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配套考研真题解析

一、配套考研真题

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论述题,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要说明刑法中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武大2007年研]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上交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

(3)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西安交大2008年研;山东大学2007年研;人大2006年研;中共中央党校2005年研]

(4)犯罪客体。[概念题,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5)犯罪对象。[概念题,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

二、配套考研真题解析

论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论述题,中山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要说明刑法中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武大2007年研]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上交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

(3)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西安交大2008年研;山东大学2007年研;人大2006年研;中共中央党校2005年研]

(4)犯罪客体。[概念题,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

(5)犯罪对象。[概念题,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如刑法典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又如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如诈骗犯将他人的计算机骗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计算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把诈骗所得之物妥为保存,以便自用或者销赃。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