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资本论》年刊(第十五卷)
- 全国高等财经院校《资本论》研究会
- 9354字
- 2021-03-12 17:29:34
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讨论综述与当代解读
摘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长期备受争议,国内学者以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混合论及无关论最为代表;国外几位学者主要从商品的微观角度进行解读。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适应的范围和层次大大扩展,本文从微观同类企业和社会供需、中观产业和地区内部、宏观跨产业、区域和国界三个层次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理论解读。
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 当代解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层含义: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具有使用价值所付出的劳动时间;[1]第3卷中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是指在特定商品生产领域中各个商品生产者按照社会需求总量的一定份额进行生产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份额就会导致多余的商品。[2]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阐述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阐述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与社会总需求联系在一起,否则就会生产出多余的商品,生产者的该部分劳动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国内外学界存在多种观点,而在现实生活由于地域范围的不确定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根据地域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发生变化因而具有多样性,如同类企业之间,同一经济区域甚至同一国家。因此,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当代解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在理论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更好地解决商品的价值量如何决定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在实践中解决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各种经济困惑,完善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定价机制。
一、学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讨论综述
(一)国内学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的价值量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毋庸置疑,但经济学者对其适应性理解却观点不一。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国内学界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混合论”“无关论”和“多元论”。
1.一元论
一元论者认为,虽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中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不尽相同的表述,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只有一种含义,并由其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如现实生活中只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而且它是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唯一的一个因素(胡寄窗1990)。坚持“一元论”的学者从《资本论》文本出发,认为如果原著中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Ⅰ和含义Ⅱ的区别,则马克思就应该像“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等术语一样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具有的二重性作出声明。[3]笔者认为,一元论者忽视了第1卷和第3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含义Ⅰ和含义Ⅱ的区别,强调了含义Ⅰ而忽略了含义Ⅱ。但是研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将各个商品孤立在本行业进行研究,而要将其置于商品交换市场中进行研究,由于商品市场对其需求未必能够使所有的该类价值实现,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就有其独特的意义。
2.二元论
二元论是指同时肯定《资本论》原著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Ⅱ,但如何理解两种含义的关系和作用却看法不一。苏星和卫兴华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Ⅰ决定的,认为Ⅰ和Ⅱ之间存在乘法或除法的关系,Ⅰ决定商品的价值量,Ⅱ只决定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苏星、卫兴华1992)。[4]魏埙和谷书堂等认为,商品价值量是由Ⅰ和Ⅱ共同决定的,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属于总劳动的范畴,因此对商品的价值决定也起直接作用(魏埙、谷书堂1992;姜启渭1997), [5-6]但是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在强调含义Ⅰ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认为含义Ⅱ具有倍数效应——这一观点值得理论和实践检验;后一种观点留下的遗憾是,作者没有进一步说明Ⅰ和Ⅱ是如何在商品价值决定中发挥直接作用及各自发挥了多大的直接作用。
3.混合论
混合论是指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Ⅱ不必做明确划分,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Ⅱ两者综合起来即是指,在平均的客观生产条件下,在商品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适应的情况下,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付出的劳动时间(宋则行,1998;蒋万里和蒋劭,1998;高红阳,1998)。[7-9]笔者认为,“混合论”留下的遗憾是,由于个别商品价值量与总和商品价值量的概念不同及其前提条件不同,需要对二者作进一步甄别。
4.无关论
无关论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和Ⅱ之间不存在关系,认为《资本论》第1卷和第3卷中提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者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性质方面来看都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具有抽象含义而后者是具体的。同时认为二者进行阐述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从单个商品的角度,而后者是从社会商品总需要数量的角度(潘石1990)。[10]笔者认为,尽管含义Ⅰ和含义Ⅱ阐述的角度有所不同,但二者所指对象的内容及其性质却是完全一致的。
5.多元论
多元论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3种或3种以上的含义,刘解龙认为有微观、宏观和动态三方面含义(刘解龙,2001); [11]李炳炎和蒋海益认为应该从四个层面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全面地理解,即不但要从微观层面的单个商品和宏观层面的商品总量的来理解,还要从再生产商品的时间概念层面以及国际市场概念层面来理解(李炳炎和蒋海益,1995); [12]杨青龙和伍世安也主张从多个层面来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除了马克思所说的含义Ⅰ和Ⅱ的表现形态外,还有必要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细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空间和时间层面的表现形态(杨青龙和伍世安,2015)[13]。这种探索是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
