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饲料卫生安全与控制

一、肉羊精饲料质量安全控制

随着工业饲料的高速增长,国内饲料原料相对比较紧张,价格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同时,自2012年5月1日起,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国家进一步提高了饲料原料的使用要求和规范,并对添加剂和药物做出了许多限制。要保证饲料的安全性,首先要保证饲料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一)通过采购程序控制

目前市场上原料掺假事例屡见不鲜,掺假造假的手段、方法越来越高明,掺假的物质也越来越复杂,饲料生产企业和养殖户对此防不胜防,给饲料质量和畜禽及水产品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一些大型的饲料企业购置气相、液相等仪器进行检验,技术要求高、费用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普及运用。探讨源头的控制程序,把好原料质量关,对于有效控制饲料质量尤为重要和必要。

1.原料采购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的制订

企业首先根据生产计划议定原料采购计划和备选供货商,制订原料质量企业控制标准和检验项目。玉米应重点控制水分、容重、霉粒比例和杂质比例;小麦重点是水分、容重;糠麸控制新鲜度和蛋白质成分;豆粕重点是粗蛋白质、蛋白溶解度、尿酶活性和掺假成分;棉籽饼、菜籽饼重点是粗蛋白质和掺假成分;鱼粉重点是感观、粗蛋白质、真蛋白质、盐分和掺杂成分;其他动物性饲料重点是感观、粗蛋白质和微生物。

2.供货商资质审定

备选供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饲料、添加剂等项目。非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应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饲料审查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原料产品应取得省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源性产品卫生合格证。

质量体系认证情况:包括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HACCP认证情况等,并提供相应证书。

现场考察:对于新供货企业,采购人员应深入现场考核生产、经营条件;必要时现场取样检测。

信誉度调查:向当地饲料、工商管理部门咨询,了解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索取质量抽检报告,调查客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评估企业及产品的市场信誉度。

综合拟供货企业各方面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是否列入供货企业。对无证、无照、管理部门挂牌督查的企业坚决排除。对新供货企业首次必须认真审定,老供货企业一般每年进行1~2次评审。

3.原料质量评估

对大宗原料应索取产品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产品应索要产品批准文号的批件、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首次采购非常规原料的应索取产品说明及相关资料,对产品安全、营养水平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试用;重要原料和大批量原料应进行送检。

4.采购评议和协议

采购、品管、财务等部门对供货商资质、市场信誉、原料质量、同行价格进行综合分析,拟定采购方案,报送企业负责人批准。重要原料和大批量原料应每批进行;辅料应定期进行。

签订购销协议,协议应明确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含国家规定禁用物品的承诺等,一批一协议。

5.供货商档案

为提高原料质量的可追溯性及稳定供货渠道,应建立供货商的档案。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复印件;市场信誉调查记录;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报价单;协议;发货单;供货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等;留存样品;现场考核记录等。一个供货商建立一本案卷。

(二)通过产品鉴别技术控制

1.饼、粕类饲料原料掺假的鉴别

(1)感官鉴别 优质大豆粕(饼)色泽新鲜一致,粕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饼呈黄褐色;呈不规则的碎片状,饼呈饼状或小片状,无发酵、霉变、虫蛀及杂物;具有烤黄豆香味,无酸败、霉坏、焦化等味道,无生豆味。而劣质大豆粕(饼)颜色深浅不一,加热过度颜色太深,加热不足颜色太浅;大小不均,有结块(粕),有霉变、虫蛀并有掺杂物;有霉味、焦化味或生豆臭味。

(2)显微镜鉴别 取被检大豆粕(饼)于30~50倍显微镜下观察,如掺有棉籽饼,可见样品中散布有细短绒棉纤维,卷曲、半透明、有光泽、白色;混有少量深褐色或黑色的棉籽外壳碎片,壳厚且有韧性,在碎片断面有浅色和深褐色相交叠的色层。

