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
第一章 审计师的职责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有时也称“独立审计师”或“外部审计师”)是三位一体的,即三个概念和名称是互通互用的,均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提供鉴证服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专业会计师。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和要求。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应该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所以,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整体,共同承担审计执业的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有两种签字格式:第一种签字格式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两者叠加双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署落款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盖事务所公章,并由执行审计业务的两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且盖上私人名章,以彰显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和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
第二种格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会计师以统一的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名称签发审计报告,如“××× LLP,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即签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并声明自己是注册会计师。所有合伙人均用他们选定的一个名字。可以说,在美国的合伙人为了他们所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业“改名换姓”了,他们以自己公司的创始人的名义执业。在落款处,加上“注册会计师”这个称谓,向审计报告的阅读人申明签字人是以注册会计师的身份签发报告的,以证明签署这份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这份报告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