地总数就达到3万英亩,1794年彼得·西蒙斯的利奇费尔德(Litchfield)和威尔布鲁克(Willbrook)这两个种植园的土地达到2000英亩。威廉·奥尔斯顿在其去世时已经取得了多片种植园。在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殖民地发挥作用的水稻种植园主还有拉夫纳尔、约翰斯通、波因塞、鲍尔和杜邦。”[41]
在殖民地时期的新英格兰地区,黑人劳动在农业地区的经济重要性不大,除个别地区形成了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商品农业生产外,绝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处在自给自足的状态,虽然不是绝对排斥奴隶使用,但是奴隶劳动可有可无,即使在那些使用奴隶的家庭中奴隶也只是起辅助作用。18世纪,在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黑人人口占人口比例为3%左右。只是在新英格兰的罗得岛黑人占人口的比例高达16%—25%。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美国学者奥斯卡·赖斯指出:
存在两个原因。第一,罗得岛的公民成为北美殖民地中最大的奴隶贩子。在高峰时期,到达美洲的奴隶中90%是由在罗得岛注册的船只运载的。1709—1807年间,从罗得岛的纽波特到非洲、西印度群岛和南部殖民地的939次航行共运载了106544名非洲人。这种活动对于海员意味着有工作,对于金融家意味着投资,对于罗得岛的酿酒者来说意味着其产品有了市场。第二,在纳拉甘塞湾地区反常地发展了种植园经济。纽波特的奴隶贩子需要牲畜和其他产品进行对外贸易。所以这里的南金斯顿、北金斯顿、查尔斯顿以及埃克塞特发展成了生产牲畜和奶制品的地区。这里土壤肥沃,出产的草料能够饲养牲畜。气候也比较温和,冬季较短。还有,这个地区不是由偏爱家庭农场的清教徒统治集团控制。这是罗得岛和康涅狄格有争议的地区。其地位和归属不确定,所以任何一个想赌上一把的人都能廉价从纳拉甘塞印第安人那里购买到土地。在金斯顿,1671年购买500英亩土地只需要28英镑。18世纪,一些家庭拥有几千英亩土地,用来饲养牲畜和生产“罗得岛奶酪”以及其他奶制品。这些产品通过海路被运到南部殖民地和加勒比海地区。在纽波特附近很容易就能买到并运回奴隶。有些种植园主拥有20名奴隶。1730年南金斯顿的奴隶人数达到498人。[42]
在中部殖民地,奴隶制的经济重要性总体上比新英格兰地区大一些,但比南部小一些。1710—1770年间,黑人人口上升了近5倍,从1710年的6000多人增长到1740年的大约1.65万人,到1770年达到近3.5万人。由于白人外来移民大量到来和人口自然增长强劲,这一时期黑人占总人口的比例逐渐下降。从1710年的9%左右降到1740年的7.25%,再降到1770年的6.25%。不过应该指出,在中部殖民地的有些地方,奴隶劳动的重要性比较大。在美国革命前的半个世纪里,在纽约的金斯县、里士满县、昆斯县和阿尔斯特县,新泽西的伯根县,奴隶人口都在20%以上,1749年后金斯县的奴隶人口甚至超过了30%。1746年奴隶占纽约市劳动力的30%。尽管在1756—1771年间纽约市和阿尔斯特县的奴隶人口比例下降到14%左右,但同一时期纽约殖民地其他县的奴隶比例仍在上升,在阿尔巴尼县从14%上升到超过17%,在韦斯特切斯特县从近11%上升到几乎16%。尽管在宾夕法尼亚的很多地区和新泽西西部的几个县奴隶人口仅占2%—3%,但是也有很多地区,包括特拉华、费城、新泽西的亨特顿县、开普梅县、伯灵顿县、萨勒姆县,以及宾夕法尼亚中南部的几个县,1760年代和1770年代初奴隶占当地人口比例在5%—9%之间。尽管1770年后奴隶制在费城衰落,但是在宾夕法尼亚的乡村地区仍然在成长。[43]
总体来看,18世纪奴隶人口在包括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在内的北部商品农业发达地区得到充分发展。宾夕法尼亚的粮食产区,新泽西北部、哈德逊河谷地区和长岛地区这些北部的粮食产区,奴隶制发展迅猛。农场主从使用白人契约劳工转向使用黑人奴隶劳工。到18世纪中期,这种劳动力的转变也延伸到新英格兰南部地区,尤其是纳拉甘塞湾周围地区,“那里的大奴隶主呈现出种植园主阶级做派”。在这些地区的很多地方,奴隶占劳动力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在有些地方甚至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宾夕法尼亚东南部的切斯特县就是一个鲜明例子。在18世纪的第二个十年,该县去世者中只有不足4%的人蓄奴,而16%以上的去世者生前使用白人契约劳工。在随后的时间里,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1756—1763年,切斯特县的奴隶人口从不足300人增长到600人以上。到美国革命前夕,该县去世者中有近五分之一的人使用奴隶劳动,同时只有十分之一的人拥有契约仆。在兰开斯特县,1759—1780年间奴隶人口增长了8倍。1750年宾夕法尼亚三分之二的奴隶人口居住在费城以外地区,随着农村地区奴隶人口的快速增长,到1760年宾夕法尼亚四分之三的奴隶人口居住在费城以外地区。美国革命前夕,宾夕法尼亚的奴隶制完全变成了乡村地区的劳动制度。“奴隶不再是以家庭劳动或白人仆人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经济的补充,而是成了乡村劳动力队伍中的最大力量。”18世纪中叶,在新泽西殖民地的蒙茅斯县,奴隶人口与没有财产的单身白人的比例是262∶194,在与其相邻的米德尔塞克斯县,男性奴隶为281人,自由的工资劳动者,包括白人和黑人,仅为81人。在伯根县,男性奴隶人口与自由工资劳动者的比例是306∶8。[44]不过,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这里的农场主没有发展成像南部那样的种植园主。粮食生产的季节性使得奴隶制无法发挥最大效用。如果仅就劳动力而言,这类农场主更愿意使用契约劳工。“在整个北部产粮地区,即使那些能够承担大量资本投入并同时能够承担蓄奴风险的乡绅农场主,一般也是依靠契约仆劳动而不是奴隶劳动。在宾夕法尼亚的兰开斯特和彻斯特两个县,最富裕的农场主使用的非自由劳力中足有三分之二是白人契约仆而不是黑人奴隶。这些农场主倾向认为蓄奴是他们社会地位的标志,而不是把奴隶看成农业劳力。”奴隶除了在田地干农活外,还在家园做家务。值得指出的是,奴隶主在遗嘱和财产目录中往往将奴隶与钟表和马车这类显示社会地位的物品记录在一起,而不是与土地和农具记录在一起。[45]总的来说,“在北部的绝大部分地区,缺少重要商品农业,这就阻碍了对大规模强制劳动的需求。奴隶在多种多样的劳动中服务,包括做家务活、做工艺活以及白天打短工等等。但是奴隶制没有成为经济的基础”。[46]
