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概览和历史背景

时代概览

本卷将继续讲述由第一卷开启的、关于二十世纪分析哲学主要发展的故事,在第一卷中这段故事结束于W. V.蒯因在这个世纪中期的观点。从我们结束的地方开始,本卷书将涵盖这样一段时期:它始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这本书出版于1953年,其完成时间则在这之前几年——而结束于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的《命名与必然性》——这本书最初在1970年于普林斯顿大学以三篇讲座的形式出现。涉及的论题将包括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约翰·L.奥斯丁(John L. Austin)、彼得·斯特劳森(Peter Strawson)、理查德·M.黑尔(Richard M. Hare)和诺曼·马尔考姆(Norman Malcolm)的日常语言学派,由保罗·格赖斯(Paul Grice)主导的对日常语言学派的攻击以及对需要将意义与使用区分开的认可,蒯因的自然主义和关于意义的怀疑论,唐纳德·戴维森关于真和意义的系统化理论,还有克里普克对基本的语义和哲学范畴的重新概念化。

这两卷书所研究的时代有这样的特性:它既足够陈旧而不是那么的现代,又离我们足够近而尚未获得受人尊敬的历史地位。这造成了一种有趣的结合。一方面,我们所站的地方已足够遥远,可以回顾这个时代所完成的工作,并开始绘制关于得失的整幅图景。另一方面,由于这两卷书所研究的哲学家们会在我们当今的讨论上投下长长的身影,我们所发展出的批判性概览就应当与当下的哲学讨论相关。我想,这一点将随着我们在第二卷中的前进而变得越发明显,并会开始遇到概念上的进步,这些进步不仅揭开了哲学的新未来,而且转变了我们关于分析的过往的看法。

第二卷所讨论的时代始于两种主导观念所占据的支配地位,它们均产生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第一种是,哲学问题仅仅应被归因于对语言的误用。因此,哲学家的工作就不是去构建精妙的理论以解决哲学问题,而是揭露那些让我们认为起初有需要解决的哲学问题的语言混淆。第二种主导观念是,意义自身——哲学中进步的关键——应当从理论化的或抽象科学的视角被加以研究。与构造一种一般性的意义理论相反,哲学家们应当注意语言用法的微妙方面,并展示对特定语词的误用如何导致了哲学上的困惑和混淆。所以我们在一开始所拥有的就是一种对各种观点的引人注目的结合:哲学的全部都依赖于对意义的恰当理解,但除了将在哲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语词的用法方面的观察在有几分日常的情形下非正式地汇集起来之外,并不存在关于意义的系统化理论或研究它的方法。

就像人们可能猜测的那样,这种对观点的结合被证明是不牢固的。除了意义之外,为了让我们主要从关于其日常使用的零散观察中得出在哲学上有用的结论,还有太多的因素在影响那些特殊的语词在何时以及如何被使用。我们所需要的是某种关于如下东西的体系化的理论:意义是什么,以及它如何与其他那些支配语言使用的因素相互作用。这种洞见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早期逐渐兴起,当时,日常语言哲学家正与其两难的处境角力。这条道路上两座重要的里程碑是:约翰·L.奥斯丁对言说行动理论(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的发展,以及保罗·格赖斯关于交谈性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工作,这二者我们在本卷中都将谈上一谈。

最终的结果是,在某个时刻,那些相信哲学问题不过就是语言问题的哲学家开始认识到,他们需要一种关于意义的系统化理论。但是,这样一种理论是否可能,或者如果它是可能的的话,它应当是什么样子,这些都还是不清楚的。这时,蒯因在《语词和对象》(Word and Object)以及《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中极具影响力的论证便激起了在相关问题上的怀疑论,这些论证拒斥了我们关于意义和指称的日常观念——因为这些观念在科学上是没有希望的——并提出了彻底的紧缩的(deflated)替代物。根据蒯因的构想,意义并不是任何事情的核心,对哲学来说当然也是如此。但是,他的声音并不是唯一的。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有一项重要的发展出现。在一种不同的传统下——该传统产生自形式逻辑的发展——工作的哲学家们提出一种被很多人发现是难以抗拒的哲学上的意义观。唐纳德·戴维森表述了这种观念,他把一种关于意义的理论设想为关于一种语言中句子的真值条件的系统化理论。对很多人来说,这似乎恰恰就是为了满足一种作为对意义进行分析的哲学观所需要的东西——即便被采用的这种意义观只是如下意义观的派生物:后期维特根斯坦和追随他的日常语言派哲学家们在早先已经将这种观念当作无关紧要的东西而拒斥掉了。

