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 刘哲
- 3173字
- 2021-03-26 04:33:08
第一章 司法观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
它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价值观。
办案技巧越来越纯熟,接触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我们会不会因此而麻木?
从而演变成司法流水线,只是机械地走流程。
我们还愿不愿意倾听他们背后的故事,了解案件的起因,以及真实的人性?
这真的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1. 带着什么样的感情,感情又是什么?
我们能否意识到我们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除了多、快以外,我们对办案的效果有多少追求?
我们拥有成为伟大司法官的抱负,那就必须带着感情去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
只有这样,我们对它的体会才会真切,才会恰如其分,才能符合实际,也才能因此打动人心,而公平正义无非就是内心的感受。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
这份感情,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一份了解之同情。
一起杀人案中,被告人自首、认罪,唯独对起诉书把案情起因描述成“琐事”不满。被告人生活困难,有一次与几个朋友吃饭,非要埋单,把钱付了,但是一个大哥同情他,不让他付钱。争执之中大哥就当着众人的面把钱给撕了,并扔给他。后来被告人打电话要求大哥道歉,大哥就是不道歉。被告人当面找到大哥要求道歉,大哥还是不道歉且还推他,他因此拿刀就把大哥杀了。杀完之后,还拿着带血的荣誉证书到几个门店让别人报警,同时证明自己不是坏人。
把埋单的钱当众撕碎了,对被告人来说就是面子被撕碎了,这到底是不是“琐事”?
“琐事”这种描述方式除了机械套用以往叙事模式,简单化处理问题之外,还体现了一种潜意识。
就是不愿意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反正你杀人了,又没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我们习惯将法定情节之外的事由,都当作可以忽略的事由,“琐事”除了指小事、不重要的事情之外,还有生活中时时发生、可以被忽略的潜在含义。
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定罪,然后是主要的事实能否被认定,再然后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至于那些对量刑只能产生些许影响的酌定情节,我们会人为地选择忽略。
我们忽略了这些细节,当事人从鲜活的影像抽象为一个符号,犯罪构成如同公式,定罪的过程变成了冰冷的逻辑推演。
是的,我们更在意的是结果,以及粗线条的过程。
但是正义一定是具体而细微的。
因为具体才真实,这一切只有带着感情才能体会。
感情其实是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和态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切体察,是对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对现实生活的某种谅解,是对人性的了解和包容,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刻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某种怀疑。
人无法时时把握自己的命运。
难道你在生活中就从来没有过不得已?
什么叫初犯偶犯?就是既要惩罚又要体现出一种理解之同情。
什么叫期待可能性?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
为什么要不起诉,因为刑罚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容易标签化,有时就是给人一个机会。
一个大学生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就因为骑摩托车使用假证加油,虽然检察官经过努力,但没有能够阻止起诉、审判,可以想见这个年轻人的未来,以及他的家庭所承受的终身压力。
而千百个具有相似情节的快递小哥呢?他们的命运实际上就掌握在我们手中。
是的,感情就是一份理解、一份宽容、一种平衡感、一种大局观。
它体现的既是勇气,也是智慧。
机械理性的执法方式只是司法伦理的最低水准,只有倾注情感,才能闪烁伟大的人性光辉。
2. 人性与理性
司法是理性的、专业的,有自己的逻辑,具有相当强大的自洽性,从逻辑上可能无懈可击,至少可以自圆其说。
但是如果用常识来检验,有些时候又会觉得怪怪的,比如气枪大妈案、于欢案,以及那些快递小哥的案件。
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那就是伦理属性。
伦理是正义的道义基础。
所谓良法必然不是反人性的。
法律的理性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逻辑框架用以指导人的预期。
而人性是检验法律规则合理性的动态指标。
人性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
首先是社会属性,人性是人类结成社会的公约数,共同的伦理基础、是非观念,包括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了社会网络的底层逻辑,如果没有理解与宽容,社会将陷入战争的深渊。理解与宽容并不是人性本身,而是对人性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对同类最大限度的接纳,是对共同风险的协同机制,是对物种基因的一种最大保护。不轻易抛弃一个人,不是因为一个人有用,而是因为给其余同伴增加安全感。刑罚的目的在于回归,而不是简单的个体消灭或将其隔离开来,是一种对不完美的接纳。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完美,都可能犯错误,宽容与接纳,可以使群体得到最大限度的团结。如果对轻微犯罪的不起诉最有利于人改过自新,那将是性价比最高的司法处理方式。因为刑罚的负面效应之一就是通过标签化阻碍犯罪人回归,就如同为犯罪人制造了一个无形的隔离区。
其次是动物属性,人有原始的本能和冲动,有些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有些是为了保证本人和至亲的安危。这些行为虽然看似满足某些构成要件,但从直观上看又很容易引起怜悯与同情,这些情感来自于我们对自身处境的换位假设。黑猩猩是杂食动物,它们在吃肉时,有时会放任陌生的同类也吃一点。给别人活路,也就是给自己活路,这是高级物种的进化法则。因为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犯罪行为,其可宽恕性就会大很多。同时,我们还要检讨社会对弱者关爱的不足。为什么要帮助弱势群体而不是任其自生自灭?因为保护他们就是在保护所有人,或者说给所有人以安全感。
最后是人的独立自主性只是相对的概念。虽然人不是欲望的奴隶,也不是社会的螺丝钉,但有时我们或多或少都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因为给家人看病而偷窃、为了反抗对家人的羞辱而动手、为了将无理取闹的邻居推出门外、为了送外卖而使用假证加油……面对这些,我们能否完全做到置身事外?我并不相信命运,但我相信存在短期摆脱不了的生活性安排。为了体现部分不得已的不可罚性,法律设计了紧急避险、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等制度形式,但仍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情节,因此刑法还设定了但书规定,刑事诉讼法还设计了不起诉制度。这就为刑法的机械性留下了人性的出口。
3. 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这种信仰来自于人们对它的稳定预期,来自于它的伦理基础。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它只是特定语境下的纠纷解决范式。
它是一种动态的逻辑法则,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规范。
因此必须结合人性进行试错检验,避免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与当下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相契合。
有些法律从制定之初就存在着伦理缺陷,机械执法容易成为行业利益的保护工具。
所谓恶法就是背离了法律的伦理基础的法。
而伦理基础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这种法律的出台反映了行业立法、部门立法的模式问题,如果机械执法必然放大恶法的危害性,有违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良法与善治。
追求良法,但又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内容局限,然后以善治补之。
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
这种追求某种时候可能会牺牲一部分的效率,但从长远看,这种到位的执法观将增加司法结果的可接受度,增强司法结果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只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机械执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
永远相信人性本善,永远相信人有改造好的可能,相信人总有不得已之处,愿意倾听离奇的理由。
机械套用法律的时候,不仅是麻木,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
不是我们丢失了情感,是我们丧失了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重拾这份激情,就是将人性融入对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在包容人类的不完美,就是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就是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为何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