北部城市黑人人口的比例曾经相当高,这是因为城镇家庭和工商业服务使用了很多奴隶。在纽约和费城,“黑人奴隶担任水手、造船工、制绳工、制帆工、装卸工、运输车驾驶员、面包师傅、石匠、木浆、鞋匠、裁缝、屠夫、磨匠、制帽匠、皮匠、制刷匠、酿酒者、熬糖者、制蜡烛工、桶匠、制钟匠、细木工、理发匠、啤酒酿造者和家庭劳务人员,以及各种各样更专业的行业”。1730年后越来越多的手艺人、小商人和店主购买奴隶帮助他们劳动,“到1750年代费城几乎70%的富裕手艺人拥有奴隶”。[47]这样一来,北部城市成为奴隶较多的地方,当然这意味着也是奴隶主较多的地方。不过,在七年战争之后,北部这三个港口城市的奴隶进口急剧下降。到1768年费城和波士顿的奴隶进口几乎完全停止,1767—1775年间,费城的奴隶人口几乎下降了一半,男性奴隶劳工的比例从大约60%下降到35%。在纽约,1730年代和1740年代,奴隶占人口比例约为20%,占男性成人人口的23.5%,到1771年奴隶仅占人口的4%,占男性成人比例为15%。在波士顿,奴隶人口从1752年的1544人下降到1765年的811人,在独立战争爆发时下降到不足500人。[48]
既然奴隶劳动在北部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大,那么北部为什么还会出现奴隶,并且在18世纪奴隶人口还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呢?对此,一些人认为是由于北部从事奴隶贸易。这种说法固然不无道理,从事奴隶贸易的北部商人将一部分奴隶带回了北方。但是,奴隶在北方同样是被作为劳动力使用的,除了少数奴隶是在奴隶主家庭内做家务活外,绝大部分奴隶还是在从事农业工作。所以应该看到,虽然北部的农业生产对奴隶的依赖性不大,但是奴隶确实也不是负担,得到一两个奴隶做农活的帮手对农场主来说还是合算的。对于城镇的工匠同样如此,奴隶的生活费用毕竟很低。大致就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奴隶制才在北部得以存留。
三 奴隶制法律基础的奠定
奴役黑人的法律是奴隶主创造的,这类法律成了奴役活动的法制保障。作为殖民地的最高统治者,英国统治者对于殖民地出现的奴隶制表现出了含糊矛盾的态度。英国本土已经不存在奴隶制,英国统治者也没有明确制定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的法律。在一些案例中,英国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认定是支持奴隶制。1705年霍尔特法官在一项判决中说,根据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市政法,奴隶制在弗吉尼亚是合法的。但根据英格兰法,却是不合法的。同一年他在另一项判决中又宣称,英格兰的法律“没有注意到黑人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但是1729年英国的副检察长认定,来自西印度的黑人进入英格兰后,即使接受了基督教洗礼,也不能成为自由人。1772年英国法院又宣布,主人从牙买加带入英格兰的黑人奴隶,不能强制返回。因为奴隶制令人强烈厌恶,所以只有在明确实行奴隶制法律的地区,才能确定这种制度。[49]尽管英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公开态度矛盾含糊,但他们并没有禁止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事实上,他们对于殖民地的奴隶制采取了默许容忍的立场。正是这种立场使得殖民地在创建奴隶制过程中没有遇到来自英国的阻碍。“在英属殖民地,奴隶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在没有合法授权(legal authorization)的情况下被接受的。因而在殖民地早期,总体上是有奴隶但没有奴隶制法律。奴隶制法律是一点点产生的,或者是通过法令,或者是通过司法先例,有时甚至是以人们已有的所作所为为基础的。关于奴隶制的法令,就像关于其他事物的法令一样,不是在英国做出的,而是在地方立法机关做出的。”[50]英国政府没有阻止殖民地的奴隶制立法,实际上是纵容了这样的立法。“殖民地奴隶制发展的关键点是,不管对中世纪的先例如何去注解,17世纪版的征服学说给了所有殖民地一个独立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种植园主和商人能够使用奴隶劳动而很少受到来自英国的监督。根本不是殖民者们拥有违背英国王室意愿去创新重大或代价高昂的政策的自由,恰恰相反,威斯敏斯特拥有审查地方立法和拒绝不适宜立法的权力,威斯敏斯特通常能够坚持自己的主张和政策。但是时势是站在殖民者们一边的。特权宪政主义(prerogative Constitutionalism)给了殖民者一个去除中央集权制的私人空间,通过利用这种空间,殖民者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奴隶制法律体系。”[51]
北美的奴隶制是人为谋划的结果,是已经存在的奴隶主为了自身利益而将奴役行为合法化、制度化和永久化。没有奴隶主的存在,就不会有奴隶制的创立。不过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美国历史上并没有出现奴隶制,因为美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明确确立奴隶制度的法律,只有涉及限制或剥夺黑人人权和自由的法院判决、议会的涉奴法案和政府的治安管理规章。这些涉奴决定是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具体问题做出的,但累积的后果是将黑人禁锢在世代为奴的地位上。1860年反奴隶制人士莱桑德·斯普纳撰书指出,“有几个殖民地,其中包括某些奴隶人口众多的殖民地,要么是那里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界定究竟应让什么人为奴,要么是有这种试图界定谁人为奴的法律,但界定的范围却过于宽泛,以至于现在不可能知道谁是那些被认定为奴隶的人们的后人,谁是那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却被控制在奴隶制之中的人们的后人”。他指出,当奴隶制最初引进这个国家时,根本就没有奴隶制法律。人们购买使用奴隶就像购买和使用马匹一样。尽管没有法律依托,但是对于这种蓄奴行为白人社会存在共识,白人们认同这种做法。“最终因为奴隶人口大量增多需要加以管理,殖民地政府就通过法令,假定存在着奴隶,不过从没有制定过确定应该让什么人成为奴隶的法律。”[52]当代美国学者乔纳森·A.布什也指出,“19世纪的南部法官和北部的废奴主义者都喋喋不休地说过,从法律上来思考,奴隶制从未被创造出来。今天的历史学者同意这种说法。奴隶制只是作为一种风俗就那样在实践中演变着,然后得到了法令的承认”。[53]
