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父系氏族公社

第一节 从母系氏族公社到父系氏族公社的转变

距今大约四五千年以前,我国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先后从母系氏族逐渐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代。地下考古材料,如黄河流域的大汶口文化晚期、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等,长江流域的青莲岗文化、良渚文化和屈家岭文化等,都具体体现了这种社会变革这些原始文化是以各文化遗址的首次发现地,如山东泰安的大汶口、山东章丘的龙山镇、甘肃广河的齐家坪、江苏淮安的青莲岗、浙江余姚的良渚镇和湖北京山的屈家岭等地名命名的。

一、母系家族的产生和父系氏族制的萌芽

中原的仰韶文化和江南的河姆渡文化都是以原始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农业技术已进展到耒耜耕种阶段。河姆渡遗址发现了大批骨耜,半坡、姜寨等仰韶文化晚期地层中发现了大批石锄、石镰。这些工具的出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力。在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畜牧业由于有了饲料,也有可能发展起来。不过,从西安半坡所发现的饲养猪的骨骼看,绝大部分都是在幼小的时候宰杀的,这可能是因为饲料尚不丰富,无力长期饲养的缘故。可见,当时饲养家畜的经济价值还不大。大汶口文化,家畜的饲养好像有所发展。大汶口遗址中出土了不少猪、鸡、狗的骨骼。9号墓还出土了一件红陶兽形器,体形肥壮、拱鼻张口,显然是猪形。这是家畜饲养较为普遍在造型艺术中的反映。

在母系氏族制度繁荣阶段,农业、畜牧业不断发展,促使当时的社会组织也不断地变化。仰韶文化晚期半坡类型遗址的墓葬出现多人合葬的新现象。在陕西华阴横阵村遗址还发现了大葬坑套小葬坑的集体埋葬制。如1号大坑里面套5个小坑,每坑埋4至12具骨架,共44具。每坑都有随葬品。其他的多系单个合葬坑,以二次葬居多。合葬坑中一次葬死者或二次葬死者的头骨排列有一定的方向见《陕西华阴横阵发掘简报》,《考古》1960年第9期;《陕西华县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2期;《1972年春临潼姜寨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这些现象肯定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意的安排。

墓葬习俗是和人们的现实生活相一致的。比如在氏族公社前半期,生产资料和财产是氏族公有。氏族作为当时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既是一个血缘集团,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集团。全氏族成员在生产时,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死后一同埋在公共墓地里。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氏族社会的民主生活。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同自然作斗争的能力不断提高,过去需要整个氏族才能从事的生产活动,而今在较小的范围内就能够胜任了。为了便于生产,氏族内部便依照血缘的亲疏,自然而然地形成若干个小生产集团,这就是氏族内部划分成若干个母系家族的原因。母系家族作为一个共同生产、生活,共同占有财产的小单位,逐渐取代了氏族这样的大单位在这方面的职能。华阴横阵村发现的氏族公共墓地中,在一个长方形大坑内套有5个或7个多人合葬的小方坑,每个小方坑中的成员,大概就是一个母系家族。整个大坑的成员可能是由几个母系家族组成的母系氏族。大坑、小坑内的成员只能包括共产制家族经济中的母系血缘亲属,即同胞姊妹、姨表姊妹等及其子女,以及她们的归葬的同胞兄弟们,决不可能是对偶家庭的合葬墓,因为这不合乎氏族制度的根本法则。共产制家族经济下的对偶家庭成员,包括一些始终属于别的氏族的男子,他们死后必须归葬到自己出生氏族的墓地。所以,这些大坑套小坑的埋葬方式,仍属于母系氏族墓葬制度,小坑内的死者都是同一个祖母所生的后代,除了出嫁到别的氏族,回来归葬的兄弟们之外,其余都是生前同一个家族中的成员。这种家族的产生,意味着母系氏族制度开始走下坡路,并以缓慢的步伐向着父权制氏族制度前进见夏之乾:《对仰韶文化多人合葬墓的一点看法》,《考古》1976年第6期;李文杰:《华阴横阵母系氏族墓地剖析》,《考古》1976年第3期;邵望平:《横阵仰韶文化墓地的性质与葬俗》,《考古》1976年第3期。

仰韶文化时期,尤其是在它的晚期阶段,人们已从群婚过渡到对偶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生活。这种松散的婚姻虽然还不具备夫妻独占性的同居,但已包含着一夫一妻制的萌芽。当时子女已初步意识到谁是他们的生父,这就给以后的父系氏族制的产生打下了基础。马克思说过:“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族一同产生的,父权随着新家族越来越有一夫一妻制特征而发展起来。”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在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遗存中,458号墓中为一男性老人,葬式为仰身直肢二次葬,骨架保存较好,墓椁较大,墓内有层台,用三至四层砾石砌成石棺。随葬品有尖底罐、钵、盂等见黄河水库考古队华阴队:《陕西华县柳子镇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2期;《陕西华县柳子镇第二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59年第11期。。这种较为庄重的男性墓葬,在仰韶文化遗存中是少见的。另外,在仰韶文化晚期还出现几座以男子为中心的迁徙合葬墓。这些都反映了当时父权的增长,可能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迹象。

