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46小时高清视频】
- 圣才电子书主编
- 3927字
- 2024-12-21 09:11:58
1.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1.著作权的定义
(1)概念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2)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著作权、版权与作者权之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其外延却有较大的差异:
①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②作者权是以人为本哲学理念的体现,它着重于精神性权利,同时兼顾财产性权利。
③著作权则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
在著作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中,版权体系的适应性强于作者权体系。这两个平行的制度演绎至今,特别是在著作权国际公约的框架中,彼此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例】著作权与版权(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1)概念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版权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复制权的演进结果,它着重于财产性权利,基本不考虑精神性权利。
(2)二者的联系
著作权是“版权”与“作者权”折中的结果,它将财产权利与精神权利同等对待,偏向性不明显。在某种程度上,著作权即版权。
(3)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版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
②客体不同。版权的客体是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保护的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③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④内容不同。版权的内容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⑤期限不同。在我国,版权的期限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则由法律专门规定。
2.著作权的外延
不同国家或地区著作权的外延存在较大差距,大体有三种:
(1)仅指著作财产权。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它使用的“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三个概念,相互平行,互不包含。
(2)同时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它们使用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平行的。
(3)既包含著作财产权,又包含著作人身权,还包含邻接权的内容。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不多。
3.著作权的特征
(1)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权利。
(2)具体化的专有性
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类似,也只能针对具体对象,不能针对抽象对象。
(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一特征也不是绝对的,例外包括:
①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具有时间限制。
②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也具有时间限制,有的权利保护期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有的甚至比财产权的保护期短。
③《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人身权的最短保护期与财产权利相同。
4.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由作品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此处所指的“著作权取得”主要是原始取得。
(1)著作权取得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没有规定必须办理的手续。该原则与《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作品要求。能够依我国《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首先须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并且不属于其第5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②作者国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能够在我国获得著作权的人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
③作品国籍。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4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进行登记。但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如果愿意进行作品登记,则可以进行登记。作品进行登记,既不是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也不影响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但是,实行作品登记也有许多好处:
①作品登记证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
②对计算机软件而言,软件登记证所具有的作用更大。
③作品登记证还是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文件。
④对某些作品来说,如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作品登记证还可以作为证明其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
(3)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
①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
②美、英等国的版权法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已创作完成的条件。按照它们的规定,固定作品的时间即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但这并不影响版权的自动取得原则。
【例】比较著作权与物权的异同?(上交1999年研)
答: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和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相同点
著作权和物权都是民事财产权利,著作权从其属性来讲仍是一项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这条规定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著作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从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著作权同民法中的物权有相同之处。各国都将著作权规定为一种对世的、排他的、独占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特别是著作财产权,应属于物权的一种。英国版权法将著作权视为动产,亦说明该权利的性质。
(2)不同点
著作权与民法中的物权又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通常都和权利指向的有形物紧密相关,有形物转移或者消灭,权利也随之转移或者消灭。而著作权指向的是作者对某种思想的表达,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不是记录该作品的物理载体,即使该载体转移或者消灭,权利并不发生转移或者消灭,作品也依然存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脱离于记录作品的物质载体存在,是一种抽象的财产。通常将著作权称为“无形财产权”,即源于此。
另外,著作权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而民法中的物权一般不包含人身权内容。民法中的人身权不带有财产内容,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不然,有些著作人身权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性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即说明这一点。
物权与著作权有以下一些不同之处:
①物权的标的通常只能由物权人占有,物权人排除其他人同时占有的可能,物权指向的标的物既受到法律保护,实际上也容易受到物权人的保护,因此物权受到他人侵犯的危险性很小;而作品一旦发表,全社会都可以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渠道获得,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作者只能依靠法律去制止,但是实际上却很难做到。可见,著作权的排他性大大弱于物权。
②著作权可以同时许可两人以上行使,不受记录作品的载体的限制;而物权的行使通常都离不开对标的的占有,很难想象脱离标的物对物权的行使。
③传统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理论上只要物体存在,权利就存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因关系到社会公众在文化、教育、科学方面的利益,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都有限度,超过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有理论将著作权称为“准物权”。
二、我国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1.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产生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该法共6章61条,符合《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版权保护的规定。
2.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清朝末年(1910年),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诞生。
(2)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我国的第二部《著作权法》。
(3)1928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三部《著作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并未立即制定《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条例等对公民的版权也有保护性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5)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还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