英属北美殖民地是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殖民者在不同的地区开创的,由于发展之路各不相同,奴隶制在各地区确立的方式也各具特色。在切萨皮克地区,奴隶制不是某一个人一次性设计创立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形成过程。关于该地区早期黑人的地位,迄今美国学界并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早期的黑人与白人契约仆地位相同,“黑人的地位就是契约仆的地位。在1660年代前人们将他们看成是仆人,并以仆人身份对待他们”。[54]有人认为弗吉尼亚早期的黑人地位模糊不清,“可以肯定,弗吉尼亚人口中非洲人人数不多,他们并没有一开始就成为英国殖民者的奴隶。事实上他们的法律地位在17世纪后期之前一直有些模糊”。有些黑人被作为契约仆来对待。不过,从一开始,白人就将黑人作为与白人不同的劣等人看待。[55]尽管学界看法不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1640年代前,殖民地并没有确定黑人奴隶地位的法律。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主人可能将他们购买的黑人看成是契约仆,在役使一定时期后加以解放。例如,在弗吉尼亚的北安普敦县,“1664—1677年间,在101名黑人中,至少有13人成为有自由身份的地主,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通过赎身获得自由的。在1668年该县约29%的黑人是自由人”。[56]有些主人将黑人作为奴隶来对待,这种主人实际上就是奴役黑人的奴隶主。尽管如此,由于当时没有规定黑人为奴的法律,所以即使事实上存在极少数这样的奴隶主,他们的奴隶主身份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简言之,从1620年代起,史迹是如此的晦暗不明,所以不可能证明黑人究竟被看作是奴隶还是契约仆。不过有一些史料证明他们被归入与普通契约仆不同的类别,即使这种分类不是准确的‘法律分类’。时至1640年代证明黑人通常被看成是奴隶的证据才开始大量增加。”[57]
切萨皮克地区黑人的奴隶身份是在较长的时期内殖民者通过多种立法形式逐渐界定的。1639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确定,该地区居民中,奴隶不能像基督徒一样享有自由、豁免、特权和免税等各种权利。1664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明确宣布,黑人和其他奴隶,如果父亲是奴隶,要终生为主人服务。那些嫁给奴隶的自由妇女在其丈夫在世时要为丈夫的主人服务。[58]1640年,弗吉尼亚法院在审理一桩逃离主人的案件时,判处两名白人再延长4年服务期,而那个名叫约翰·庞奇的黑人则被判处终生服务。“在现存的弗吉尼亚县法院的记录中,1640年后的记录开始提及黑人。将黑人,并且往往包括他们未来出生的孩子,加以终生出售,这样的内容都以明确无误的语言记录在案。”[59]1659年,即在第一批黑人到达弗吉尼亚40年之后,在弗吉尼亚的立法中才第一次提到黑人是奴隶。1659年的一项关于减少商人输入弗吉尼亚奴隶的进口税的法令规定,荷兰和其他基督教国家的人,只要交纳进口税,就允许他们进行自由贸易。如果他们要进口“黑人奴隶”(Negro Slaves),那么对于这些黑人生产的烟草每桶征收2先令的税,与英国人一样。[60]1660年的一项关于管理英国人与黑人逃亡的法令规定,如果英国契约仆与黑人一起逃亡,而黑人又不能增加新的服务期限,这个英国契约仆要增加的服务期限就是这个黑人逃亡在外的时间。[61]这里所说的黑人不能增加服务期限,意即黑人是终生劳役,这就等于说黑人是终身为奴。1662年弗吉尼亚的一项法律规定,在确定一个黑人孩子的身份是奴隶还是自由人时,以其母亲的身份而定。这项法律也意味着弗吉尼亚社会已经在法律上明确了黑人的奴隶地位。此后黑人的奴隶地位进一步得到固化。1667年的一项法律规定,黑人奴隶即使接受洗礼成为基督教徒,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奴隶地位。1670年的一项法律规定黑人和印第安人不得购买基督徒仆人。[62]1669年弗吉尼亚立法机构通过了一个“关于无意杀死奴隶的法案”,规定如果奴隶抵抗主人,对其施之管教,手段极端偶然导致其死亡,奴隶主不算犯下重罪,这个主人或他安排惩罚这个奴隶的其他人应免责,因为没有人会故意毁灭自己的财产。[63]随着黑人奴隶地位的确立,黑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1680年弗吉尼亚制定的《防止黑人暴动法》规定:鉴于相当多数量的黑人以聚餐和葬礼为名频频聚会被判定为具有危险后果,为防患于未然,从本法公布之日起,法律不许任何黑人或其他奴隶携带或以棍棒、枪支、刀剑或其他防卫或攻击性武器武装自己,不许未持有男主人、女主人或监工出具的证明就离开主人的地方,这种证明只有在特别必要的时候才会给奴隶。黑人或奴隶若违犯此法将被送到附近的治安警察那里,由警察在其裸背上抽打20皮鞭,然后送回给主人或监工。再则,如果一个黑人敢于动手反抗一个基督徒,一经此人在治安法官面前发誓证实,则要在这个黑人或奴隶的裸背上抽打30皮鞭。还有,如果黑人或奴隶脱离对主人的服务,躲藏起来偷懒,或对居民造成伤害,且抵抗当局派来抓捕他的人,则可以将其杀死。[64]这种规定使得黑人成为与白人不能平等相处的另一类人,被剥夺了白人享有的那些权利,“如果黑人未有主人的许可证明不得离开主人的种植园,他们的流动性就被摧毁了;如果黑人不得携带武器,进行抵抗的潜在可能性也就削弱了。并且,如果黑人由于动手反抗基督徒且不管是由什么引起的就可以加以鞭打,那么这个去人性化过程就是完整的,因为法律阻止了黑人以白人或绝大多数其他人所用的方式做出反应”。[65]就这样通过一个个法院判决和一项项议会立法,黑人的奴隶地位逐渐得到牢固确立。
