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概述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1)广义的宪法解释: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

(2)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宪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2)根据宪法解释的方法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3)根据宪法解释者动机的不同可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4)根据宪法解释的机关不同,可分为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等类型。

(5)根据宪法解释的目的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6)根据宪法解释的尺度不同,宪法解释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宪法解释的体制

(1)国家元首解释制

国家元首解释制始于君主制,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是日本明治宪法。

(2)立法机关解释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即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制的两种体制。

a.立法机关就是制宪机构。

b.由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

(3)普通法院解释制

普通法院解释制是指以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也称司法审查解释。

(4)特设机关解释制

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是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

(5)公民团体解释制

在一些实行公民复决制度的国家,公民团体有最终解释宪法的权力。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体制

我国实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宪法解释体制。

2.我国采用这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原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

(2)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大量的宪法解释问题是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监督权与解释权的统一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3)宪法解释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经常开展活动的专门机关,其组成人员富有政治和社会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且其中也有法律专家,可以承担根据社会发展需求解释宪法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