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2)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3.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我国民法应当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前者是从民法的本质属性和基本任务来说,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后者是从民法规范结构来说,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民法规范结构的基石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而发生联系,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客体决定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三、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故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2)非行为事实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包括: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a.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

b.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有生命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有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

需要注意:

第一,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身权。

第二,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

第三,社员权是民法上的社团成员基于其成员地位享有的权利。社员有参与社团的管理、监督的权利,有些社团的社员权有财产权,有些没有。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a.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b.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c.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d.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

a.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b.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a.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b.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

a.专属权,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

b.非专属权,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a.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b.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原权与救济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a.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b.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法律行为方法两种。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民事主体的自由。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依权利的目的行使,不得滥用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a.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第一,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有不法侵害;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二,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有: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b.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自助行为一般需要的条件有: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其含义如下:

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即成为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a.法定义务,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a.作为义务,又称积极义务,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b.不作为义务,又称消极义务,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的义务。

3.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者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有独立性和实现上的优先性

(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

性质不同。义务是“当为”,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当为而不为产生责任。义务是责任之因,责任是违反义务之果。责任反映不正常的社会秩序,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功能不同。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二者相辅相成。责任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辅助条件。

拘束力不同。义务的拘束力,是指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不是可履行可不履行;不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义务人就变为责任人,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3)民事责任的分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a.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区分意义:侵害财产权的,承担财产责任,一般不承担非财产责任。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财产责任,还要依法承担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a.违约责任,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b.侵权责任,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c.其他责任,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

区分意义: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有所不同。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a.无限责任,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b.有限责任,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区分意义: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a.单独责任,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责任。

b.共同责任,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第一,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第二,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第三,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区分意义: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连带责任是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加重了责任人的负担,因此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a.过错责任,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b.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c.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11种: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f.修理、重作、更换;g.继续履行;h.赔偿损失;i.支付违约金;j.消除影响、恢复名誉;k.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承担

以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单独适用还是合并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区分责任与制裁的原理和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有三种途径:

a.自动承担,指责任人自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b.请求承担,指经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以后,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c.强制承担,指通过司法程序,由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必要时权利人有权不向责任人提出请求而直接请求司法机关裁决责任人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除

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的,免除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权利人可以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民事责任与债、物权和请求权的关系

1.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

我国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是对德国民法上将责任与债结合模式的借鉴与变革。具体表现如下:

(1)德国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

民法的责任与债是结合关系,责任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债务与责任的位置不仅可以互换,而且可以循环。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属于但不限于财产关系。德国民法上的损害赔偿首先不是以金钱赔偿,而是恢复一种状态(恢复原状)。

(2)我国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

民法严格区分责任与债。二者不能同义使用,不能互换。

民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其中赔偿损失(违约金和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式)具有财产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债法的一般规定。

2.民事责任与物权的关系

(1)德国民法上的责任属于债法的范畴,物权法中无责任。侵害他人物权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适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属于债法的范畴。

(2)我国民法上的责任超出了债法的范畴,违约或者侵害物权及其他绝对权的,均适用责任的有关规定,对此《民法总则》《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

(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法有重合,对此学者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侵权责任法否定说;二是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竞合说;三是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说。

本书坚持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说,理由如下:

从我国民法严格区分责任与义务的视角看,物权请求权的实质是,由于相对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

责任的性质不是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责任与债是分离的,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并不变为侵权行为之债,而是保护物权的责任方式。

(4)我国民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不同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适用无过错责任。

3.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关于请求权的规定,是对德国民法请求权体系的借鉴与变革。

(1)德国的立法与理论

《德国民法典》建立了请求权体系,请求权成为贯穿民法典各部分的内容。根据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物权请求权有两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物权是由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物权人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

第二种含义,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这主要是针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权。

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物权请求权的第一种含义已被否定,剩下的仅是第二种含义,即物权受到侵害时发生请求权。

(2)我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方法是责任,责任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请求权是权利派生的,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于一物。我国民法上请求权体系应当从属于权利——义务——责任体系。

根据区分原权与救济权的原理,请求权可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基于原权发生的请求权是原权请求权;基于救济权发生的请求权是救济权请求权

在将责任限于债的范畴的情况下,认为请求权具有强制性,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权利,合乎逻辑。但是,在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的情况下,责任具有强制性,请求权本身没有强制性

我国民法将责任与债分离,将绝对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具有以下优越性

a.通俗清晰,具有亲民性,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的功能。

b.责任与债分离,可以醇化债的财产内涵,使债法更加科学。

c.在责任与债分离的情况下,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

d.责任与债分离,既能体现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立法精练,又有利于充分保护各种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