(3)化学鉴别 取被检大豆粕5~10克于烧杯中,加入100毫升四氯化碳,搅拌后放置10~20分钟,大豆粕漂浮在四氯化碳表面,而砂土沉于底部。将沉淀物灰化,以稀盐酸煮沸,如有不溶物即为砂土。

取被检大豆粕(饼)3克于烧杯中,加10%盐酸20毫升,如有大量气泡产生,则样品中掺有石粉、贝壳粉。

纯豆粕粗灰分含量应不大于8%,掺入大量沸石粉类物质后,粗灰分含量就会大大提高。粗灰分是饲料高温灼烧后剩余的残渣。根据灼烧后残渣的多少,可初步判定该豆粕有无掺假。

(4)容重鉴别 饲料原料中假如含有掺杂物,体积质量就会改变(变大或变小)。因此,测定体积质量也可判定豆粕有无掺假。一般纯豆粕体积质量为594.1~610.2克/升。假如超出此范围较多,说明该豆粕掺假。

2.蛋氨酸的掺假鉴别

(1)外观鉴别 蛋氨酸是经水解或化学合成的单一氨基酸。一般呈白银或淡黄色的结晶性粉末或片状,在正常光线下有反射光发出。市场上假蛋氨酸多呈粉末状,颜色多为纯白色或浅白色,正常光线下没有反射光或只有零星反射光发出。

(2)手感鉴别 蛋氨酸手感油腻,无粗糙感觉;而掺假蛋氨酸一般手感粗糙,不油腻。

(3)气味、口味鉴别 蛋氨酸具有较浓的腥臭味,近闻刺鼻,口尝有少许甜味;而掺假蛋氨酸味较淡或有其他气味。

(4)pH试纸法 蛋氨酸灼烧产生的烟为碱性气体,有特殊臭味,可使湿的广泛试纸变蓝色;假蛋氨酸灼烧往往无烟(如用石粉、石膏粉冒充时),或者产生的烟使湿的广泛试纸变红(如用淀粉冒充时)。

(5)溶解法 蛋氨酸易溶于稀盐酸和稀氢氧化钠,略难溶于水,难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取约5克样品用100毫升蒸馏水溶解,摇动数次,2~3分钟后,溶液清亮无沉淀,则样品是蛋氨酸;如溶液混浊或有沉淀,则样品不是蛋氨酸或是掺假蛋氨酸。

(6)掺入植物成分的检查 蛋氨酸的纯度达98.5%以上且不含植物成分;而许多掺假蛋氨酸含有大量面粉或其他植物成分。检验方法如下:取样品约5克加100毫升蒸馏水溶解,然后滴加碘-碘化钾溶液,边滴边晃动,此时溶液仍为无色,则该样品中没有面粉或其他植物成分,是真正蛋氨酸;如果溶液变为蓝色,说明该样品中含有面粉或其他植物成分,是掺假蛋氨酸。

(7)颜色反应鉴别 取约0.5克样品加入20毫升硫酸铜硫酸饱和溶液,如果溶液呈黄色,则样品是真蛋氨酸;如果溶液无色或呈其他颜色,样品是假蛋氨酸。

3.赖氨酸的掺假检查

赖氨酸属高价原料,掺假情况较为严重,掺假的材料基本同蛋氨酸掺假的材料一样。

(1)外观鉴别 赖氨酸为灰白色或淡褐色的小颗粒或粉末,较均匀,无味或稍有酸味。假冒赖氨酸色泽异常,气味不正,个别有氨水刺激味或芳香气味,手感较粗糙,口味不正,具有杂样涩感。

(2)溶解度检验 取少量样品加入100毫升水中,搅拌5分钟后静置,能完全溶解无沉淀物为真品,若有沉淀或漂浮物,即为掺假和假冒产品。

(3)pH试纸法 赖氨酸燃烧产生的烟为碱性气体,并散发出一种难闻的气味,可使湿的广泛试纸变蓝色;掺假的赖氨酸燃烧往往无烟(如用石粉、石膏粉冒充时),或者产生的烟使湿的广泛试纸变红(如用淀粉假代时)。

