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目标就是创造财富(或价值)。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为实现企业创造财富或价值这一目标服务的。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要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财务管理理论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务管理工作者首先要明确的内容。因此,在研究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活动之前,我们应首先了解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就是通过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的管理目标,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剩余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的多少可以用利润这个指标来衡量;二是在自由竞争的资本市场中,资本的使用权最终属于获利最多的企业;三是只有每个企业都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整个社会的财富才可能实现最大化,从而带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有其合理的一面。这是因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讲求经济核算、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这些措施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但是,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一,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例如,去年获利100万元和今年获利100万元,哪一个更符合企业的目标?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就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的资本之间的关系。例如,同样获得100万元利润,一个企业投入资本500万元,另一个企业投入资本600万元,哪一个更符合企业的目标?假如不与投入的资本额联系起来,企业就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三,没有考虑获取利润与其承担风险的大小。例如,同样投入500万元,今年获利100万元,一个项目已全部转化为现金,另一个项目则全部是应收账款,可能发生坏账损失。在不考虑风险大小的情况下,企业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四,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背离。例如,忽视科技开发、产品开发、人才开发、生产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等。
可以看到,利润最大化目标只是对经济效益的浅层次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认为,利润最大化不是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
二、每股收益最大化
每股收益最大化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税后净利润额与资本额的比率最大化。每股收益是企业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收益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比值。以每股收益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有效克服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缺陷,如不能反映出企业所得利润额同投入资本额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不能科学地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不能在不同资本规模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之间进行比较等,既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又便于投资者评价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分析和揭示不同企业盈利水平的差异,确定投资方向和规模,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与利润最大化目标一样,该指标仍然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也不能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会导致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背离。
三、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创造最多的财富。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根源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承担着公司的全部风险,因而也应享受经营活动带来的全部税后收益,或者说,股东对企业收益具有剩余要求权。这种剩余要求权赋予股东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都大于公司的债权人、经营者和其他员工。因此,在确定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时,应从股东的利益出发,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制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是由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决定的。在股票数量一定的前提下,当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也达到最大。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也可表示为股票价格最大化。
与利润最大化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理财目标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一,股票的内在价值是按照风险调整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因此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指标能够考虑取得收益的时间因素和风险因素。第二,由于股票价值是一个预期值,股东财富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保证了企业的长期发展。第三,股东财富最大化能够充分体现企业所有者对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只有在上市公司才可以有比较清晰的价值反映,对非上市公司很难适用。二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要求金融市场是有效的。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动不是公司业绩的唯一反映,而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综合结果,因此股票价格的高低实际上不能完全反映股东财富或价值的大小。三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强调更多的是股东利益,而对其他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
四、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关于企业价值的计量模式目前有多种方法,其中股票市价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最为流行。前者是以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为前提的,对于我国目前还不太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其应用还相当困难。而现金流量是现代理财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的数量。依据资产内在价值的计算原理,任何资产内在价值等于预期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贴现率折现的价值。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是企业所能创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
因此,确定企业价值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计算的基本模式为:
式中:V为企业价值,i为折现率,NCFt为年现金净流量,t为取得现金净流量的具体年数,n为预计企业持续经营年数。
式(1.1)中的折现率为企业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在无风险报酬率时,折现率主要受资金时间价值影响。企业的价值受企业未来现金净流量、风险大小和折现率高低的影响。
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取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保证将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摆在首位,强调在企业价值增长中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深刻的内涵,其宗旨是把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放在首位,着重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其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这一目标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价值。第二,这一目标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第三,这一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第四,这一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社会资本通常流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或行业,从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对于非上市企业,这一目标值不能依靠股票市价做出评判,而需通过资产评估的方式进行,由于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这种估价不够客观和准确。第二,企业价值,特别是股票价值并非为企业所控制,其价格波动也并非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实际变动相一致,这给企业实际经营业绩的衡量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尽管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存在着诸多不足,不能认为是一个理想的财务管理的目标,但在现有条件下,在理论上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是最合理、最完善的。
五、不同利益主体在财务管理的目标上的矛盾与协调
企业价值最大化符合企业相关者整体利益的要求,但是不同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存在差异,其在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就需要协调。协调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要把握的原则是尽可能使企业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在数量上和时间上达到动态的协调平衡。在所有的利益冲突协调中,所有者与经营者、所有者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至关重要。
(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与协调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表现为代理问题。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所有者与经营者为一体时,不会存在代理问题;当经营者未持有或持有很少的公司股权时,代理问题就会产生。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于所有者获取更多的净收益,而经营者一般只取得相对固定的薪酬和一定量的奖金,这种所有者与经营者收益的不同步增加,使得经营者可能漠视企业价值,更多地偏好自己的在职高消费,如装修豪华的办公室、购置高档的小汽车等,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蓄意压低股票的价格,以隐蔽的方式进行投机买卖,从中渔利,致使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与绩效相联系的办法,并辅之以一定的监督奖惩措施。
1.解聘
解聘是一种通过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办法。如果经营者决策失误、经营不力、不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企业就会解聘经营者,而经营者担心解聘不得不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
2.接收
接收是一种通过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办法。当一个企业因管理不善而走向衰败,使股价暴跌至低于预期的合理价格时,它极可能被合并或被强行收购。一旦企业被合并或被收购,经营者通常会随之被解聘。为了避免这种风险,经营者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价格。
3.激励
激励是指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直接挂钩,使经营者更愿意自觉采取措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激励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股票期权”方式,它允许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固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的价格越高于固定价格,经营者得到的报酬就越多,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股票涨价收益,就必然主动采取能够提高股价的行为。第二种是“绩效股票”方式,它是公司以每股利润、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评价经营者的业绩,按其业绩大小给予经营者数量不等的股票作为报酬。经营者为了得到这些红利股份,必然会尽心尽力使公司业绩保持增长,使股价趋于上升。
通常,所有者同时采用监督与激励两种方式来协调自己和经营者的矛盾,但是不管采用哪一种措施,都不能完全消除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目标的行为。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目标偏离损失之间此消彼长,相互制约,所有者要权衡轻重,力求找出能使三项之和达到最小的解决办法。
(二)所有者与债权人的矛盾与协调
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形成企业与债权人的债务债权关系。企业所有者的财务目标可能与债权人期望实现的目标发生矛盾。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企业,意在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借款则是为了扩大经营,获得更大的收益。首先,所有者可能要求经营者改变举债资金的原定用途,将其投资于风险和预期收益都比较高的项目,这样就会增加偿债的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若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就会被所有者独享,而债权人只得到约定的固定利息收入;若项目投资失败,债权人却要与所有者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其次,所有者或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或举借新债,致使公司负债比例加大,提高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破产,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使旧债的风险增加,发生显性或隐性的贬值。
为了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管理当局必须公平对待债权人,遵守债务契约的条款约定,如需发行新债或改变原有债务资金的用途,应及时向债权人说明情况和原因,争取其谅解与合作,必要时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债权人通常有以下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
1.限制性借款
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规定资金的用途、限制新债的数额等。
2.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
当发现企业有侵犯债权人财产的意图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提前收回债权的措施,终止合作,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
企业除了与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有密切的财务关系外,还必然与其他的相关利益者,如政府、员工、顾客、供应商以及竞争对手等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股东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应当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以此协调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除了受到立法上的制约之外,企业还要受到商业道德的约束,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