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履行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

第一节 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方案、医疗效果、医疗风险、实施该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可能替代的医疗行为等内容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在此基础上取得患者的同意的义务。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和手段。也是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必备条件。既有利于解决医患间信息不对称和预防道德风险,更有利于防范医疗损害所引起的纠纷。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是目前知情同意权的较为详尽的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咨询。”明确地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由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医疗机构对治疗方案的告知、说明义务。此条款应视为医疗机构具有告知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4.《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一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事实上形成了以医疗服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基本精神的约束。在医疗过程中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医院在选择治疗方案时,不仅应优先采用疗效较好,危险性小的方案,而且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医院在采取有侵袭性的医疗措施时有向患者告知、作出合理说明的义务,使患者充分了解风险性,以决定是否接受该治疗措施,此义务为公平合理分配医疗风险所必须。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即真实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替代医疗方案以及保护性医疗等内容。
二、医疗告知义务的一般内容
1.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2.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3.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方案、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不同治疗方案的利弊、临床转归、预后等。
4.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5.转医或者转诊的告知,转医或者转诊的原因,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
6.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与其他临床试验结果的比较等信息。
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三、不同医疗环节的告知义务
1.诊断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1)检查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确定了辅助检查的项目后,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使其理解并同意。特别是一些操作复杂、费用昂贵、危险性大、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更应得到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如腰穿、骨穿、内镜等,有些患者因惧怕痛苦而拒绝检查。只要这些检查是必要的,医务人员就应向患者说明,经患者同意后检查。如碘造影检查一旦过敏,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故在碘造影检查前应对患方说明。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要向患者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2)诊断结果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可初步做出诊断,其疾病的轻重缓急、治疗效果的预测,都应向患者作详细的说明。
2.治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断明确后将拟定的治疗方案的内容、预测治疗效果、治疗的难易程度及对患者的侵害范围、危险程度,以患者能充分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治疗行为,加以斟酌后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医疗方案。在手术治疗时,除损伤的必然性、治疗的风险性,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补救的方法等应予以说明外,还应考虑患者的被动性及术前的焦虑状态。由于手术治疗具有风险性和创伤性,医务人员要向患者方认真地分析病情,客观地介绍手术和非手术治疗的各种可能性,以及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和代价,在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由患者或其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治疗实施到一定程度时应向患者通告病情,目前的诊断及预后,下一步可供患者选择的方案。除手术治疗措施中的说明义务外,还有药物使用的毒副作用的说明、药品的保存方法及服用方法。
3.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出院后的告知义务
患者病情好转或痊愈出院后,医务人员应向其说明出院后应注意事项,包括生活起居、疾病的预防等相关知识,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复诊时需携带的资料等。
四、医疗告知义务的免除
1.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2.危险性极其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3.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告知(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4.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5.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可以暂时免除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