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王鸣盛在其《十七史商榷》卷六十九《新旧唐书一》第四条《宋欧修书不同时》中,先引吴缜《新唐书纠谬自序》、胡宗愈《奏请进〈纠谬〉》疏,然后加以自己的考证,指出:

二公修书不相通知,其实乃本不同时也。考《宋史》第二百八十四卷《宋祁传》言其修《唐书》在仁宗天圣之晚年,历明道、景祐、宝元、康定,至庆历中告成,以书成进左丞云云。凡阅十余年,自守亳州,出入内外,常以稿自随。此言十余年,而吴缜则云十七年,又言二十年。又第三百十九卷《欧阳修传》于“迁翰林学士,俾修《唐书》”一段之下,即继之以“知嘉祐二年贡举”云云,则修之修《唐书》乃在嘉祐之前至和年间事,距祁稿成时相去已十余年,其下又继以“加龙图阁学士、知开封府。旬月,改群牧使。《唐书》成,拜礼部侍郎兼翰林侍读学士”,而此下又接云“修在翰林八年”云云,则修书凡历六七年之功书成,上距祁稿成约又二十余年矣。更证之以《欧阳公年谱》,逐年凿凿指出至和元年甲午八月戊申,诏公修《唐书》。嘉祐五年庚子七月戊戌,上新修《唐书》二百五十卷(按,应是二百二十五卷)。庚子推赏,转礼部侍郎。然则二公修书不同时明矣。吴言十七年者,专指初次宋所修而言;云二十年者,合前后两次所修而言。

王鸣盛又指出:“修书之年,以宋、欧两传为据,可无复疑,而曾公亮进表列刊修官欧阳修、宋祁、范镇、王畴、宋敏求、吕夏卿、刘羲叟,欧在宋前者,以书成于欧手,其实则宋先欧后,又言‘凡十有七年,成二百五十卷’,此皆不足泥。”

王鸣盛指出宋欧修书不同时、宋先欧后是正确的,但他否定吴缜和曾公亮所说的“十七年”,并认为“修书之年,以宋、欧两传为据,可无复疑”,是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的。

过去史学界对王鸣盛的说法不加怀疑,往往引用。张舜徽的《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对《新唐书》的成书时间采取王说,认为“欧阳、宋两人修书,并不同时。宋氏修列传,凡十余年而后成;欧阳氏修本纪、志、表,也经历了六七年,上距宋氏书成,约二十余年”。又认为王鸣盛“考证最明”。1979年中华书局出版吴树平的《〈二十四史〉简介》,也承袭王说,认为“宋祁在天圣(1023—1032宋仁宗天圣年限,应为1023—1031年。)末年至庆历(1041—1048)年间的十七年中,完成了列传。后来欧阳修主持修史工作,写定了本纪、志、表。这已是至和元年(1054)至嘉祐五年(1060)的事情”。可见王说几乎成为一种定论。作者根据自己所积累的一些资料,现对《新唐书》的修撰过程及其修撰者之间的关系做一初步考证,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