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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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通过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

1984年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解读

1.立法宗旨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素质教育”写入新《义务教育法》

(1)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改革考试制度,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

3.义务教育终于“免费”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免收学费,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

4.法律体现“以‘学生’为本

针对校园重大突发事件

学校建设

校舍安全

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人员聘用

不得歧视、体罚学生

5.教师的权利和待遇保障

保障农村教师工资

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

6.义务教育要实现“均衡发展”

(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4)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5)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7.对法律责任的划定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义务教育法》颁布的意义

1、方向:素质教育使命;免费;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权利;规范办学行为;执法的可操作性。

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总结了《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义务教育法》做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

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例题5: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因此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