(二)国外学界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讨论
笔者通过在Home-Springer、EBSCO全文数据库和读秀外文搜索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了相关检索,发现国外学界对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成果较多,但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关的文献较少,直接讨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文章只有3篇——分别从独一无二不可再生产商品、无形劳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品角度进行了讨论。
美国霍尔大学的皮特·吉宾斯(Peter Gibbins)区别了像达·芬奇创造《蒙娜丽莎》这样的具有独一无二的劳动和大批量生产外套这样的可以再生产的劳动,并且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命题”。独一无二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能够生产这种商品本身所需要消耗的最少的时间,生产其所要耗费的抽象劳动的时间会少于其实际的抽象劳动的时间;而非独一无二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必须耗费的最少量的时间,并且认为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抽象劳动的时间会随着劳动力水平的提高而降低。[14]笔者认为,吉宾斯先生是从商品的微观角度来解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将其分为了独一无二不可再生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非独一无二可再生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客观经济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差别,因而这种探索是有意义的。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学者马克西姆·奥尔莱特(Maxim Ouellet)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与抽象财富形式相一致的,并且是构成社会的暂存的准则,作为价值的代表将其自身的结果和约束施加于整个社会,基于时间准则的历史性的制度化将时间和货币联系在一起,这使其自身可能改变劳动成果并且将工作转变为当代社会的基础性的纽带。马克西姆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从马克思的有形劳动扩大到信息资本主义的无形劳动,进一步阐述劳动剥削不仅仅限于有薪金的劳动,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家庭获得贷款的能力,无形劳动理论的问题是缺乏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形式的批判。[15]希腊塞浦路斯大学学者塔索斯·哈沃达斯(Tasos Hovardas)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超越生产分支里的个人资本的运作的平均数,不会接受单个资本和相互分离的生产过程的配置。塔索斯主要阐述了在生态现代化方面出现的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有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认为政府主导的环境法规,如税收和许可证,都会增加相关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因为政府的法规使污染和资源耗费不再是合法和合格,并且企业还要考虑另外的生产过程的成本,但是技术投入和组织安排可能会重新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会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6]
(三)中外观点比较及启发
1.中外观点比较
综上所述,中外学者对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做了不同视角不同层面的解读,他们的观点具有相同点:
第一,都认同马克思所揭示的既定研究前提。中外学者都承认商品的价值是由一种抽象劳动创造的,并且这种抽象劳动具有同质性,都是在认同这一既定前提下研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第二,都认同马克思所论证的科学概念内涵。中外学者都认同马克思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的内涵解释——它与内涵所有各要素的平均数有关,而与个体的劳动时间无关。
第三,都认同马克思所给出的客观衡量标准。中外学者都认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内在的客观价值量,以及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例关系;换言之,都认同马克思为长期纷争的商品价值量问题给出的科学的客观衡量标准。
中外学者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读的不同点:
第一,研究的层次侧重不同。国外学者侧重于微观解读,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特定的行业和商品联系在一起,如《蒙娜丽莎》、信息和环境保护;中国学者不仅从微观层次研究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还从宏观层次研究它们分别在社会需求总量中的一定份额,即研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
第二,研究的视角与维度不同。国外学者只侧重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的研究;中国学者侧重于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多视角多维度分析,如“多元论”和“混合论”。
第三,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不同。比起国外学者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所涉经济现象的研究;中国学者的研究不但深入到经济现象的本质,而且所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
2.启发
通过以上文献可见,中外学者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研究成果不乏真知灼见,对于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都有不同程度的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国内学者多囿于文本研究,多数文献是对马克思在《资本论》原著中提出的两种含义本身进行解读,且只注重理论层面,而结合经济领域实践的研究显得薄弱。
第二,国内学者多局限于静态研究,这些文献没有论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内涵和外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可能存在的变化。
第三,中外学者的研究多微观,少宏观,无中观。这些文献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相关论证和阐述多侧重于微观,宏观层面的研究成果很少,中观层面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
本文从微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宏观层面对其进行系统的解读,从而深化了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性认识。
二、当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重解读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适应的范围大大扩展,适应的层次不断丰富。因此,有必要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作当代解读。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微观解读
1.同类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导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
由于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可得:一定区域内,同类企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time of similar enterprises)与同类企业中某一企业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的函数关系,即:
