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与思考:2011-2015年100次经济杂谈
- 张兆安
- 2082字
- 2021-03-26 07:14:58
我国标准化工作:问题与对策
一个国家的标准化程度,体现了该国对科技研发进步、产品质量控制和服务体系优化的管理意识和水平。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我国的标准化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同先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也极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标准化水平相对落后
目前,ISO国际标准也仅仅体现了国际上中等偏上的水平,但即使这样,我国的国家标准中等同采用ISO标准率也非常低,高于国际标准的更是寥寥无几(几乎没有)。这充分说明,我国的标准化水平还很低。应该看到,标准化水平低,与相关制定标准的组织有关。一般情况下,标准制定者会在相关行业中组织调研,然后组织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共同参与起草,如果能够达到国际标准,就会完全等同采用,稍差一点则参照采用。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很多企业产品测定数据与国际标准数据相差甚远,远远达不到,制定标准者不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制定出的标准水平可想而知。例如,最近出台的牛奶标准便是一例。
二、标准化工作比较滞后
按照规定,标准应该每3~5年修订一次,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用户需求。然而,在现实中不难发现,有些20世纪70年代的标准还在正常使用,既不作废,也不修订,都已经30多年了,当初制定的时候,有那么好的前瞻性?回答是不可能的。这说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严重滞后。同时,标准修订慢,使用期限长,也反映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不到位、管理的不到位。可以设想,用20世纪70年代的标准来套用现在的产品质量,这个产品质量还能满足使用要求吗?可想而知,这些标准已经严重背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标准化工作的落后也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退步。
三、标准化服务存在缺失
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标准虽然按期限到时作废了,不仅没有新的替代标准,而且有时还会让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如此变通的办法,实际上不仅行不通,而且容易造成混乱,因为各企业按照自己实际生产质量水平,定出的指标肯定五花八门,没法统一,就会导致各企业的产品质量差异较大,除非另附加协议,否则会有纠纷。当然,标准作废了,没有新标准进行代替肯定有多种因素,应该在国家的标准网上进行说明和公示,否则在商务谈判中,尤其在与外商洽谈中,外商就会对我们的质量控制产生怀疑。
应该充分认识到,由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漏洞,直接导致了我国很多产品的质量低下,也是目前我国存在那么多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因之一。为此提出如下四项建议。
(1)高度重视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工作是一个国家的一项长期、严肃而谨慎的工作,必须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只有把标准化工作做好了,其他工作才有了规范和约束,标准化工作不做好,在与外商进行商务洽谈中会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局面。没有标准或标准化工作滞后,对国家是损失,对企业的损失会更大。因此,国家应该投入更多的必要资源,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强化我国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当前情况下,一定要加快等同采用ISO国际标准的步伐,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设的各分技术委员会要对现有标准逐个清理审查,能够强制性地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就一定要等同采用,不能为了少数企业达不到要求而牵强附会,放低要求。对于年久失修的标准要赶快进行修订或者重新制定,不能继续使用老掉牙的老标准。
(3)提高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标准化工作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到期就应该审查,不能违反,即使继续采用也要用新的年份予以确认,不能让老标准无限制地使用下去,这既不合规矩,也不合逻辑。我国有国家的标准服务网,今后公众在网上查标准时,如果碰到某个标准作废了,网上应该注明新的替代标准的年份和标准号(有的新标准不一定沿用原来的标准号,有的把几个标准进行合并启用了新的标准号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对于有的标准既已作废又无新的代替标准,也要在网上对该标准进行注明,免得查询者耗费更多精力漫无目标地搜寻。
(4)标准制定过程引入博弈机制。从近年来的一些事件可以看出,由于标准制定缺乏博弈机制,就有可能会出现“国家标准被大企业绑架”的现象。在我国,虽然标准制定和修订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但承担具体工作的往往是科研院所和该行业的个别大企业,尤其是很多标准制定经费都是由个别大企业全额或是部分赞助的。因此,个别大企业的利益就有可能成为标准制定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应该认识到,国家标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标准制定过程中大企业、中小企业和消费者间博弈的缺失,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阻碍了技术进步和打乱了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由于标准落后,低端产品充斥市场、高端产品遭遇“逆淘汰”,以致企业把钱都投在广告宣传和产品包装上而不是技术升级上,造成市场竞争在低水平重复。因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建立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方能公平参与博弈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该包括标准制定经费的财政全额保障,由独立第三方进行标准的起草,以及标准所涉及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谈判平台,而行政部门的责任就在于提供资金、信息和时间上的保障。
(原文刊于《上海企业》,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