在下南部,卡罗来纳与佐治亚殖民地在黑人奴隶问题上的最初方针彼此对立。创建卡罗来纳殖民地的宪章是由近代英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和沙夫茨伯里伯爵一世二人受卡罗来纳业主委托撰写的,这些业主中有4人是皇家非洲公司的成员。该宪章中写道:“卡罗来纳的每个自由人,不管其思想意见和宗教是什么,都对黑人奴隶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这就是说,卡罗来纳殖民地的创设者有意在此殖民地确立奴役黑人的合法性。加之前来南卡罗来纳殖民开拓的人是从加勒比海地区携带奴隶而来的奴隶主,所以事实上在南卡罗来纳地区从殖民开拓之初黑人就处于奴隶地位。1712年南卡罗来纳殖民地议会制定了一部奴隶法典,在其序言中写道:“鉴于没有黑人和其他奴隶的劳动和服务,本省的种植园和地产不能得到精良充分的管理和使用,鉴于为此目的而带入到本省人民那里的上述黑人和其他奴隶是野蛮人,野性十足生性凶狠,这使得对于他们完全不适合使用本省的法律、习俗和实践来管治,为了良好地管理规范他们,以制止他们天性易为的不守规矩、劫掠和残暴,只能在本省创立和制定其他宪章、法律和规则,这样做还会保护本省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做是绝对必须的。”在1722年和1735年制定的奴隶法典中援用了这个序言中的基本精神。在1740年制定的奴隶法典中没有继续使用这些言语,只是简单地申明制定奴隶法典的目的是为了让奴隶保持“应有的服从和顺从”。[66]1740年的《南卡罗来纳奴隶法典》反映了白人社会对控制奴隶问题的关注。第10条授权一个白人拘留并检查任何一个被发现不在家园或种植园而又没有白人陪伴的奴隶。第36条禁止奴隶离开他们的种植园,尤其是在星期六夜里、星期天和节日离开种植园。违犯这项法律的奴隶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鞭打”。第45条禁止白人教导奴隶认字写字。根据该法,奴隶的犯罪行为,尤其是针对白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严厉惩罚。第9条规定,对于死罪案件,必须在逮捕后三日内以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第17条规定一个奴隶杀死一个白人是死罪,但是第37条对于白人杀死奴隶的处理则差别很大。对于蓄意杀死奴隶的惩罚是罚款700英镑,而对于“一时激情冲动”杀死一个奴隶则罚款350英镑。该法承认奴隶有权得到充足的食物、衣物和住所。第38条规定允许奴隶投诉疏于供给奴隶生活必需品的奴隶主。法庭可以命令奴隶主给奴隶提供救济。第44条规定对于在一年最炎热的日子里让奴隶一天劳动超过15个小时的奴隶主予以罚款。[67]南卡罗来纳奴隶法典的一再制定,意味着黑人奴隶地位的固定化。而北卡罗来纳虽然不是蓄奴经济兴盛地区,但是也出现了涉奴法规,该殖民地1741年的一项关于奴隶逃亡者的立法规定,任何人如果收留逃亡奴隶,将会遭到起诉,被罚25英镑,或者为奴隶的主人或其财产转让承受人服务5年时间。如果是其将奴隶带走的,则按犯下重罪予以惩罚。悬赏7先令6便士抓捕逃亡奴隶,追捕里程超过10英里后,每增加1英里赏金增加3便士。逃亡奴隶在被抓到后要加以鞭打。治安警察要开具收到逃亡奴隶的收条,不开具收条要罚款20先令,赏金到教区区长那里领取。如果治安法官控制一个逃亡奴隶的时间超过立法规定的时间,就要被罚款5英镑。允许逃亡奴隶逃走的治安法官要负法律责任。[68]佐治亚是英国在北美创建的最后一个殖民地。在创建这个殖民地时,最初确定的原则是禁止输入黑人奴隶。1735年1月,即在成立佐治亚殖民地的特许状发布3年后,佐治亚的托管人制定了一项法令,规定自1735年1月24日起禁止往佐治亚输入黑人,在该殖民地禁止使用黑人奴隶。然而由于经济发展的停滞,到了1750年殖民地当局不得不改变政策,通过了一部新法令,确定“自1750年1月1日之日起,法律许可输入或带入黑人奴隶或黑人进入美洲的佐治亚省加以占有和使用”[69]。从这时开始,黑人在佐治亚的奴隶地位也就得到了确立。
在新英格兰地区,黑人的奴隶地位是通过权利的逐渐受限确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的第一任总督约翰·温思罗普在其1638年的日记中就提到了黑人奴隶。尽管无法知道究竟何时该殖民地开始输入黑人,那些最初输入的黑人是否就是奴隶,“但是在新英格兰地区,奴隶制从一开始就不是以偶然或零碎的形式制定的。弗吉尼亚奴隶制法律框架的形成是对社会习俗的反应。与弗吉尼亚不同的是,马萨诸塞湾和普利茅斯殖民地是在第一批黑人来到此地仅仅3年后,以1641年通过的《自由宪章》这个法令的形式认可了奴隶制。这就使得马萨诸塞成为制定立法授权实行奴隶制的第一个北美殖民地”。该宪章确定定居者中的债务奴隶、农奴或战俘不受法律保护,除非这些被控制在奴役之中的人是“正义战争中取得的合法战俘,是自愿出卖自身或被出售给我们的陌生人”,以及根据当局需要判定需服劳役的人。“这样一来,尽管明确禁止了三种类型的劳役,反过来却立法授权了三类奴役形式。马萨诸塞的殖民者可以正当地奴役在正义战争中俘获的人,或那些自愿或非自愿被卖为奴的人,以及那些根据当局需要卖入劳役中的人。但是,一场战争在何时变成正义?哪些人是陌生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当局可以判决某人服劳役?该法令只是为殖民者接受和参与以人为财的奴隶制提供了模糊概念。”到了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早期,黑人在马萨诸塞的处境趋于恶化。一项接一项的新法规强化了对黑人权利的剥夺和自由的限制。1670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可以将奴隶的孩子出卖为奴隶。1680年的一项法规规定黑人未经许可不得登船。1693年的一项法规规定任何白人不得与奴隶做交易,以防止奴隶偷盗主人的财产。1703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在晚上9点后奴隶不允许上街,这项规定也适用于自由黑人。1703年的另一项法规规定,如果奴隶主要解放奴隶,就必须为每一个要解放的奴隶向政府交存50英镑的资金。