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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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44字
- 2021-05-21 18:03:32
9.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委托合同与代理(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
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2.委托代理(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武大2013年研)、滥用代理权(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①从是否取得代理权来说,前者有代理权,而后者无代理权。
②从法律效果来说,前者代理的行为当然无效,后者为效力未定,经过追认后,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③从代理的内容来说,前者违背代理权设立宗旨,不利于被代理人,后者则可能是对被代理人有益的。
4.共同代理与双方代理(武大2014年研)
答:(1)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应共同行使代理权,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双方代理的效力,通说认为,双方代理应予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双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禁止双方代理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被代理人已经同意或者追认,则无禁止之必要。
(2)共同代理与双方代理的区别:共同代理是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对代理进行的划分,与之相对的是单独代理;而双方代理则属于滥用代理权的一种情形。共同代理除非共同代理行为之外者皆有效;而双方代理原则上为无效行为。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华南理工2017年研)
答: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6.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中南财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有何区别?(简答题,苏州大学2012年研)
答:(1)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
①权利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②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无权代理所为的处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7.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中南财大2008年研;上交2006年研)
相关试题:无权代理(湘潭大学2017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表见代理(华中农大2017年研;暨南大学2016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
答:(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①有无外表授权不同。无权代理没有外表授权,表见代理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②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二、简答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华中农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代理的特征。(广东财大2016年研)
答:(1)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其含义有二: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参加人,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②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
(2)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总则》采取的即是狭义的代理。
②广义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使其后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如行纪行为。
(3)代理的特征包括:
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辨析: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首都师大2010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也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理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②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法人登记等。
③代理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这是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后两项代理的内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广义的代理,原则上适用民法上代理的有关规定。
3.辨析: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首都师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代理人无条件享有复任权。(辨析题,首都师大2015年研)
答:这种观点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复代理附有条件,除非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2)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因为委托代理的基础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在尊重被代理人意思和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①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
②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③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
④在紧急情况下,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4.谈谈代理权滥用与禁止。(清华大学2006年研)
相关试题:滥用代理权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论述题,中山大学2014年研)
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1)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2)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
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a.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b.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总则》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民法总则》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则双方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者同意的,双方代理行为自始无效。被代理人事后同意或者追认的,双方代理行为自始有效。
③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通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通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5.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特征
①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
②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汉、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
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被代理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向无权代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但是对某一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应当是概括的,不能只追认利益的方面而不追认不利益的方面。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应当向被代理人表示。行使催告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以内追认。相对人应当给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的合理的追认期限,期限不应过短。在追任期内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的相对人,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人有撤销权。恶意的相对人没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意思向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表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未追认前,相对人仍可撤回。
6.表见代理的类型。(山东大学2005年研)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要有如下类型:
(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权。表见授权可能是口头的,实践中多为书面形式,包括:
①代理证书。代理证书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和介绍信等。如果这些证书中没有明确规定代理的期限和内容,无权代理人持有这些证书与相对人订约,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果证书中对代理权的期限和内容规定得非常明确,相对人没有仔细阅读,则不能认定其有合理的理由。
②单位印章。无权代理人持有单位印章,只要不是盗用的或者伪造的,相对人就存在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无权代理人仅仅持有单位负责人的名章,一般不能认定其具有代理权,因为名章不同于公章,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伪造名章要比伪造公章更容易。
③单位介绍信。如果单位开的介绍信包含了授权的内容但是不具体,则具备表见授权的特征。如果单位介绍信没有包括授权的内容,则不能认定其享有代理权。
④空白合同书。空白合同书具有表见授权的特征,只要不是盗用的或者伪造的,就构成表见代理。
