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御笔与内批

御笔、御笔手诏这些说法,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御笔、手诏、御笔手诏。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首先看御笔。宋仁宗朝蔡襄云:“其御笔二字,前代碑文少有称者,只是臣下不敢直言至尊,故云‘御’。”[7]南宋前期的吴曾则说:“天子亲札,谓之御笔。”[8]“御笔”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亲笔,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9]因此,就字面而言,“御笔”主要是一个修饰用语,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御笔”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合使用,如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四月,福建路提刑司言:

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手诏、或御批手诏、或御笔、或手诏、或御宝批、或御笔依奏、或御宝批依奏、或御笔依拟定之类,未审合与不合,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10]

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御笔、御笔依奏、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这种“御笔某”的组合,即可省称为“御笔”或“某”,如宣和七年(1125)六月,臣僚上言:

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御笔手诏……诏旨风动,群情翕然……若不少加裁正,臣恐前日手诏遂为虚文……伏愿陛下执此之令,坚若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申命有司,检会前项诏旨,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职在弹纠,惟知遵奉陛下御笔丁宁之意。[11]

这一上言中,诏旨、手诏、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1124)二月二十八日颁下的“御笔手诏”。

不过,前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上言也说明,徽宗朝的“御笔”也会被视为一种特定的文书类别,与御笔手诏并列。又如政和七年(1117)起居郎李弥大奏云:“惟王言之大,莫如手诏及御笔……欲乞今后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逐日修入。”[12]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不同的“王言”。

那么,作为一种特定文书的“御笔”是什么呢?南宋李心传说:“祖宗时,禁中处分事付外者,谓之内批;崇观后,谓之御笔。其后,或以内夫人代之。”[13]即李心传认为,徽宗朝的“御笔”就是之前的“内批”。所谓内批,就是指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蔡絛在其《国史后补》中也说:

内降自祖宗来有之,但作圣旨行下。崇宁有亲笔,乃称御笔。大观四年夏,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14]

“内降”的含义较为宽泛,不过根据蔡絛所云“作圣旨行下”可知,这里的“内降”即指内批。“作圣旨行下”的意思,即内批指挥降出后,会以札子(中书札子、枢密院札子,前者元丰后为尚书省札子)的形式颁下施行,这些札子中就有“奉圣旨”这样的固定用语[15]。结合李心传与蔡絛二人的叙述,可以认定徽宗朝的“御笔”其实是之前“内批”的变种。

确实,在徽宗朝御笔之名出现后,二府札子中就有了“奉御笔”字样,取代了原来的“奉圣旨”。今宁波鄞州区有一通题为“省降御笔”的碑刻,收录了政和七、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皆是“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云云”的格式[16]。又如宣和元年(1119)十一月,王安中除尚书右丞,他在辞免札子中说:“臣今月二十七日准尚书省札子,奉御笔,除臣尚书右丞。”[17]这两例是省札。

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宣和四年(1122)三月,真定府路安抚使赵遹奏:“臣近准本月十三日枢密院札子,奉御笔:虏界为女真所侵,兵势瓦解……”[18]此外,俄藏黑水城所出宋代军政文书中(俄Инв. No. 211 213),有一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相关部分录文如下:

8 施行。伏乞早降处分。右奉

9 御笔依所乞。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

10 行。仍关牒合属去处,请一依

11 御笔处分,疾速施行。……[19]

显然,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奉御笔”而下。

徽宗朝二府札子中“奉御笔”往往取代“奉圣旨”而出现,不但说明了“内批”与“御笔”的继承关系,也说明内批、御笔在下行方式上一脉相承。宣和四年八月二十日,少师、太宰王黼言:

(枢密院)若缘恭奉御笔,或事干急速,合即施行,不当更录送门下省。即不特非元丰条制,(令)〔今〕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内急速不可待画者,止许先次报行。[20]

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下省然后行出,但“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皆行录黄,送门下省审省覆奏”一语说明,徽宗朝“御笔”仍沿袭之前“内批”固有的流程,在下行方式上无本质改变。

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的“御笔”就是越过二府的“非法”命令,实是一个误解。钦宗朝余应求说:“臣伏睹近年以来,凡有中旨,皆降御笔施行,期限严促,稍有稽违,置以不恭之罪。三省、有司奉行不暇,虽有违戾法宪、前后重复者,不敢执奏。或被受即行,不申三省。”[21]余应求这段话说明,“御笔”既有经三省的,亦有“不复关三省”而直接付给有司的。这一特点,正是它从“内批”继承而来的。在崇宁以前,“内批”有时越过宰执而直付有司、臣僚,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自仁宗朝以降便成为士大夫议论不绝的话题[22]。在士大夫的政治理念下,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出,公私转换是必要的过程。但“帝制”下的实际政务运行中,皇帝直接指挥有司、官员则是不可避免的。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在北宋中期以后一直存在,但大体平衡。对徽宗朝“御笔”越过二府的现象,必须从它与“内批”的关系上理解,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决不能认为凡“御笔”即不经二府的皇帝命令。

最后总结一下徽宗朝的“御笔”:它有两种含义,一是皇帝亲笔之意;二是一种特定的文书,即内批,是从禁中以皇帝的名义批出的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