1705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奴隶主不能禁止奴隶结婚,但不许异种族通婚。在1652—1656年,自由黑人还可以参加民兵,1707年的一项新法规则规定不允许黑人参加民兵。康涅狄格在奴隶制问题上效仿的是马萨诸塞的举措。1660年的一项法规规定禁止黑人接受军事训练参加民兵。不允许黑人、混血人或印第安人在其生活地以外的地方游转。如果一个渡船经营者摆渡没有通行证的黑人,要受到20先令的罚款。1703年的一项法规规定不允许店主卖酒给奴隶。1708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威胁要殴打白人的黑人要受到鞭打。1708年的另一项法规规定,为了防止奴隶偷盗主人的财产,不允许任何白人在没有奴隶主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奴隶的物品。如果被发现,购买者必须以双倍的价钱归还奴隶主,如果他已经将这种物品处理掉了,则要赔付3倍的价钱。如果无力赔款,则要遭受20下鞭打,奴隶则遭受30下鞭打。1723年的一项法规规定,没有通行证,奴隶在晚上9点后不许上街,如果违犯规定被抓到,则要被带到治安法官那里鞭打20下,除非其主人交纳10先令罚金以释放他。罚金一半给政府,一半给报信人。1730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如果一个自由人未经奴隶主的许可在晚上9点后在其家中容留奴隶,对其罚款20先令。如果奴隶诽谤白人,则要遭受40下鞭打,奴隶的主人还要受罚。如果其主人拒绝缴纳罚款,则将奴隶出卖。[70]康涅狄格另一项没有载明日期的关于黑人和仆人逃亡的立法规定,为了防止黑人、印第安人或仆人逃离,如果发现这种人在乡镇范围之外或其归属地以外游荡,而没有治安法官或其助理、其主人或所有人出具的书面通行证,则可以将其视为逃亡者。该殖民地居民中的任何人碰到这样的黑人、印第安人或仆人,都有权将其抓住送到地方当局那里,经查验后归还给其主人,主人要支付给这个抓捕逃亡者的人一定费用。本殖民地的所有摆渡者都不得摆渡没有通行证的黑人、印第安人或仆人,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先令。[71]新罕布什尔殖民地在1679年才从马萨诸塞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实体。此时奴隶人口寥寥,也没有相关的奴隶法规。1684年总督解放了该殖民地的一个奴隶。1714年的一项法规规定,除非得到主人的许可,在晚上9点后,不允许仆人和奴隶离开家园。1718年的一项法规给予奴隶一些保护,规定如果主人故意打仆人的眼睛或牙齿,或残害他的肢体,仆人将得到自由并获得一笔资金。故意杀害印第安人或黑人仆人的主人将被处以死刑。1761年新罕布什尔为减少黑人的输入决定征收奴隶进口税,但是英国殖民当局否决了这项决定。美国革命后,1784年该州宣布进口奴隶与该州新宪法相违。罗得岛殖民地创建于1643年,该殖民地1652年的一项立法实际上禁止了奴隶制。该法宣布:“鉴于在英吉利人中间存在着司空见惯的以使其永远服务或作为奴隶为目的而购买黑人的行为,为防止这种行为在我们中间发生,兹规定,不允许以契约、债约或其他方式强迫黑人或白人为任何人或其受托人服务超过10年时间,或者,如果他们来到这个殖民地之时年龄是14岁的话,他们的服务到其年龄达到24岁时终止。在其服务10年期满时要像对待英吉利仆人那样将他们解放。若有谁不解放他们,或将他们卖往别处以让他们为其他人奴役很长时间,这个人或这些人将被罚款40英镑。”但是,这项法律在罗得岛此后的发展中并没有得到遵守。事实上罗得岛成为新英格兰地区奴隶人口最密集的地方。为了加强对奴隶的管控,该殖民地在18世纪制定了多项法规。1703年的一项法规规定,黑人或印第安人,不管其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在任何乡镇若在晚上9点以后在街道上被人看见,而没有主人出具的证明或合法的理由,则任何一个居民可以将其抓住送给治安警察,由这个治安警察将其拘控到第二天天亮,然后将这个行为不轨者交由治安法官裁决。如果治安法官判决其有罪,则要当众对其抽打15皮鞭,如果其桀骜不驯,则可以再抽打15皮鞭。任何人在晚上9点之后容留没有主人许可证明的黑人或印第安人要受到5先令罚款,这种罚款用于帮助地方上的穷人。1708年又规定将罚款提高到10先令,而且禁止房主向印第安人和黑人提供烈性酒。如果一个有自由身份的印第安人或黑人的房主被发现招待了奴隶,则其将失去自由地位,必须到一个私人家庭服务一年,所得报酬交给社区。如果此犯法者无能力缴纳罚款,则要遭受10皮鞭抽打。1714年的一项法规规定摆渡人不得摆渡没有主人许可证明的奴隶,一旦违犯此规定,则要赔偿主人的财产损失再加上20先令罚款。1728年的一项法规规定,如果一个主人要解放一个奴隶,则要储蓄100英镑的保证金,以防这个被解放的黑人成为社区的负担。1751年的一项立法又重申了禁止黑人在晚上9点后上街的规定,还禁止人们与仆人或奴隶做生意。[72]
中部各殖民地的奴隶制在起点上并不一致,但殊途同归,最终都选择了强化对黑人的奴役。纽约殖民地在还是其前身荷兰人统治下的新尼德兰之时,黑人奴隶就已经存在,不过荷兰殖民者并没有制定奴隶制法律。由于荷兰西印度公司积极从事从非洲贩卖奴隶到美洲的贸易,而并不积极推动白人向该地移民,所以在荷兰西印度公司统治下的新尼德兰,奴隶占人口的比例相当高。不过,此时期奴隶的待遇相对于后来英国人统治时期比较宽厚。奴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他们被允许参加教会,牧师主持他们的婚礼。奴隶的孩子可以接受洗礼,不拆散奴隶家庭。他们可以在法庭上作证,签订法律文件,对白人提起民事诉讼。1660年该公司还在新阿姆斯特丹为军人和奴隶建立了一所医院。1644年公司接受了11名奴隶要求自由的陈情,给予他们及其妻子自由身份,并给了他们一块土地以养活自己。每个家庭承诺每年向公司交纳1头猪、23蒲式耳玉米和小麦或蔬菜,不过他们的孩子仍然是公司的奴隶。1646年公司第二次解放奴隶,获得自由的人每年向公司交纳8蒲式耳小麦。后来公司感到养育他们的孩子负担沉重,便将他们的孩子归还给其父母们,并加以解放。[73]在1664年英国人从荷兰人手中夺取新尼德兰更名为纽约后,黑人受到的管制趋于严厉。“随着该地区的主权从荷兰人手中转到英国人手中,奴隶制从事实上的制度转变成法律制度。正式将新尼德兰割让给英国控制的《投降协定》,确认了现存荷兰人所有财产的合法性,其中就包括奴隶。