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574字
- 2020-08-27 15:08:27
26 举报政府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国家是否有相应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延伸解读 各地奖励举报失职渎职政府工作人员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山东、浙江、陕西等多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当地纪委监委公布了疫情防控不力的举报电话,并欢迎广大市民对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对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拨打电话举报,对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为了鼓励市民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和举报政府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