(4)颜色反应鉴别 取样品0.1~0.5克,溶于100毫升水中,取上液5毫升加入1毫升0.1%茚三酮溶液,加热3~5分钟,再加水20毫升,静置15分钟,溶液呈红紫色即为真品,否则为假品。

(5)掺入植物成分的检查 取样品5克,加100毫升蒸馏水溶解,然后滴加1%碘-碘化钾溶液1毫升,边滴边晃动,此时溶液仍为无色,则该样品中没有植物性淀粉存在,即为真赖氨酸;如溶液变为蓝色,则说明该样品中含有淀粉,为掺假的赖氨酸。

(6)掺入碳酸盐的检查 称取约1克样品置于100毫升烧杯中,加入1:2盐酸溶液20毫升,如样品有大量气泡冒出,说明其掺有大量碳酸盐,如无则为真赖氨酸。

(三)通过仓储管理控制

1.验货入库

原料入库时应认真核对原料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供货单位、生产单位、包装、标签等,应与供货协议一致,原料包装完好无损,无受潮、虫蛀,并作详细登记。分区、分类、分期码放,留足物流通道。未检验的标示待检原料;检验合格后改标可使用原料(绿牌)和暂不发原料(黄牌),不合格原料标示禁用(红牌),并及时出库。

入库原料水分含量应在安全线以下。如散装堆贮,堆厚不应超过3米,且每隔2米设一通气孔;袋装堆贮时,垛高可达3米,垛与垛之间留一行人小道,以便检查温度和防止自燃。在拿取原料时,要从一端取用;动物性饲料及化工合成的原料,应开启一袋用完一袋,如一时用不完,应将袋口扎严,不使透气。

对流散性强而干燥的大宗原料,一般采用圆桶仓贮藏。在原料水分高于14%,相对湿度大于80%、气温高于30℃的持续高温天气下,应每天测定圆桶仓的料温。对于原料水分含量在14%以下的原料,在天气干燥晴朗时,应每周鼓风1~2次;原料水分在14%以上时,应天天鼓风;在相对湿度高于80%的阴雨天气,应禁止鼓风。原料水分过高、仓贮时间较长、气温渐高的季节,应及时倒仓处理,以降低原料水分含量。

露天存放处的箱装、袋装原料,存放位置应平坦而高于地平面,以便于排水、运输和消防。其地面应为具防潮层的水泥地板,必要时应加托盘或垫以帆布,堆放原料后应加盖防雨帆布或架设顶棚,以防止雨淋、风蚀等。

对于部分结块、发热、有轻微异味的原料可立即进行散热处理,有条件的应进行挤压膨化处理;对于已经有轻度霉变的饲料原料,在使用时可添加专用的霉菌毒素吸附剂或添加一定量沸石粉、黏土等进行毒素的吸附。必要时可根据水分与季节,添加一定量的在“允许使用添加剂目录”中的防霉剂,防止霉变和滋生虫害。如果霉变严重则应坚决不用。

2.检验、留样

对原料进行抽检,检验项目根据企业制订的原料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每批原料样品留存,妥善保管,并作详细登记,以备溯源。

3.仓库管理

设置货位卡,包括品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进货数量、出库时间、数量、生产单位和检验结果等信息,标识明显。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发货。发货时核对发货单:品种、数量。定期检查:防潮、防鼠、防鸟、防污染,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评估;超出保质期的原料须检验评估后再使用;有毒性的原料须要双人管理。建立原料库存明细台账。