但是,故事还没有结束。紧随着戴维森意义理论的发展,索尔·克里普克便推翻了如下这种观念,即哲学问题都是关于意义或语言分析的问题。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伴随着巨大反讽的历史性发展。我们开始于这样的信念,即所有哲学问题实际上都是语言混淆,这些混淆应当通过一种对意义的清晰理解而得到消解。但是,人们很快便认识到,为了追寻这种观念,我们需要某种对意义的理论化的理解。这最终导致了对一种在逻辑和科学上有启示性的特定意义理论的广泛认可,这种认可——尽管它也有很多缺陷——体现了一种意义重大的进步。接着,差不多与此同时,一种有力且富于说服力的立场得到了发展,它导向如下结论:无论拥有一种能提供有用信息的意义理论有多大的价值,认为我们最基本的哲学问题可以通过诉诸它而得到解决,这都是错误的。这便是第二卷将要讲述的故事。

历史背景

我们故事的时代始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终于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我们将从对第一卷所涵盖的历史背景——这是故事的缘起——的回顾开始这段故事。对这条分析路径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的是G. E.摩尔关于哲学中恰当起点的观念。在摩尔看来,哲学中没有这样一个可辩护的起点,与我们如下最基本的常识信念相比,它享有更多的特权并超越了合理的怀疑——例如这样的信念:我们存在,我们是有意识的存在物,我们居住在一个包含其他有意识的存在物和各种物理对象的世界;还有这样的信念:不仅现在有这些事物存在,而且过去还有很多事物存在,在我们出生之前的某些时间中存在;最后还有这样的信念:我们拥有关于这种存在和很多这些东西的特征的真正知识。在摩尔看来,任何将这些信念建基于某个比它们更确定的东西上的尝试,注定是要失败的;这种建基是不可能的。此外,任何关于我们不能知道这些常识命题为真的主张,都预设了如下这样一种哲学上的知识观:它比那些常识命题自身更需要辩护。摩尔力主的这种观点,在整个二十世纪的分析传统中一再出现。不是每个分析哲学家都接受了它的全部方面。但它保持着强大和极具影响的力量。

尽管摩尔认为哲学不能与我们最基本的常识信念相竞争,但他也确实相信,哲学可以提供一种关于这些常识内容的分析——这种分析将澄清常识真理如何可以被真正地知道。但这种分析该如何进行呢?由于摩尔自己对此并不确定,提供一种关于此问题的最被广泛接受的答案的工作便留给了罗素。在罗素看来,哲学分析的任务主要是揭示句子隐含的逻辑形式,他认为这种形式就是句子被用于表达的思想的形式。他相信,在确定句子逻辑形式上的失败,以及在将逻辑形式与语法形式区分开来的问题上的失败,是哲学中很多最严重错误的根源。

罗素通过否定存在句的问题来阐明自己的论点。一个否定存在句是这样的句子:它说一个或一种特定的东西不存在——例如,“食肉的奶牛不存在”或“黑湖怪兽不存在”。这种句子在语法上具有主谓句的形式。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一个具有这种形式的句子为真,当且仅当主词指涉某个具有被谓词所表达的性质的东西。例如,句子“佩德罗·马丁内斯(Pedro Martinez)是一名篮球运动员”为真,当且仅当主语表达式的所指——佩德罗·马丁内斯其人——具有是一名篮球运动员这种属性。但如果我们在否定存在句的情况下持同样的说法,就会遇到悖论。假设某个否定存在句为真——例如,关于食肉奶牛的那个句子。那么,似乎主语表达式——短语“食肉的奶牛”——必须指涉某些东西(食肉的奶牛),而谓词“不存在”必须表达了一种这些东西所具有的性质(不存在性)。但罗素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有被指涉的食肉的奶牛,那么它们必定存在。因此,这个句子似乎不可能为真;而且更一般地讲,所有否定存在句都不可能为真。但这当然是不对的。