奴隶主们尤其得到保证说,由于不会使基督徒受奴役或变成农奴,法律中没有任何内容旨在损害拥有学徒或终生仆人的主人或贵妇们。”随着黑人人口的增长,奴隶法律更加严格。在荷兰统治时期黑人是可以自由流动的,1682年殖民地法院颁布禁令,禁止奴隶未经主人书面许可在周日或其他不合时宜的时间离开主人的家园或种植园。1684年殖民地议会制定立法,禁止白人与奴隶和仆人做生意,那些与仆人和奴隶做生意的人要归还商品并处以5英镑罚款,任何向仆人或奴隶提供食物、衣物或其他商品的人不得起诉要求付款。[74]进入18世纪,纽约先后通过一系列法令加强对黑人的限制。“从1702年开始纽约殖民地议会通过一系列综合法令,其内容表明其目的就是要将殖民地黑人和奴隶降到与南部殖民地的黑人和奴隶更相似的地位。光是这一连串法令的名称,就已经表达了殖民地白人对于黑人的存在和奴隶造反或暴动的可能性有着越来越强烈的焦虑。第一个综合性法令是1702年11月27日通过的,名为《奴隶管理法》。此后一个更全面的综合性法令于1712年12月10日通过,即《防止、镇压和惩罚黑人及其他奴隶密谋和暴动的法令》。1717年11月2日通过的立法是对《防止、镇压和惩罚黑人及其他奴隶密谋和暴动的法令》加以解释和提高其实行效果的法令。最后是1745年5月14日通过的《关于防止奴隶逃离阿尔巴尼的城市和县到加拿大法兰西人那里的法令》,此法是对早先针对奴隶逃往加拿大的法律的重新制定。”这一系列法令的实行,使得黑人在荷兰人统治时期原本享有的有限权利和自由被剥夺,奴隶的生活境况更加恶化。“黑人原本拥有一些自由,他们可以为自己工作,可以武装自己,可以争取获得解放。可是在从1664年英国征服新尼德兰到1702年这38年间,纽约黑人奴隶的地位实际上下降了,降到一种所有有意义的权利被剥夺殆尽的地位。纽约黑人奴隶的社会地位被降到被认为是货物的地步。主人可以随心所欲处置奴隶,主人对奴隶的所有权很少成为司法或立法审查的对象。”[75]
新泽西原是新尼德兰的一部分,1664年英国夺取此地后,约克公爵将此地一分为二,将东、西泽西分给了约翰·伯克利勋爵和乔治·卡特莱特爵士,这样东泽西和西泽西都成为业主殖民地。后来伯克利勋爵将西泽西卖给了教友派教徒约翰·芬威克。1702年东、西泽西又都加入纽约,成为一个皇家殖民地。直到1738年新泽西才又变成一个单独的殖民地。新泽西在荷兰人统治时就有黑人奴隶,英国占有这个地区后,制定了新的奴隶法规。1675年的一项法规规定,任何人“运送”一个奴隶要受到5英镑的罚款,掩藏一个奴隶每一天罚款10先令。1682年一项法规规定禁止购买奴隶出卖的物品,每个人第一次违犯此法罚款5英镑,第二次违犯罚款10英镑。如果一个奴隶主动给某个白人一件物品让其代为销售,则这个白人可以鞭打这个奴隶,还要受到这个奴隶的主人半个克朗(旧时英国硬币1克朗是25便士)的奖赏。同年的另一项法规规定主人要为奴隶提供足够的衣食,但除了用以治病外禁止向奴隶出售烈性酒。1694年的一项法令规定,除非由主人陪伴,或经主人同意的另一个白人陪伴,否则禁止奴隶携带长枪、短枪或狗进入森林。不允许奴隶携带没有印刻其主人标记的狩猎设备,不允许白人将长枪或短枪给与、借与或出租给奴隶,任何人容留奴隶不得超过2个小时。如果发现一个奴隶未经主人同意离开家园到了5英里以外的地方,那么谁只要将此奴隶带回家园,就可以得到与其所走的路程数相应的奖励。成为皇家殖民地后,新泽西于1704年又将先前已有过的一些奴隶法规重新制定了一次。这些法规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偷盗物品在5便士以上,将受到40皮鞭的抽打,如果偷盗物品价值在5—40先令之间,则对其抽打40皮鞭,并在脸颊上烙刻字母“T”。治安警察为执行抽打任务得到5先令,为执行烙刻任务得到10先令,如果其不认真执行任务,则可以对其罚款40先令。对判有强奸或强奸未遂罪的奴隶加以阉割,在阉割伤口痊愈前关在监狱,由其主人负责其生活费用。1713年一项法规规定不允许自由黑人购买、继承或拥有土地和房屋。1751年一项法规规定未经其主人许可不允许卖酒给奴隶,不允许5个以上的奴隶聚会,除非是去参加教堂聚会或葬礼,日落之后不允许奴隶在家园之外。[76]
宾夕法尼亚是由在英国遭受宗教迫害的教友派教徒创建的殖民地,从教义上说教友派是不能接受奴隶制度的。但是宾夕法尼亚的业主威廉·宾出于治理和发展考虑,使用权宜之计,默许了这个地区原本就有的黑人奴隶继续存在。“1700年以前法院或立法机构对于奴隶制的合法性没有选取明确的立场,也没有对照白人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被奴役黑人或自由黑人的地位或权利。”不过,1725—1726年宾夕法尼亚制定了最全面的黑人法令《更好管理黑人法》,强化了对黑人奴隶和自由黑人的限制。“直到1780年《渐进解放奴隶法》通过,在这之前没有为奴隶确定专门罪名的法律通过。奴隶和自由公民(白人和黑人)都受同样的刑法管理,尽管增加的特别(肉体)惩罚仅仅是施加给奴隶的。”[77]
特拉华殖民地原是荷兰新尼德兰的一部分,早在1639年荷兰人就开始在特拉华河两岸使用奴隶劳动。英国人夺取新尼德兰并改名纽约后,1682年约克公爵将新尼德兰的3个县卖给了宾夕法尼亚业主威廉·宾。这个地区就发展成了单独的特拉华殖民地。不过在1776年以前特拉华一直归宾夕法尼亚总督管辖。由于与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相邻,受其影响,特拉华在1680年代也开始制定奴隶法规,确定白人对黑人的占有权,对白人契约仆与黑人奴隶的地位加以分别。1700年特拉华议会通过系列法律建立了对包括自由人和奴隶在内的非裔美利坚人的审判制度。法庭由两个治安法官和另外6个“体面”的白人组成。重罪包括谋杀、自杀、抢劫和强奸。黑人男性对白人妇女强奸未遂可以判处阉割。此种惩罚1726年改为吊起示众4个小时。如果一个奴隶被处死则其主人受到政府的补偿。禁止异族通婚。[78]
