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1.社会团体法人(湘潭大学2015年研)

答: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

(2)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法人特征是:

其财产来源于社会捐赠。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其性质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3)社会团体法人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区进行活动。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民法总则》未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实务上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有些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进行民事活动时,无法归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而将其归于社团法人较为准确。

3.法人实在说(武大2015年研)

答:法人实在说是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学说,该说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其所持理由不尽相同:有的认为法人有意思能力,故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的认为法人机关的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即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的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系法律所明定。现代民法均规定法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人实在说相对应的是法人拟制说,其认为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所持理由也不尽相同。

4.法人机关(南京大学2003年研)

答: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法律特征包括: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5.法定代表人(浙江工商2016年研)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定的。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2)法定代表人的条件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

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可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律有特别限制的除外。

6.法人清算(青岛大学2015年研)

答:(1)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除机关法人以及事业单位法人的解散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外,其他法人的解散除合并或者分立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清算的种类

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非破产清算则是不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但在清算时发现其具有破产原因时,即按破产程序处理。

二、简答题

1.简述法人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华中农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

(1)法人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浙江工商2015年研)

(2)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与法人的有限责任。(华南理工2013年研)

答: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的法人要求具备的具体条件不同,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自己的章程

法人作为团体组织必须要有章程,无章程无以成团体,法人章程应对法人的设立目的、法人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及成员地位等重要事项加以规定。法人章程是法人成员权利义务的依据,法人章程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其章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人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机构有机地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法人应该有自己的住所。作为法人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还可以是和他人共用的。住所作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国家主管机关监督。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当法人的事务所存在多处时,以其中心事务所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仅有一个事务所的,以该事务所的所在地为住所。

法人成立的条件,特别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山东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者的区别

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湘潭大学2016年研)

答: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的意义在于规制法人民事行为的范围,确认法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受限制,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法人权利能力限制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都规定了限制。

(2)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否受限制,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拉伦茨认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因性质之限制、因法令之限制和因目的之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涉及三方面:

a.因性质之限制。如《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b.因法令之限制。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c.因目的之限制。如《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梅迪库斯反对法人权利能力受限制的观点。

法人目的外的行为是否有效,是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

4.简述超越目的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公司法未规定其性质、效力。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规定取消了“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法人的团体意思,团体意思由法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然后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法人的团体意思进行法律行为,就是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效果。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无效。而对于这以外的领域,在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内,则行为当然有效。在行为能力范围外,原则上,公司也可以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制度的除外。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效。

5.谈谈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承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其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对外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法人的侵权行为。

(1)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总则》第62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62条第1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根据《民法总则》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则是:只能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违反章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正常的经营行为甚至一定限度内的越权行为,给法人造成损害的,法人也不得追偿。法人行使追偿权以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根据《民法总则》第170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为职务代理关系,法人对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对代理后果的承受。法人对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承担责任,是因为法人对其他工作人员的选任和指示负有义务,并对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3)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首先追究法人的责任。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违法或违章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追偿。

6.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山东大学2010年研)

答:(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2)法人机关的特点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由单个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的机关不同于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外延很大。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指法人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7.法人机关的构成。(上交2009年研)

答: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1)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的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其中法人的权利机关、监督机关是法人的任意性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一般不设常设机构。

8.法人变更的情形。(山东大学2011年研)

答:(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2)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企业法人兼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合并多属这种形式。吸收合并的特殊形式为一个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法人之中,吸收已消灭的法人的,不是一个法人,而是几个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