4.原料的贮藏管理

原料库地面和墙壁应作防潮处理,夏季库温在30℃以下,相对湿度不超过75%,并应通风干燥、隔热、无鼠洞、避免光照、不漏雨。

玉米中含有较多的不饱和脂肪酸,加工成粉状后,容易腐败变质,不能长久贮存,若想长期保存,应尽量以原粮的形式贮藏。

米糠中含有较多的不饱和脂肪酸,容易腐败变质,应新鲜使用。花生饼、蚕蛹、肉粉、肉骨粉、鱼粉等蛋白质原料,因含有较多的脂肪,夏秋季节易腐败变质,也不耐贮藏,必须新鲜使用。尤其是花生饼最容易寄生黄曲霉菌,产生黄曲霉毒素,既能危害动物,又会通过畜产品等影响人的健康,还有诱发癌症的危险。蚕蛹、肉粉、肉骨粉、鱼粉等动物性饲料,如果保存不当,极易被肉毒杆菌和沙门菌污染,动物采食后会引起细菌毒素中毒。豆腐渣、粉渣含水量很大,在夏秋季节容易发酵变质,须新鲜使用;要想延长保存时间,应将其晒干后贮藏。另外,豆腐渣中含有抗胰蛋白酶,可产生致甲状腺肿的物质、皂素和血凝集素等不良物质,影响其适口性和消化率,不宜生喂,必须煮熟后使用。

因为稳定性不好,大部分饲料在长时间保存后,会丧失一部分维生素,因此,饲料储藏时间不要太长。同样道理,一些饲料添加剂也不能长期保存,如在25℃环境中保存2年,维生素B6会丧失10%,维生素B12会丧失5%;在35℃环境中保存2年,维生素B6会丧失25%,维生素B12会丧失60%。所以,这些饲料添加剂要尽量现购现用。

(四)通过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控制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在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按法规要求,根据对象选用抗病原活性强、化学性质稳定、毒性低、安全范围大,而无致突变、致畸变及致癌变等副作用的抗生素;严格控制使用剂量,保证使用效果,防止不良反应;认真执行《饲料标签》标准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2.药物添加剂必须要预先制成预混剂,再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同一种饲料产品中尽量避免多种药物合用,确要复合使用时,应遵循药物的配伍原则,并且药物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作变更,以减少长期使用同种药物对畜禽造成耐药性。

3.加药饲料和不加药饲料分开生产

在生产加工饲料过程中,应将加药饲料和不加药饲料分开生产,以免污染不加药饲料。在加药饲料的生产过程中,对药物的添加要加强管理,专人负责药物添加,有详细的加药记录;注意经常校正计量装置,称量准确;注意清理生产系统的残留物,以防止物料的相互污染。

二、饲草产品质量控制

饲草产品是用于生产绿色畜产品的一类重要家畜饲料。饲草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霉菌、农药残留等)经过家畜食用残留在肉类或牛奶中,降低畜产品品质,危及婴幼儿等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草产品质量安全事关食品安全,事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饲草产品的污染来源

1.重金属污染

饲草生产地环境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如土壤、灌溉水和空气中的铅、砷、汞、氟等有害物质含量较高,超过了相关标准的规定,牧草在生长过程中会吸收这些有害物质并残留在植物体内,致使饲草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超标,发生重金属等的污染。

2.农药残留

饲草生长过程中,需经常施用除草剂清除杂草,喷施农药防制病虫害。由于滥用农药、使用禁用农药、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内刈割饲草等,致使饲草产品中农药残留超过了规定的限量。

3.黄曲霉毒素等污染

饲草产品在干燥、加工和贮藏过程中,由于水分含量较高,为微生物繁殖创造了条件,霉菌和细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产生黄曲霉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家畜食用这些被污染的饲草产品,不仅诱发多种疾病甚至死亡,而且严重影响畜产品品质,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4.饲草产品中添加违禁物质

饲草产品的种类有草捆、草粉、草颗粒、草块、草饼、叶粒和叶蛋白等。为牟取经济利益,不法厂商会人为在饲草产品生产过程中加入一些禁止添加的物质,如三聚氰胺、药物、抗生素等,危害家畜健康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5.饲草产品中存在植物性有毒有害物质,如亚硝酸盐、氢氰酸等