在罗素看来,该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如下事实:否定存在句的语法形式遮蔽了它们真实的逻辑形式。概言之,他的观点是,语法上的主谓句“食肉的奶牛不存在”的逻辑形式,由如下逻辑式子给出:“对所有x而言,x要么不是食肉的,要么不是奶牛。”这里值得注意的要点是,这种逻辑形式并不包含一个主语表达式,其功能是指涉某个随后据说是不存在的东西。相反,罗素将逻辑形式视作是做出了关于不是食肉的或不是奶牛这种性质——由“x要么不是食肉的,要么不是奶牛”所表达——的断言。它所做的这种断言是:该性质被所有对象具有。对否定存在句“黑湖怪兽不存在”的分析与此类似。大致说来,罗素认为这种句子说:当且仅当o是一只黑湖怪兽时,与对象o相等同这种性质是一种没有任何示例的性质。他接下来通过如下论证概括了这种分析:只要一个句子包含一个限定摹状词——具有“那个如此这般的”(the so and so)这种形式的表达式——那么它的逻辑形式就会是这种复杂的类型,并且不会包含与语法单位“那个如此这般的”相应的任何单一的逻辑成分。最终的产物是一种关于抽象逻辑形式的观念,它与表面的语法形式相去甚远,而且需要通过一个逻辑分析的过程才能达到。对很多哲学家来说,罗素的这种理论——他的摹状词理论——在二十世纪前半叶成了哲学分析的典范。

罗素将这种典范扩展到数学哲学的领域,在其中他维护了如下观点:整个数学最终可以还原为纯粹的逻辑。这种观点的部分动机,在于他对解释数学的确定性和我们关于数学的知识的确定性的渴望。他最初认为,如果数学可以全部被还原为逻辑,那么将获得任何东西所可以获得的最高等级的确定性。这种还原被设想为由两部分构成。首先,高等数学被还原为算术,而这被认为在罗素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其后,算术被还原为逻辑,这是罗素所致力的工作。为了完成这种还原,他将一组声称是逻辑公理的东西进行了形式化表述,而且依据自己认为是纯粹逻辑概念的东西提出了一组关于算术的核心概念——自然数、零和后继——的定义。他接下来展示了,使用自己的定义,算术公理可以如何从他的逻辑公理集合中得出。实际上,这涉及将简单的算术句子视作对非常复杂的逻辑式子的缩写。尽管初看上去似乎是反直觉的,但这种分析在哲学上的优越性被认为盖过了任何计算上的复杂性。最终,无可置疑的是,在确定哲学是逻辑和语言分析这种观点的基础这一点上,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和他将关于算术的形式理论还原为自己的逻辑系统这种还原相比,没有什么能够做得更多了。

罗素之后便是他曾经的学生维特根斯坦。他接过罗素的分析观和关于逻辑与语法形式的区分,并使得它们成为一套完整哲学体系的基础,这个体系呈现在他早期的著作《逻辑哲学论》中。在《逻辑哲学论》里,他呈现了一种关于意义、可理解性和哲学界限的先天主义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所有可理解的思想都拥有内容和结构,这些内容和结构被一种理想的逻辑语言中的句子所揭示,而这种语言构成了我们日常语言隐藏着的内核。维氏的理论将理想语言中的句子分为两个类。一个类中的句子是偶然的,可以只通过进行观察或收集关于世界的证据而被知道为真或为假。另一个类中的句子要么是必然为真的,要么是必然为假的。根据上述理论,只要理想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必然为真(或必然为假),那么这一点就可以仅仅通过逻辑而被显示出来。

根据这种观点,不可能有给出关于世界信息的特殊的哲学句子存在。如果一个句子给出了关于世界的信息,那么它就是经验性的,而且不能通过哲学推理来得到判定。如果一个句子是一条必然真理,那么它就是一条重言式,而且只需要严格的逻辑证明。因此,没有有意义的哲学句子或哲学思想存在,而且没有哲学的题材存在。根据《逻辑哲学论》,哲学问题仅仅产生自对语言的误用和误解。在面对一个哲学问题时,恰当的回应是准确地澄清这种误用和误解究竟是什么。在理想情况下,这应当通过给出对有问题句子的恰当的哲学分析来完成,最好是通过展示如何在一种理想的逻辑语言中表达它们来完成。《逻辑哲学论》如是说。接下来,在维氏已经拒斥了《逻辑哲学论》以后,他仍坚持这种关于哲学的语言观,但同时放弃了一种揭示隐藏逻辑结构的分析性图景。

