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准备】

化工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此外,还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禁令。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核心。企业内各级各类部门、岗位均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任务三。

二、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目前我国化工企业中开展的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入厂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特殊教育三种形式。

1.入厂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需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 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 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 由班组(工段)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2.日常教育

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企业内的日常教育即经常性安全教育可按下列形式实施:

(1)可通过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子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2)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的安全活动确保每周一次。

(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总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5)对于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复工人员,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3.特殊教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①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等;③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全与维修工等;④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⑤登高架设作业,含2m以上登高、拆除、维修工等;⑥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员等;⑦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⑧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等;⑨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爆破工等;⑩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等;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信号工等;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存保管员等;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该《规定》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基本原则,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因此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1.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检查每周一次。

(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2.安全检查后的整改

(1)各级检查的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4)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编制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

(2)本单位生产技术、设备及发展远景。

(3)本单位人力、物力、财力。

(4)安全技术措施产生的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范围主要包括:

(1)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

(2)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一切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3)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及费用。如购置和编印安全图书资料、录像资料和教材,举办安全技术训练班,布置安全技术展览室等所需经费。

(4)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安全卫生检测等。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经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若资金仍不满足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时,由大修理费开支。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及审批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的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1)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4)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6)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车间每年应在第三季度开始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验收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和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六、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13)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