SNLTSE为同类企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ti为各企业单位商品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vi为各企业的劳动生产率,n为一定区域内的同类企业的数量,α为系数,与企业的类型有关,μ为影响同类企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其他因素。
由式1可知,同类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会导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变化。
一种是SNLTSE不发生变化。假设某一区域内存在ni(i=1,2,3…n)家同类企业,当仅有n1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v1,因此,它生产单位商品所要耗费的企业个别必要劳动时间t1会减少,那么当n→∞时,t1和v1作为SNLTSE的一部分,并不会对其产生影响,即SNLTSE不发生变化,此时对于n1企业来说,t1<SNLTSE,它只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当某一区域内只有个别同类企业提高vi,减少ti,那么这部分个别同类企业的个别必要劳动时间ti的减少并不会导致社SNLTSE 减少,因此这些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会小于SNLTSE,其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但这部分企业仍然会以高于其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出售商品,进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抑或是这部分企业以低于社会价值的个别价值出售商品,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即扩大市场份额,排挤其他同类企业,进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当这部分企业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必然会促使其他同类企业也更新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将导致SNLTSE的另一种变化,即SNLTSE减少。假设某一区域内存在ni(i=1,2,3…n)家同类企业,当ni(1,2,3…n-1)企业通过改进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即仅有第nn企业还采用原来比较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当ti(i=1,2,3…n-1)都同时减少时,由式1可知,SNLTSE就会受到影响而变小,超额剩余价值就会变成相对剩余价值,商品的价值就会减少。这时,如果第nn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还是处于原来的水平,则它就会受到市场的淘汰。因此得出结论:根据个别劳动生产率与个别劳动时间的反比关系,某一区域内大部分同类企业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个别劳动时间就会普遍减少,随着同类企业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那么同类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这时,超额剩余价值转变成相对剩余价值,商品的价值量就会减少。对于落后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同类企业,要么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个别商品的价值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么坐以待毙,被市场淘汰。
2.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对称导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
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在价值实现程度的界限论证方面,林岗认为可以用V=v·Qd[17]来表示,并从社会需要量和实际产量的三种关系来阐述供给侧与需求侧不对称导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但是此公式没有考虑到偶然因素变化导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为了与本文的分析相对应,笔者在对林岗公式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加入了偶然因素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影响。
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Ⅱ,社会需求量决定社会总劳动时间,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可能分配于各个特殊领域需求量的份额:
SNLTSE′为社会总劳动时间可能分配于特殊领域需求量的份额,SNLTSE为单位特殊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Qd为社会对特殊商品的需求量,μ为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其他偶然因素。
如果特殊商品的社会需求量Qd与社会供给量Qs不相同,则会导致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实现程度方面发生变化:
(1)当Qd<Qs时,生产特殊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需求量所决定的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于这个特殊领域需求量的限额。这种情况下,供给与需求的偏差并不会通过商品的交换过程得到补偿,反而会导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少。这种情况下,特殊商品所包含的实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贴水”或浪费,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企业出售商品时以低于其价值的方式销售,或者将卖不出去的商品销毁,其结果都会导致生产资料和劳动的浪费。
(2)当Qd>Qs,生产特殊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小于由社会需求量所决定的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于这个特殊领域需求量的限额。在这种情况下,供给与需求的偏差会通过商品的交换过程得到补偿,导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加。这时,生产特殊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发生“升水”,从而激励资本家进一步扩大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
(3)当Qd=Qs,生产特殊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社会需求量所决定的社会总劳动时间分配于这个特殊领域需求量的限额。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发生变化,而是以原来的形态表现在市场上,不会发生“贴水”或“升水”现象,从而实现商品的价值。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中观解读
1.产业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
产业是一种社会分工现象,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18]产业小至各个行业都可以称之为产业。本文所指的产业是指中观层面的产业,即在同一经济体中具有同种属性的企业,如种植玉米的企业和种植大豆、小麦和水稻的各个种植类企业所组成的产业就可以称之为中观层面的产业。产业内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time of Industry internal)是指具有同种属性但不同种类的企业(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SNLTII为产业内部(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NLTSEi为产业内部不同种类企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i各种同类企业的劳动生产率,α为产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系数,产业不同α不同,μ为影响产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其他偶然因素。