根据《逻辑哲学论》,隐藏的逻辑语言的基础在于基本句(命题)或原子句(命题),如果它们是真的,则反映出世界的结构。根据这幅图景,所有意义的基础就是命名。最简单的语言表达式是一个名称,其意义是被命名的对象。最简单的句子类型——原子句——是名称的一个有结构的合集。名称在句子里排布的方式表现了它们的承担者被描画的在世界中结合在一起的方式——例如,在句子aRb中,名称a紧紧排列在符号R之前、R又紧紧排列在符号b之前这个事实,或许表现了a的所指位于b的所指的右侧这一点。原子句据说表现了对象可以结合在一起的逻辑上可能的方式。这种结合被称作“逻辑上的可能事实”。代表一个逻辑上的可能事实的句子(命题)据说是真的,当且仅当这个事实的确成立,而且因此是实际的而非仅仅可能的。根据《逻辑哲学论》,所有其他句子(命题)的真值完全被所有原子句(命题)的真值决定。事实上,所有非原子句被声称是可以从原子句中通过反复使用一个简单的运算构造出来的,这种运算就是将之前已构造出的命题聚集成一个集合,然后对其进行合取否定。这便是维氏在《逻辑哲学论》中构造的关于意义的图景,而他随后就开始在《哲学研究》中驳斥和替换它。

另一种先于《哲学研究》的立场是逻辑实证主义。尽管实证主义者接受《逻辑哲学论》将哲学作为语言分析的观念,但他们并不接受《逻辑哲学论》关于意义的观念。在这一点上,他们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将意义与证实联系起来。句子再次被分为两个类——偶然的和经验的vs.分析真的和分析假的,其中,一个分析真的句子据说是仅仅由于意义而为真的,而与世界的任何可能状态无关(分析假的句子与此类似)。接下来便有这样一种尝试,为决定哪些非分析的、经验的句子是有意义的来提供一种精确的标准。这些尝试可分为两种。一是,实证主义者尝试依据强的可证实性或强的可证伪性来定义经验性的有意义性。一个句子据说是强的可证实的,当且仅当它在逻辑上被某个观察性陈述的有限的一致性集(finite consistent set)所蕴涵;它据说是强的可证伪的,当且仅当它的否定在逻辑上被某个观察性陈述的有限的一致性集所蕴涵。实际上,强的可证实句子应当是这样的:从原则上说,其真值完全可以仅仅在可感观察句的基础上被确证;而强的可证伪的句子则是这样的:从原则上说,其错误可以以上述方式被确证。但是,人们认识到,根据上述标准,大量关于世界的日常常识断言,以及大部分的自然科学,都会被错误地刻画为无意义的,而这时,只有当一个经验的句子是强的可证实的或强的可证伪的时才是有意义的这种想法,很快便遇到了麻烦。这种认识导致实证主义者尝试另辟蹊径。这一次,他们的想法是依据弱的可证实性来定义经验性的有意义性,在其中,一个句子据说是弱的可证实的,当且仅当它与其他断言一道在逻辑上蕴涵观察性陈述,而这些观察性陈述并不为那些其他的命题自身所蕴涵。但是,这同样很快导致了灾难,因为当这个想法被一丝不苟地运用时,所有的句子,甚至显然无意义的句子,最终都被刻画为有意义的。我们从这些失败中得出一条重要的教训:通常情况下,一个句子的证实依赖于把其他一些句子当作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如果意义就是证实,那么一般来说,就其自身考虑的话,单个句子就没有意义。相反,句子的系统——理论或整个概念框架——才是意义的主要承担者。只有在句子对这些理论有贡献的范围内,它们才是有意义的。

