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如何保护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个人隐私?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针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具体要求,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延伸解读 卫生局副局长泄露患者隐私被查

2020年1月28日,益阳市某些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引起大量转发和议论,并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某。9时50分,段某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某。9时52分,邓某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453集合吧”(群成员47人)。随后,“453集合吧”群成员徐某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群成员245人)。不久,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

舒某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事发后,舒某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某予立案调查,对段某、邓某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某给予通报批评。

目前,很多城市出现了聚集性疫情。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在基层堵住病毒扩散的危险,是抗击疫情行动的现实需要。为了更好地精准防控疫情,许多城市公布了确诊患者所在社区的名单。但是,公布确诊患者所在社区的名单,不等于公布患者的个人信息、具体门牌号等,进而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困扰。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