(二)加强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饲草产品生产是畜产品生产的源头。饲草产品质量安全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重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加强饲草产品质量监管,提高饲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多年来重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开展了饲草产品质量管理工作,颁布实施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饲料(包括草产品)中允许添加的化学物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颁布了饲料中重金属、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多项检测方法标准,建立了饲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颁布实施了饲料卫生国家标准,规定了饲料(包括饲料原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农业部发布实施了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标准,规定了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最低限量和测定方法。《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已实施多年,要严格执行。

2005年,我国饲料行业启动了HACCP管理(危害因素分析和关键点控制),提高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HACCP是以预防为主的质量保障办法,其核心是消除可能在饲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危害,最大限度减少饲料生产的风险,避免了单纯依靠最终产品检验进行质量控制所产生的弊端。这是一种经济高效的质量控制办法。

国家制定了饲草种植地环境质量标准,规范了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实施土壤质量标准、灌溉用水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标准、放射物质限量标准、施用肥料标准等,有力地保障了饲草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发布了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和除草剂公告,制定了绿色食品中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标准。国家颁布了农药安全使用系列标准,制定了农产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及其检测方法标准,明确规定了农药的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检测方法和最高残留限量,保障饲草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组织或国外也重视饲草质量安全,把它列入食品安全的范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饲料纳入了食品分类系统,将饲草产品单独归为一类——初级饲料,实行计算机管理。规定了苜蓿草、大麦草、燕麦草、玉米饲草、高粱饲草、水稻秸秆、小麦秸秆等饲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残留限量。

德国等欧盟国家对57种农药规定了在植物性饲料中的最高允许量。尤其对黑麦草等用量较大的牧草制定了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对牧草中的有毒有害植物和重金属含量制定了限量标准,超出限量标准则禁止使用。

日本制定了40种农药在干牧草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并规定了牧草中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限量。

提高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危及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加强饲草质量监督管理,生产绿色无公害的饲草产品,才能更好地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无公害牧草的质量安全控制

因牧草的种类施肥:不同种类的牧草,吸收硝酸盐程度不同,收获前20~30天应停止施用。

春冬牧草少施氮:春冬光照弱,容易积累硝酸盐,应不施或少施氮肥;夏秋牧草生长季节气温高,含硝酸少,可适量施用一些氮肥。

高肥牧草地应禁用氮肥;低肥牧草地,牧草积累硝酸盐较轻,可施氮肥、有机肥培肥地力;富含腐殖质的土壤,牧草的硝酸盐含量高,应禁施氮肥。

不施硝态肥: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钙及含硝态氮的复合化肥,容易使牧草积累硝酸盐,不宜施用。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都应控制其用量,使用时一定要深施盖土。

氮肥深施盖土:深施在土表下15~18厘米,这样硝化作用缓慢,肥料利用率高,可减少牧草对硝酸盐的积累。

控制氮肥的用量:牧草中硝酸盐积累随施肥量的增加而提高,亩(667米2)施肥量应控制在标氮25千克以内,60%~70%用作基肥全层施下,30%~40%用作苗肥深施。氮肥要早施,苗期施氮肥最好,有利牧草早发、快长,有利降低硝酸盐积累。

重施有机肥:有机肥应经高温堆沤腐熟,杀死病菌、虫卵后施用,这样有机肥就不会导致牧草硝酸盐污染,不仅品质好,而且耐贮存。沼气废渣液肥效高,经常施用,病虫少,可减少农药用量,提高牧草产量。用沼气渣生产的牧草,是最佳的无公害牧草。

茎叶用牧草类不能叶面施肥:叶面喷施肥液直接与空气接触,铵离子易变成硝酸根离子被叶片吸收,硝酸盐积累增加,又不耐贮存。

控制污水淋灌:污水会污染牧草。凡是被氯、砷、锡、锌等污染后的废水严禁淋灌牧草。城市生活污水应做无害化处理,杀死病菌、虫卵并与清水混合后才能使用,最好在早晚气温较低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