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南宋的省札

元丰改制之后,政令须经尚书省行下,宰相部门指挥公事的文书称作“省札”或“尚书省札子”,自后迄南宋相承不废[52]。省札同中书札子一样须奏裁处分,即“奉圣旨”,其后有全体宰执押字。周必大《文忠集》有《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载北宋末年徽宗禅位后,曾示宋暎一“尚书省付知宿州林箎札子”之事:

初,州有御前竹石钱十万缗,道君过州时,亲笔付箎取其半,箎才输二十之一,而以其事上尚书省,尚书符宿州,其以钱上京,毋擅用。后题正月十三日,日下独执政官一人签书。公读毕,奏曰:“陛下在位,凡御札、宝批及三省批旨若画可画闻,有不作‘奉圣旨’付外者否?”道君曰:“无之。”公指堂帖曰:“此既无‘圣旨’二字,又未尝遍书宰执,非朝廷意甚明。殆围城中小吏作常程行遣,而当笔者不察尔。臣非敢游说以宽圣虑也。”道君视之,欣然曰:“卿言是。我未思此。”[53]

周必大将“尚书省付知宿州林箎札子”又称作“堂帖”,其中道理同于北宋前期之中书札子被称作堂帖。宋暎之所以能对这份省札做出正确的解释,正是因为这份省札在格式上出现了不合程序之处,即,既没有“奉圣旨”字样,又没有所有宰执押字,而这也正是此前之中书札子在文书格式上最重要的两个特征。

就行文格式而言,若其事为三省同取旨者,则省札之首由此前的“奉圣旨”改为“三省同奉圣旨”,最后同样是宰相押字。兹举一例。绍兴十一年四月有《罢逐路宣司省札》:

三省同奉圣旨:已降指挥,韩世忠、张俊、岳飞除枢密使、副,其逐路宣抚等司合罢,所有司属并优与升擢差遣。统制官等既带“御前”入衔,下及军兵,并隶密院,不得拨属他处。日前或有负犯,一切不问,并不许相告言。令三省疾速行下。右札送枢密副使岳少保。绍兴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押押。

如果是对奏状的批复,如付岳飞《依张俊例差破宣借人省札》,则是在录奏状之后,札子末书“三省同奉圣旨:云云”[54]

南宋时期的省札同此前的中书札子相比,非常明显的特点是其应用场合更为广泛,所处理的政务远远突破事情大小的界限。此前唐、五代、北宋时期本应该以敕处理的事情,南宋时常是以省札来处理。省札既用来批复有关官司,亦可转发制敕、赦文等重要诏书。如淳熙十年(1183)七月十三日尚书省用省札向秘书省转发了孝宗要求近臣等上言朝政阙失的诏书[55];开禧二年(1206)六月十七日的一份都省札子则转载了复泗州赦文[56]。此时的省札其实起的是北宋前期中书之敕的作用,而与前期敕牒对应的尚书省牒的运用则相对减少许多[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