二、父系氏族公社制的确立

大约从5000年前开始,我国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部落,先后从母系氏族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代。从现有的考古资料看,华东地区的大汶口文化前期还是母系氏族因素占主要地位,到中、后期便开始转变到父系氏族社会了。在西部地区,马家窑文化还是母系氏族,到齐家文化就过渡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在长江中、下游流域,马家浜文化可能还是母系氏族,可是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大概已是父系氏族了。长城以北草原地带的细石器文化遗址,所出土的陶器在技术上比中原地区的原始,有的遗址根本就没有发现陶片。那里的人们主要从事狩猎和游牧,可能较早进入以高级的畜牧业为主的生活。而高级畜牧业往往是以男子劳动占主要地位的。因之,我们推测细石器文化地区可能较早地进入父系氏族公社的时代。

母系氏族社会之所以转向父系氏族社会,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发展,男子在农业和畜牧业劳动中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山东宁阳堡头龙山文化遗址墓中,凡尸体头部有装饰品的,大都是妇女,并且都随葬纺轮;反之,头部无装饰品的,大都是男子,多随葬农业生产工具见杨子范:《山东宁阳堡头遗址清理简报》,《文物》1959年第10期。。又如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的120多座墓葬,凡头部有装饰品的,均随葬纺轮;头部无装饰品的,多随葬农具见山东省文物管理处、济南市博物馆:《大汶口》,文物出版社1974年版。。1974年开始在青海乐都柳湾发现的马厂类型的氏族公共墓地,有成年男女的合葬墓,如三二〇号墓等。根据对人骨性别的鉴定,已知男女性别的随葬物,53个男性中有45人随葬斧、锛、凿、刀等农具,只有8人随葬纺轮;而在31个女性中则有28人随葬纺轮见青海省文物管理处考古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青海队:《青海乐都柳湾原始社会墓地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考古》1976年第6期;青海省文物管理处考古队、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青海乐都柳湾原始社会墓葬第一次发掘的初步收获》,《文物》1976年第1期。

从山东堡头、青海柳湾这些墓葬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当时男女间在劳动上有了较明确的男耕女织的分工。男子在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和手工业中,逐渐成为主要的劳动力,而妇女则从事纺织和家务等次要的劳动。这与仰韶文化早期妇女主要从事农业,男子从事作为辅助经济的狩猎,恰成鲜明的对比。男女生产劳动分工的变化,决定了男女社会地位高低的变化。这时社会经济的主要生产者既然已不是妇女,她们也就逐渐失掉了过去那种崇高的社会地位,代之而起的是男子变成了社会的主宰。

从墓葬制度上看,仰韶文化时期那种迁移合葬墓已经绝迹,群男合葬与群女合葬的习俗也消失了。这时流行的是单人埋葬制度,并出现了一对男女(夫妻)合葬墓,以及个别一男二女的合葬墓。这说明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雏形已逐渐出现。甘肃临夏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十余座成年男女合葬墓中,如九十五号墓、一〇五号墓、一二四号墓等,右边是男性,仰卧直肢;左边是女性,下肢弯屈,侧身向着男子见黄河水库考古队甘肃分队:《临夏大何庄、秦魏家两处齐家文化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0年第3期;《甘肃临夏秦魏家第三次发掘的主要收获》,《考古》1964年第6期。。在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现一男二女合葬墓,如二十四号墓,男的仰身直肢居正中,女的侧身屈肢位于左右两侧,皆面向男子,当系一夫二妻的合葬墓见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0年第2期。。青海乐都柳湾的原始社会墓葬里,也发现成年男女合葬墓见青海省文物管理处考古队、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青海乐都柳湾原始社会墓葬第一次发掘的初步收获》,《文物》1976年第1期。。山东大汶口墓地有八座合葬墓。经鉴定,其中有四座为男女成年人合葬。这四座墓中除一座埋有三人(内有一儿童)外,其余三座都是两人,皆为一次葬。男子居墓穴正中,女子却在扩出的长方形坑内(如一号墓),随葬品也多偏置于男性一侧(如一号、十二号、三十五号墓),这显示出男子居于主要地位,而妇女则居于从属地位,表现出父权制已经确立。在属于龙山文化的陕西长安客省庄、华县泉护村、山东万荣荆村,齐家文化的临夏张家嘴等遗址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书中关于原始氏族社会新石器时代部分。,以及1979年在湖南安乡县汤家岗遗址见湖南省博物馆:《湖南安乡县汤家岗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1982年第4期。,都发现了反映男性崇拜的石器或陶器。尤其是在青海乐都柳湾的马厂类型遗址发现的一件彩陶壶,上面雕有一男性裸体像见青海省文物管理处考古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青海队:《青海乐都柳湾原始社会墓地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考古》1976年第6期。。这些都反映了男性崇拜,也是男子为中心的父系氏族社会的最好证明。

父系氏族社会的一个主要标志,是按男系确定血统关系和继承权。男子既然在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他们也就拥有更多的财产。但是,在母权制按女系计算时,男子的财产在他死后要归他出生的氏族,也就是落到母方血统的兄弟姊妹和姊妹的子女等亲属之手。随着对偶婚进一步发展,子女已确知谁是自己的生身父亲。子女迫切要求改变旧的继承法,由自己继承父亲的财产,父亲也愿意自己的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但是,财产不能流出本氏族。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就是改变原来女子留在本氏族、男子出嫁的旧传统,变为让男子留在本氏族,女子出嫁到男方氏族,随男方居住,血缘关系按父系计算。这种变化虽是人类史上的一次大变革,但又是在完全不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因为这一变革,并不损害任何别的氏族成员,父亲和儿女是欢迎的,妇女为了有利于自己的子女,当然也是欢迎的。

在这一大变革过程中,原来夫妇不甚巩固的对偶婚,逐渐向一夫一妻制过渡。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比较牢固和持久的结合,一般都是终身的夫妇关系,这就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细胞,因而也就成为氏族制瓦解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