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党学说文献汇编(第一卷)
- 杨德山
- 1032字
- 2020-08-29 19:08:21
018.中国同盟会盟书、联系暗号及总章
中国同盟会盟书及联系暗号
盟书
联盟人 省 府 县人〇〇〇,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
中国同盟会会员〇〇〇
联系暗号
问:何处人?
答:汉人。
问:何物?
答:中国物。
问:何事?
答:天下事。
中国同盟会总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同盟会,设本部于东京,设支部于各地。
第二条 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第三条 凡愿入本会者,须遵守本会定章,立盟书,缴入会捐一元,发给会员凭据。
第四条 凡各地会员盟书,均须交至本会收存。
第五条 凡国人所立各会党,其宗旨与本会相同,愿联为一体者,概认为同盟会会员。但各缴入会捐一元,一律发给会员凭据。
第六条 凡会员皆有实行本会宗旨、扩充势力、介绍同志之责任。
第七条 凡会员皆得选举、被选举为总理及议员及各地分会长,被指任为执行部职员及支部部长。
第八条 本会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四年更选一次,但得连举连任。
第九条 总理对于会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于会内有执行事务之权;节制执行部各员;得提议于议会,并批驳议案。
第十条 执行部设庶务、内务、外务、书记、会计、调查六科。庶务、内务、外务、会计每科职员各一人;书记科职员无定数;调查科设科长一人,科员无定数。各科职员均由总理指任,并分配其权限;但调查科员由总理与该科长指任。
第十一条 议事部议员由全体会员投票公举,以三十人为限。每年公举一次。
第十二条 议事部有议本会规则之权。
第十三条 凡选举总理及议员,以本部当地为选举区。
第十四条 凡在本部当地之会员,有担任本部经费之责。
第十五条 本部当地之会员得按省设立分会,公举会长;但须受本部之统辖。
第十六条 本会支部于国内分五部,国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统辖。其区划如:
第十七条 各支部皆须遵守本部总章。其自定规则,须经本部议事部决议,总理批准,方得施行。
第十八条 各支部皆设部长一人,由总理指任。
第十九条 各支部当地会员有担任该支部经费之责。
第二十条 各支部每月须报告一次于本部。
第二十一条 各支部及其所属分会会员盟书及入会捐一元,皆由支部长缴交本部,换给会员凭据,转交本人收执。
第二十二条 各地分会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统辖。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会长由该分会会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 总章改良,须有会员五十人以上、或议员十人以上、或执行部提议于议事部,经议事部决议后,由总理开职员会修改之。
(本篇选自《孙中山全集》,第1卷,276~277、284~28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题目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