⑤其他证明材料。代理人如持有不动产交易时使用的权利证书、金钱借款中的借据,可认定构成表见授权。
(2)容忍的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而不表示反对,或者为履行合同进行准备的,应认定表见代理成立。
(3)特定身份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因特殊身份关系的存在,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如无权代理人在本人的场所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依据具体情况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如他人在被代理人商店内售货,他人在被代理人卖票大厅内售票。
7.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北邮2009年研)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价值包括:
(1)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人虽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此时在考虑本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即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不当威胁。
(2)督促被代理人或本人妥善管理个人事务
发生表见代理的事由多为本人在代理关系终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清理手续,或者对本人事务有所疏忽,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反面督促本人对个人事务更加关照。
(3)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保障交易秩序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对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的,承认表见代理。可见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根本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得到协调。
三、论述题
1.论代理关系中因授权不明产生的代理责任的承担。(中山大学2006年研)
答:(1)授权不明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是否授权;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权限;从意思表示中难以判断其授权的起止期。由于授权行为为不要式行为,无论口头授权或者书面授权中都可能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
(2)对于授权不明的责任,《民法总则》未作规定。一般应区分有偿代理和无偿代理:
①在无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
②在有偿代理中,因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只有在代理人对于授权不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负连带责任。
2.《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论述分析“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责任根据如何,学说不一。通说认为,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如何,世界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规定,应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其立法目的既符合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法律精神,又能使善意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多样化。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不为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或者合同上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规定,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中山大学2011年研;北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表见代理及其要件。(山东大学2017年研)
(2)论述表见代理之要件。(华南理工2015年研)
(3)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简答题,苏州大学2014年研)
(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答题,北邮2014年研;北航2011年研)
(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武大2012年研;山东大学2007年研)
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对人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因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而遭受损害的,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4.试述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和联系。(北邮2008年研)
相关试题: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简答题,北邮2005年研)
答:(1)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概念
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②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①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均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实际上均属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
②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均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遭受损失的被代理人均可以向代理人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3)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①代理人特征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第三人可以经过合理的调查或其他途径得知其没有本人授权,不具备令第三人信服的代理权合法外观;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则拥有本人的授权文件或者其他外观可以使一般善意第三人相信的证明。
②代理行为的效力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变为有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在表见代理中,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
四、案例分析题
1.居住于我国南方某县城的甲前往我国北方某市出差。在甲临行前其邻居乙委托甲顺便在该市替他购买一批物品,甲接受了这一委托并收下了由乙交给的一笔购物款项。不料在甲到达该市的第二天,乙便在其住所地因车祸而死亡。甲在到达该市后的第四天便以乙的名义替乙买下了为其所委托购买的那批物品;次日甲从该市打电话到乙家,才被乙的家人告知乙于其买下那批物品之前便死亡。数日后甲返回其住所地并将由其替乙购买的那批物品送到乙家,但乙的子女却以乙死亡在先甲购买在后为由拒收这批物品并要求甲退还由乙生前交给其的那笔购物款项。(南京大学2003年研)
请你对这起事例中的争议作详细地法理分析。
答:被代理人死亡就失去了被代理的对象,代理权原则上消灭。但被代理人的死亡并不当然引起委托代理的终止。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乙的死亡不影响代理行为的效力,甲的代理行为有效,乙的子女无权拒收物品并要求退还款项。
2.李某是甲公司的采购员,长期代表甲公司与异地的乙公司进行购销活动。2004年2月,李某因违反公司制度被甲公司开除,但甲公司未收回开给李某的依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2004年4月,李某凭该委托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加湿器的合同,对交货日及付款方式等都有明确约定。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甲公司,但甲公司拒绝收货,称李某已被开除,不认可该合同效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
现问:
(1)本案中的合同效力如何?理由是什么?
(2)乙公司有何权利?
答:(1)本案中李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加湿器购买合同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对乙公司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如果乙公司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乙公司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乙公司不主张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和交易安全的,而非保护无权代理人的利益。
3.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乙,并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给甲,另外又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一份金额为300万元的合同。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遭到甲的拒绝,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引起纠纷,诉至法院。(中山大学2010年研)
请问:
(1)如果丙公司不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2)如果丙公司明知乙没有代理权,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3)如果乙在合法使用该合同专用章期间自己仿照私刻了该印章,在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将原合同专用章还给甲,但乙用私刻的印章另外与丙订立了一份合同,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理由:乙、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2)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理由:构成表见代理须相对人为善意,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不成立表见代理。本题中,丙公司是明知乙没有代理权而与乙签订合同的,故丙公司为恶意,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3)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理由:印章系伪造的,相对人不存在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丙公司不构成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