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中国同盟会盟书、联系暗号及总章

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

盟书

联盟人 省 府 县人〇〇〇,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

中国同盟会会员〇〇〇

联系暗号

问:何处人?

答:汉人。

问:何物?

答:中国物。

问:何事?

答:天下事。

中国同盟会总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

第二条 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第三条 凡愿入本会者,须遵守本会定章,立盟书,缴入会捐一元,发给会员凭据。

第四条 凡各地会员盟书,均须交至本会收存。

第五条 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但各缴入会捐一元,一律发给会员凭据。

第六条 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

第七条 凡会员皆得选举、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

第八条 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举连任。

第九条 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第十条 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庶务、内务、外务、会计每科职员各一人;书记科职员无定数;调查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无定数。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科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第十一条 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第十二条 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

第十三条 凡选举总理及议员,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

第十四条 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

第十五条 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公举会长;但须受本部之统辖。

第十六条 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国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其区划如:

第十七条 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总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条 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由总理指任。

第十九条 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

第二十条 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于本部。

第二十一条 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入会捐一元,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换给会员凭据,转交本人收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 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议员十人以上、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

(本篇选自《孙中山全集》,第1卷,276~277、284~2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题目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