概括来说,17—18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涉及黑人奴隶问题的法律性决定往往是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的,这种规定在各个殖民地都没有就其法理做出系统性阐释。“作为对某些认识到的对奴隶制威胁的反应,殖民地制定的奴隶法令具有有限性、反应性和否定性特色。至于地方司法案件,案件的判决定论用语简短,几乎完全没有分析或推理。他们通常记录下贵重的交易,如一个奴隶的出卖或解放,用奴隶或其他财产担保的债务,以及包括奴隶在内的财产遗嘱检验。但是法令或案例法中都没有一点点哪怕是极为略微地提到奴隶制的法理。”[79]如果严格从字面意义探求奴隶制的法律渊源,似乎根本就找不到一个源头,或者说严格从法学角度来论,殖民地并没有明确确立奴隶制的法律。可是就事实而论,对黑人的奴役活动在各个殖民地都存在,不同的殖民地先后制定过各种涉奴的立法,做出过涉奴的司法案件判决,颁布过针对黑人奴隶的治安管理规定,事实上夯实了蓄奴活动的法律基础。尽管路径不一、方式多样,但殊途同归,奴役黑人的法制基础在北美殖民地得到普遍的奠定。“时至17世纪后期,北美大陆各处的英国殖民者都已经设计出了将一个人的法律地位与他的肤色联结在一起的永久奴役制度。不过这种规划的实行并非始终如一。一个人有可能肤色虽黑但在法律上却是自由人。这种自由人有的是主人行使按其意愿处置自己的奴隶财产的权利的结果。一旦他们心生此愿,他们就可以决定于自己在世时或在自己去世后解放自己的奴隶。那些在各种殖民地战争中冒生命之险进行战斗的奴隶,或自愿背叛、出卖奴隶密谋的奴隶,各殖民地政府也给其自由。可是,尽管有这类事发生,赐予奴隶自由这种事情还是极少有的。到17世纪末,在北美大陆各个殖民地自由黑人占奴隶人口的比例微乎其微,直到美国革命时期这种状况也没有较大变化。”[80]进入18世纪,各殖民地继续制定的涉奴法规使得奴隶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巩固。当然,各殖民地的涉奴法律管控黑人的严厉程度存在差异。“18世纪殖民地的奴隶法律并不统一,南卡罗来纳的奴隶法律要比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奴隶法律更为严酷,尽管他们的奴隶法律都是足够严厉的。南卡罗来纳比弗吉尼亚更预备着将非洲人奴隶处死、截去身体某部分、戴上脚铐、豁开鼻子、以及‘割掉生殖器’或阉割,尽管他们都赞成对几乎所有冒犯行为施加鞭打。不过,从南卡罗来纳到纽约再到罗得岛,各地的立法都强化了对蓄奴的管控。在此过程中,美利坚殖民者们主要是在1680—1770年间制造出了近代奴隶制。他们不是继承的这种制度。17世纪大陆殖民地的奴隶制确立了一个人以其能力占有另一个人的残暴原则,18世纪大陆殖民地的奴隶制开创了人际间和法律上相互关系的近代制度,这一制度给美国、美国的社会及其良知留下了毁灭性的和不可磨灭的印迹。”[81]在实际生活中,黑人奴隶的境遇存在一些地区差别,如在新英格兰地区,黑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境况要比法律规定更为温和一些。“新英格兰地区黑人受到的对待甚至比法律的许可还要温和:除了罗得岛的纳拉甘塞地区外,对黑人的使用没有采用编队劳动方式,既有的家庭、教会和社区的道德标准普遍缓解着奴役境况。对待黑人与对待白人仆人没有太大差别,不同之处是黑人以及他们的孩子是终生为奴。”[82]不过,尽管黑人奴隶的境况存在地区差异,也极可能因人而异——因为不同的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方式和态度不会完全相同,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改变他们共同的身为人奴的地位。
奴隶制合法性的确立对奴隶主具有多种意义。其一,法律明确了黑人的奴隶地位,也就明确确立了奴隶主的合法身份。在这种制度下,一个人只要拥有黑人奴隶,在法律上就成为奴隶主。其二,奴隶制的确立使得奴隶主的蓄奴活动得到了政权的保护。在奴隶制没有确立之前,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和控制缺乏法律上的依托。有了奴隶制的依托,奴隶主在维护自己的奴隶财产和控制奴隶的活动中便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其三,黑人在作为契约仆时,和白人契约仆一样,只是主人的有限期财产。在沦为奴隶之后,黑人奴隶不仅本人一生都是奴隶主的财产,而且还将这种地位传给后代。这样,黑人奴隶成为奴隶主能够自然增值的永续财产。正是奴隶制具有这些作用,才确保了奴隶主群体的兴起。
从宏观上看,英属北美奴隶主群体的兴起是多种因素有机结合的结果。其一,正处于膨胀活跃之中的大西洋经济世界为殖民地的商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正是在市场利润的诱导下殖民者走上了开发各种各样商业性生产之路;北美地区的自然条件为商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然资源,由于存在地区间土地和气候条件的差异,商品农业发展程度及类别也存在区域变异,这就形成了地区特色经济,在商品农业发达地区,也就成为奴隶主群体集中地区。其二,通过欧洲殖民者的活动连接成一体的大西洋人类世界,为殖民地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一方面欧洲白人移民源源不断来到北美,成为殖民开拓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被从非洲贩运而来的黑人则成为重要劳动力。没有这两种利益对立的人力的相遇结合,殖民地的商品农业开发是不可能进行的;其三,英国和殖民地社会的文明程度给奴隶主兴起提供了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法律保障。英帝国政府允许奴隶制这种在英国本土已经消亡的人际关系制度在美洲殖民地重建,英属北美的绝大多数殖民地社会先后制定了剥夺黑人人权和自由的涉奴法规,即使在没有明确的涉奴法规甚至法律上禁止奴隶制的个别殖民地,蓄奴活动也得以正常进行。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殖民地社会反对奴隶制的声音微乎其微,殖民地社会绝大多数人想当然地接受了对异族的奴役。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将奴隶劳动用于商品农业生产的殖民者成为了奴隶主,其中少数人成为大种植园主,而那些仅利用北美的自然资源自谋生计的人成为了自耕农。正是这三个方面因素的有效结合,促成了奴隶主群体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兴起。
[1] John M. Murrin, “Beneficiaries of Catastrophe:The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 in Eric Foner, ed., The New American History, 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0, pp. 5,6.
