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革与政治理念

“正名”与“正实”
——从元丰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

刘后滨

一、元丰改制中的“正名”目标

元丰改制是宋代政治史和制度史研究中无法绕开的重要论题,相关研究论著甚多[1]。但是,对于宋神宗如何理解《唐六典》所记三省制,以及其所要恢复的三省制与唐代实际运行中的三省制之间有何异同这样一个涉及改革思路的关键问题,并未有清晰的解读。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元丰改制恢复了唐代的三省制,如秦邕江就认为元丰改制对中枢机构进行了调整,重新恢复了三省的实际地位和实际职权,三省“中书拟旨,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大权得以收回,重新上升为实际的宰相机关,三省长官也相应地上升到宰相之位[2]。诸葛忆兵虽然指出由于三省制存在不合理性,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的演变方向是三省的再度趋同[3],但是对于宋神宗所要建立的三省制与唐代三省制之间的关系还是未加厘清。实际上,元丰改制所建立的一套体制虽亦可称之为三省制,却是与唐前期三省制在三省职能和运行机制上都有重大差异的官僚体制。

元丰改制是以官制的“正名”为目标的。《神宗正史·职官志》载:“神宗初即位,慨然欲更张之。……十数年之间,自国子、太学、司农、兵部、军器、大理、将作各已略循古制,备置官属,使修其职业。于是法度明,庠序兴,农政修,武备饬,刑狱清,械器利,亹亹乎董正治官之实举矣,然名未正也。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下诏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4]史籍中亦有大量“元丰正名”的说法,《宋史·职官志》载诸寺监在元丰改制以后职掌的恢复大都称之为“元丰正名”的结果,如记太常寺之职即称“元丰正名,始专其职”[5]。所谓“正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元丰三年(1080)颁布《寄禄新格》并以此进行的以阶易官,旨在恢复唐代以散官寄寓俸禄的官阶制度,而将此前作为寄禄官的唐代职事官衔恢复为职事官,以取代差遣;二是元丰五年颁布《三省六曹条例》并以此进行的旨在恢复唐代三省六部和寺监职权的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以阶易官的改革并非一般认为的那么简单,其间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尤其是州县官中原本正官和差遣就不是那么判然区分,如县长官中既有知县也有作为选人阶的县令。所以说,以阶易官的改革也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澄清。但总体上看,相对后一个方面来说,学界对此还是已有较深入的研究[6]。本文所关注的是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中的“正名”问题[7],其中尤以三省的“正名”为中心,并且通过所谓“正名”来分析宋人对三省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