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石刻概论(增订本)
- 赵超
- 913字
- 2024-11-01 16:55:07
第二节 建筑物附属刻铭
在形形色色的世界古代建筑中,中国古代建筑自成体系,具有独特的民族地域特色。尤其是中原地区的传统建筑,从史前时期开始,就一直沿用着以土木结构为主的建筑形式,与西方古建筑相比,完全用石块构建大型宫殿城堡的建筑情况较少见,相对缺乏全部使用石材的大型建筑经验。但是在新石器时期的简单建筑中,中原地区已经采用石块作柱础或用来固定木柱。以后,石材始终在中国传统建筑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只是限于传统建筑中已经习惯将土木结构作为主体,石材大多是用来制作柱础、基石、台阶、门楣等承重、耐磨的建筑部件。在一些特殊场合,也出现过一些完全用石材构建的建筑,如墓室、桥梁、石塔、石祠堂、石阙等。在这些石质建筑材料与雕刻器物上,有时会附刻一些简单的铭文。其中有一些类型的石构件上会出现比较多的铭文,并形成一种通例。这样的一系列石刻也可以单独形成一个石刻类型,例如东汉至南北朝时期的神道柱、石阙等。
这些刻铭,尤其是建筑物构件上的刻铭,追根溯源,应该是史籍中记载的古代手工业管理中一个重要制度——“物勒工名”的体现与孑遗。“物勒工名”的制度起源很早,现有文物资料如战国兵器铭文、秦睡虎地竹简法律书和汉代青铜器铭文等可以证明,至晚在战国时期就有了完备的此种制度。从常见的建筑物构件刻铭中归纳,其铭文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器名或者建筑物的名称。二、工匠的姓名、籍贯与职责所任等。三、年、月、日、干支等记时词语。四、石构件的数量或位置编号。五、简单的记事或颂词等。
马衡曾经把这类石刻统称为建筑附刻,认为:“附刻云者,谓其石不为刻文而设,因营造建筑之石材而附刻文字也。”(39)
实际上,如果按照考古器形学的原则,按铭文所附着的器物形制来划分的话,各种建筑构件均可自成一类。所以以往的金石著录中以及有关研究中大多根据铭文所附刻的器物外部形制给石刻定名。常见的有关石刻有阙、神道柱、黄肠石、石柱、柱础、桥梁、井栏、石门、石门楣、石亭、经幢等等,可以具体划分出十多个类型。但是这些石刻铭文的存世数量都不太多,而且铭文体例与内容都比较接近,因此,我们借鉴马衡的方法,把它们一并归纳在建筑物附属刻铭这一大范围内,并将其中比较多见的一些重要形制分类予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