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要受税务会计环境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税务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其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它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相乘之积。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可称之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如下。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的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那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而非其他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按财务会计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指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即税法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确认:一是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则可按比例扣除;二是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三是对财务会计中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某些项目,凡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一律将税法规定的限额作为“扣除费用”。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成本、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间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等同。

四、应税所得

在经济学、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学中的“所得”是指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学中的“所得”是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税所得是计税依据,但计税依据并非都是应税所得。。在税务会计实务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详见本书第七章)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相乘之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中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其他会计中没有这个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如果对税基进行减免,则减免税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对应纳税额进行减免,则减免税是一个单独的因素。

六、税务会计等式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这两张主要报表,分别体现了静态、动态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混合模式下,当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税务会计一致时,按财务会计记录;当两者不一致时,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再融入财务会计中。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可通过以下两个会计等式体现: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包括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