[2] John M. Murrin, “Beneficiaries of Catastrophe:The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 in Eric Foner, ed., The New American History, p.11.
[3] Ira Berlin, Many Thousands Gone: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p.369-370.
[4] Ira Berlin, Many Thousands Gone: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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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ra Berlin, Many Thousands Gone: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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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ter Kolchin, American Slavery,1619-1877, p.38.
[10] Ira Berlin, Many Thousands Gone: The First Two Centuries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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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John K. Thornton, “The African Background to American Colonization”,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83.
[15] Ibid.
[16] Sylvia R. Frey, “Slavery and Anti-Slavery”, in Jack P. Greene and J. R. Pole, eds., A Companion to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Malden, MA.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0, p.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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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Victims of Portuguese Slave Hunters”, http://www.picturehistory.com/product/id/29176 Acessed:2015/02/23
[19]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Jefferson, North Carolina:McFarland & Company, Inc.,1997, p.26.
[20] Ibid., p.24.
[21] “The First American Slaves”, http://www.picturehistory.com/product/id/11389 Accessed:2015/02/23
[22] David Eltis:“The Volume and Structure of the Transatlantic Slave Trade:A Reassessment”,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Third Series, Vol. 58, No. 1(Jan.,2001), p.45. http://www.jstor.org/stable/2674417 Accessed:2011/11/05
[23] John K. Thornton, “The African Background to American Colonization”,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93.
[24] Russel R. Menar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254.
[25] Ibid., pp.26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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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Russel R. Menar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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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Russel R. Menar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275.
[30] Jon Butler, Becoming America: The Revolution before 1776,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rd College,2000, p.58.
[31] Russel R. Menar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275.
[32] John Solomon Otto, “Livestock-Raising in Early South Carolina,1670-1700:Prelude to the Rice Plantation Economy”, Agricultural History, Vol. 64, No.4(Autumn,1987), pp.13,21. http://www.jstor.org/stable/3743894 Accessed:2008/10/03
[33] John Solomon Otto, “Livestock-Raising in Early South Carolina,1670-1700:Prelude to the Rice Plantation Economy”, p.17.
[34] Henry C. Dethloff, “The Colonial Rice Trade”, Agricultural History, Vol. 56, No. 1(Jan., 1982), p.232. http://www.jstor.org/stable/3742312 Accessed:2008/10/03
[35] Jon Butler, Becoming America: The Revolution before 1776, p.59.
[36] Henry C. Dethloff, “The Colonial Rice Trade”, p.234.
[37] Russel R. Menar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Th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Vol. I, The Colonial Era, pp.276,282.
[38] Ibid., p.285.
[39] Russell R. Menard, “Slavery, Economic Growth, and Revolutionary Ideology in the South Carolina Lowcountry”, in Ronald Hoffman and John J. McCusker, et al, eds., The Economy of Early America: The Revolutionary Period,1763-1790,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88, pp.25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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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Henry C. Dethloff, “The Colonial Rice Trade”, pp.239-240.
[42]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pp.75-76.
[43] Jack P. Greene, Pursuits of Happiness: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f Early Modern British Colonies and the Formation of American Culture, Chapel Hill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88, 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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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Peter Kolchin, American Slavery,1619-1877, 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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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Gary B. Nash, The Urban Crucible: Social Change, Political Consciousnes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p.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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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Lysander Spooner, The Uncostitutionality of Slavery, Boston:Bela Marsh,1860, pp.32,34.
[53] Jonathan A. Bush, “Free to Enslave:The Foundations of Colonial American Slave Law”, Yale Journal of Law&the Humanities, Vol. 5:Iss. 2(1993)Article 7, p.420. http://digitalcommons. law. yale.edu/yjlh/vol5/iss2/7 Acessed: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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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Willie Lee Rose, ed.,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p.24.
[59] Winthrop D. Jordan, White over Black: American Attitudes Toward the Negro,1550-1812, pp. 74-75.
[60]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Oxford, 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p.34.
[61] Willie Lee Rose, ed.,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28.
[62] Ibid., p.19.
[63]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p.36.
[64] Willie Lee Rose, ed.,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Slavery in North America, p.20.
[65]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p.39.
[66]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pp.163,167,168.
[67] Jeffrey Lehman and Shirelle Phelps, eds.,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Detroit:Thomson Gale, a part of The Thomson Corporation,2005, p.52.
[68] Bruce Frohnen, ed., The American Republic: Primary Sources, Indianapolis:Liberty Fund, 2002, p.808.
[69]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pp.216,249.
[70]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pp.61-62,66-67,72.
[71] Bruce Frohnen, ed., The American Republic: Primary Sources, pp.808-809.
[72]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pp.73,74,74-75.
[73]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p.80.
[74] A. Leon Higginbotham, Jr., In the Matter of Color: The Colonial Period, pp. 114-115, 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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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Oscar Reiss, Blacks in Colonial America, pp.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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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Clayton E. Jewett and John O. Allen, Slavery in the South: A State-by-State History, Westport, Connecticutt:Greenwood Press,2004, p.39.
[79] Jonathan A. Bush, “Free to Enslave:The Foundations of Colonial American Slave Law”, p.426.
[80] Betty Wood, Slavery in Colonial America, p.15.
[81] Jon Butler, Becoming America: The Revolution before 1776, p.42.
[82] Winthrop D. Jordan, White over Black: American Attitudes Toward the Negro,1550-1812, 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