由式3可知,当只有少部分不同种类的企业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其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但并不会引起产业内部(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但如果大部分不同种类的企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则会引起产业内部(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
2.区域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
区域是指便于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经济活动而以整体加以考虑的,并考虑行政区划基础上的一定的空间范围。[19]区域的概念小至一个乡镇,大至整个世界,本文的区域是指中观层面的区域,即是指一个国家(或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的区域范围。区域内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time of region)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相对独立的经济体)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和平均熟练程度与劳动强度下,各个产业生产具有某种属性的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②。
SNLTR为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NLTIIi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内各个不同属性的产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i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内各个不同属性的产业的劳动生产率,α为国别系数,μ为影响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其他因素。
由式4可知,在同一个区域内,若只有少部分不同属性的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减少产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引起区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变化。但随着劳动生产率提高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的产业数量不断增多,当达到较大比例时,区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宏观解读
1.跨产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衡量
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可知,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定区域内该类所有企业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经济社会存在许多商品和许多产业,不同商品和不同产业的劳动复杂程度不同,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是多倍或自乘的简单劳动[1],不同产业的各种劳动分别转化为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1]这种不同比例的具体数值应该根据市场竞争来衡量。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不同行业的企业根据自己的职业才能生产具有竞争力的商品,各种商品的交换标准就会固定在某一个标准上,如:α1X1=α2X2…=αiXi=…=αnXi(i为社会产业的种类)。因此,衡量跨产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要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作为前提条件,又要根据产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行衡量:一般而言,竞争力较强的产业,其劳动复杂程度较高,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较少;反之则反。
2.跨区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衡量
近一二十年来,区域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增强。区域一体化是国家间经济合作的一种较高级的形式,其组织的职责就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协作,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区域内部的竞争。在区域经济联盟中,成员国之间逐渐形成了区别于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20]和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SNLTRI表示区域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SNLTCi表示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vi表示各个国家的社会劳动生产率,α为区域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系数。
由式5可以看出,在假设各个地区和国家现有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下,跨区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用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国别社会劳动生产率比值以及区域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系数进行衡量。
3.跨国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复杂性
在国际商品市场中,商品价值量是以生产该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因而在国际市场商品交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国别价值与国际价值不对称的情况,这就同时意味着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一致。国际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高的发达国家生产某类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会远远少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在世界市场上,发达国家就可以以较少的货币通过国际贸易换取发展中国家较多的货币,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逆差,使得国际资金向发达国家转移,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的贫富差距。
跨国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复杂性主要是指在国际社会经济融合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的商品贸易从而对自己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给予各种隐性或显性支持,从而造成跨国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复杂性的现象,因此,式3可以表示为:
其中μ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给予的补偿。
式6表明,影响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因素除了传统的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还包括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商品竞争力而进行的各种显性和隐性补贴,如各国对于粮食出口的补贴。由于粮食是一种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粮食企业的竞争力,往往向它们发放各种补贴,这就使得粮食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于国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价值论的假设条件的实现程度,即完全市场竞争、完全信息、资源自有流动;劳动构成,即各国越来越重视技术创新和开发,重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商品的复杂劳动占比增加,如制造业的关键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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