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下半年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中学)》【教材精讲+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31小时高清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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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1字
- 2020-11-18 19:02:22
第二章 中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考纲提要
1.理解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权利与义务。
2.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
3.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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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的建设,形成了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教师便要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开展教育活动。而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能够正确地履行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首先需要正确理解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权利
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是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享有的,所以教育法学也把这种权利称为“教育权利”。所谓“教育权利”,“是教育法规赋予人们所享有的有关教育的权益,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为或不为某种教育行为”。
二、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的义务,是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对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责任。这种义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规定,也可称为教育义务。“教育义务是教育法规要求人们应履行的有关教育的责任,它规范人们必须为或者不得为某种教育行为”。
三、教育法律关系中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互为存在的条件。
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被赋予某种教育权利,是因为教师对于教育活动的价值,教师对于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被规定承担某种教育义务,是因为教师对于教育活动的价值,教师对于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的实现需要得到保障。
教师拥有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利,是因为教师对于教育活动和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教师必须承担一定的教育义务,是因为教师必须确保自身对于教育活动和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教师不能确保自身对于教育活动和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教师的权利就失去了存在前提;教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教师对于教育活动和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价值就难以实现。这是一种辩证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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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于教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可以明白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义务,既是教师对于教育事业价值的实现,也是教师个人职业价值的实现。教师必须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权利的规定
1.《教育法》的规定
(1)“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3.《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义务的规定
1.《教育法》的规定
(1)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使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任务《义务教育法》要求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4)“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法》的规定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的重要责任是培养公民,公民的基本素质就是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有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义务的规定。关于教师义务规定有一些内容同《教育法》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在不可为的行为规定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的规定,既是对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教育者集体的义务规定,也是对教师的义务的规定,因为教师是学校教育者集体的一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从一个特定的方面——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规定了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
第三节 中学教师正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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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行使和维护教师权利
1.正确行使教师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权利,不可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可为”和“可不为”的行为规定。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权利,不仅为教育活动中的教师所必须拥有,而且为教育活动中其他主体所需要。
教师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必须是一个权利主体,但是教师权利的行使也不是无条件的,关键是教师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教师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首先需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权利有正确的理解。
2.敢于维护教师权利
法律虽然赋予了教师在职业活动中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行使这些权利不是仅仅有利于教师自己,而是有利于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有利于教育活动的积极发展。因此,教师维护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也是一种教师权利。
二、自觉承担教师义务
1.积极履行教师义务
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必须为”或“不可为”的行为规定。如果说教师的权利是以积极的作为来满足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需要,那么教师的义务就是以受到限定的行为来使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需要不致受到阻碍,其他主体的权益不致受到损害。
行使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做了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事,对于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是有利的;履行义务则意味着义务人按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或按法律规定“不得做”,才不会使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需要受到阻碍或使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
2.明确教师法律责任
一个有正确法律意识的教师,能够做到自觉地履行教师义务。但中学教师也要认识到,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不可以侵犯的;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不可以违背的。违背义务要负法律责任,违背教师义务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本章小结
明确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本章的重点。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因而享有并承担着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既通过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来确保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也通过行使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教师通过履行义务,来确保教育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权益。《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均专门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也有涉及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