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肿瘤死亡病例收集方法

第一节 肿瘤死亡资料的收集

一、生命统计与肿瘤登记工作

生命统计可以概括为有关人口生命事件的原始登记、资料整理,以及统计和分析。通过生命统计工作,可以深入了解出生、死亡、婴儿死亡和各种疾病死亡分类,对于评估一个地区的疾病负担和健康状况,以及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和计算期望寿命,具有重要意义。生命统计中的人口统计、出生统计及死因统计与肿瘤发病登记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质量可靠的生命统计数据是肿瘤发病登记重要基础之一。

二、全死因监测是肿瘤登记工作的基础

完善的死因报告登记系统在肿瘤发病登记中有以下三个用途:

1.肿瘤登记病例的重要补充来源;

2.肿瘤病例被动随访的主要信息来源;

3.肿瘤登记质量控制的重要元素,用于评价发病登记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个地区人群全死因的资料不但可以提供肿瘤登记病例的转归结局信息,还可以通过死亡登记信息追溯发病资料以补充漏报。肿瘤登记地区如果没有全死因登记报告系统,登记系统中缺少死亡补发病的流程,则无法保证肿瘤发病资料的完整性。同时,部分肿瘤登记质量控制指标来源于死因统计数据,如肿瘤病例的死亡发病比(M/I)、病例的诊断依据为仅有死亡医学证书(DCO)的比例等。如没有人群死亡登记报告系统,一些肿瘤发病登记质量控制指标则无法计算,影响发病资料质量的系统评价。此外,全死因登记系统是肿瘤病例随访的重要信息来源,缺少人群全死因登记数据无法被动随访。因此,肿瘤登记地区具有较高质量水平(死因资料的完整性和根本死因判断的准确性)的全死因监测数据是开展肿瘤登记工作的基础。

三、死亡病例资料的收集

(一)死亡资料登记的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通过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报告。

(三)死亡个案的报告方式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或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法医鉴定或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报告内容

1.一般项目

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常住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2.死亡原因判断

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疾病史填写在第Ⅱ部分。举例如下:

Ⅰ:(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脑出血。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颅骨骨折。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行人与机动车相撞。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Ⅱ: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乳腺癌糖尿病。

该乳腺癌患者虽然死于车祸,但是也要匹配当地的肿瘤发病数据库,如果既往没有登记,要及时追溯病史补充这例乳腺癌的病例。

3.其他项目

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4.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和备案查询。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报告途径和时限

1.网络直报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邮寄上交

每个月/季度将《死亡医学证明书》邮寄或者上交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肿瘤登记处,专人审核后录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