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 全国普法办
- 1236字
- 2020-08-27 15:08:27
17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延伸解读 多个车次、航班发现感染者,同乘旅客为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观察
春运期间,全国各地多个车次、航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1月22日,武汉飞往北京经停临汾的深圳ZH4751次航班(代码共享航班,实际为国航CA8215航班)上发现1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后该患者已在临汾市定点医院接受治疗。1月23日,由武汉发出至哈尔滨西的G1278次列车2号车厢内,3名武汉回乡人员出现发热症状,后已收治观察。1月24日,由汉口发出至梅州西的D3286次列车上发现1名乘务员有发热症状,后已收治观察。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让同乘旅客早日进行自我隔离或接受治疗,连日来,人民日报客户端持续更新消息,公布发现疫情感染者的各车次、航班信息,寻找同乘旅客。疫情发生以来有过乘坐火车、飞机、汽车出行经历的旅客可以持续关注,以防自身接触过肺炎患者而不自知。
为应对交通工具上疫情的扩散,2020年1月23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发布了《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的车站、港口客运站、目的地机场做好留验准备。同时,督促有关运营企业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消毒等措施,对与病例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信息通过实名购票或调查登记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全力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