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肺结核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工作手册
- 林玫 林定文 唐振柱
- 849字
- 2020-08-28 07:01:09
二、疫情报告
(一)推荐和报告对象
1.在校学生或工作单位职工等集中群体中,发现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有咯血(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2.在校学生或工作单位职工因病缺勤达到2周或2周以上,经追查发现为咳嗽、咳痰或咯血(血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以上2项推荐为进行进一步检查的对象。
在校学生或工作单位职工等集中群体被诊断为肺结核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者为疫情报告对象。
(二)报告时限
对确诊或疑似肺结核病例,医疗机构应在24小时内填写相应的传染病报告卡,并录入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及时向当地县(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院)转诊。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监测发现疫情,经核实确认为一起肺结核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控机构和疫情发生地管理部门,并开展系统的调查与防控工作;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报告程序
确定为肺结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事件终止标准
若消除造成结核分枝杆菌传播的危险因素,或末例病例发生后3个月内无与该次疫情相关的病例报告,可视为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