在二十世纪上半叶行将结束之际,分析哲学家们依据各自对此教训的回应而被刻画为两组主要的不同类别。第一组的领导者是威拉德·范·奥曼·蒯因(Willard Van Orman Quine),他的整体论证实主义原则坚称意义就是证实,而且因此,只有合理的广泛的理论就其自身而言才有意义。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下,这种观点认为,这样一种理论的意义就是会支持它的可感观察句的类,而因此任意两种会被同样的观察句支持的理论都意思相同。这种观点在第一卷的末尾得到了考察,在那里它被表明导致了一系列悖论式的结果,其中一些与困扰较早版本的证实主义的问题类似。第二组哲学家则被意义就是用法的观点所影响,这种观点是维氏在《哲学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在这本书中,维氏拒斥了如下关于意义的观点(包括证实主义):它们依赖于被他认为是错误的指称性和描述主义的语言观。尤其是,他拒绝了任何如下这样的观念:根据此类观念,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它所代表的东西,而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它所表现的潜在事实或世界的状态。相反,他认为语言的大部分根本就不是描述性或指称性的,而即便描述性或指称性的部分也并非全然如此。他认为,给出一个表达式意义的东西,绝不是在他和世界中的某物之间已经设定好的相互关系;相反,一个表达式是有意义的,仅当有一种语言的使用者们遵循的、对该表达式的用法达成一致的范式,该范式允许该表达式在他们的生活中扮演有用且可理解的角色。对《哲学研究》中的维氏而言,句子和其他表达式为了是有意义的,并不需要与世界或经验处于任何特殊的辩护性关系中;任何如下这样的表达式都可以算作有意义的:对它而言,有关于正确使用的、社会上有用的达成一致的条件存在。他坚称,哲学家们需要做的,不是去构造关于他们认为意义必须是什么的模式,而是在特殊的情形下小心仔细地观看,以看到支配我们语词正确用法的习俗约定究竟是什么。我们在第一章中会转向这种意义观。

关于符号的说明

接下来,当我想指涉特殊的语词、表达式或句子——例如,“好”或——时,我会使用双引号或斜体字。译者注:英文原文为“单引号”。在第一卷相同段落的译者注曾指出,本译本一般采取双引号或粗体+黑体字来表示原文中的斜体字部分。在翻译第一卷时,译者比较多地采用了粗体+黑体字的方式,现在看来,这样的做法可能并不能够准确反映作者的原意。因此,在本卷中,译者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更多地将原文斜体字部分标记为双引号,表示一种引用;而被标记为粗体+黑体字的地方则表示强调。当然,这种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作者本人很可能就在引用和强调的双重意义上使用斜体字。相比之下,原文使用粗体字的地方则肯定是在表示强调。在将两卷书放在一起阅读时,希望这种译法上的调整不会给读者们带来太多的不便。有时我会在同一个例子中使用两种方式——例如,“‘知识是善的’是一个为真的英语句子,当且仅当知识是善的”。其中斜体字译者注:双引号中的字。的句子指涉其自身,该句子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是对如下英文句子的引述:它由语词“知识”“是”和“善的”依次组成。斜体字同上。除了被用于表示引用外,有时还会被用来表示强调,尽管通常被用来表示强调的是粗体字。我相信,根据这些特殊符号所使用的语境,相关的用法是很清楚的。

除了在形式化地表述语词、表达式或句子的概括时,我经常使用加粗的斜体字,这应当被理解为与“角引号”这种技术工具相等同。例如,当解释语言L中的诸简单句是如何被组成更大的句子时,我可能会使用(1a)这样的例子,它的意义由(1b)给出。


1a.对语言L中的任何句子A和B来说,A&B是L的一个句子。

b.对语言L中的任何句子A和B来说,由A、&和B依次组成的表达式是L的一个句子。


根据(1)我们知道,如果“知识是善的”和“无知是恶的”是L中的句子,那么“知识是善的&无知是恶的”以及“无知是恶的&知识是善的”也都是L中的句子。

大致来说,(2a)所表明的那种概括具有(2b)所给出的那种意义。


2a.对任一个(或一些)表达式E来说,……E……是如此这般的。

b.对任一个(或一些)表达式E来说,由“……”“E”和“……”依次组成的表达式是如此这般的。


(3)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些微妙的例子。


3a.对L中的任一个名称而言,“‘n’指涉n”表达了一条真理。

b.对L中的任一个名称而言,由左引号、n、右引号、“指涉”和n依次组成的表达式,表达了一条真理。


(4)给出了(3a)的特殊示例:


4a.“‘布莱恩·索姆斯’指涉布莱恩·索姆斯”表达了一条真理。

b.“‘格雷格·索姆斯’指涉格雷格·索姆斯”表达了一条真理。


最后,我时常使用iff作为“当且仅当”的缩写。因此,(5a)就是(5b)的缩写。


5a.对所有x而言,x是一个施事者应当做出的行动,当且仅当(iff)x是这样一个行为,与该施动者的其他可能的行为选项相比,它产生了更多好的后果。

b.对所有x而言,x是一个施事者应当做出的行动,当且仅当(if and only if)x是这样一个行为,与该施动者的其他可能的行为选项相比,它产生了更多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