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 圣才电子书
- 3404字
- 2021-05-21 19:17:39
4.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条件。
答: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无这种能力,就没有参加这种关系的资格,也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就意味着承担某种国际法上的义务。因此,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虽是对立的,但又是密切联系的。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参加国际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但是要行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际法的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中有的是基本主体,有的是非基本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与其他非基本的主体相对而言的。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国家之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和它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原因具体阐释如下:
(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
现代国际法律关系的构成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形式。国际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国家参与和彼此的实践,国际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和发展。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主权国家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不仅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资格,而且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的完全行为能力。
②国家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没有的。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具有国家的某些特征,但是在一定范围内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实际上不可能像国家那样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它们是由国家建立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组织章程)授予的,是有限的,其活动不能超出成员国的授权范围,否则即属无效。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是为了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是国家之间以协议方式制定或由国家确认而成立的,是随着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①历史的发展证明,从古代、中世纪到近代,国际关系完全由国家之间的交往构成,即使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正式参与了国际法律关系,但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主要的,国家间关系仍是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从领土法、海洋法、外交法和领事法、条约法、争端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立法等传统国际法部门,到国际法的各个新领域,主要是规定国家必须遵守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其签订者亦主要是国家。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①由于国际社会没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因此,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依靠国家自觉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②对于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和国际罪行,主要依靠国家单独和集体实施制裁,即使是国际组织实施制裁,实质上也是成员国集体制裁的一种方式。
3.试分析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答:国际组织在全球的迅速增加以及某些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事实,表明国际组织,特别是某些负有重大国际责任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国际法主体。非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个人有相似性,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目前仍颇有争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在“一定范围”内,是指在其组织约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有权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国际合作的法律形式,国际组织具有与其成员国相区别的法律人格,是一种自成一类的国际法主体。由于国际组织是根据其组织约章而成立的独立实体,因此,它具有依法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事实上,除了国际组织之间的相互交往外,国际组织还与包括国家在内的其他国际法主体日益频繁地进行独立交往,参与法律关系。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等。此外,像联合国这样一类国际组织,还享有直接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的能力。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联合国宪章》,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国际法院1949年在它就联合国能否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明确肯定。
(4)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接受
西方国家著名的国际法学者,以及我国国际法学者亦普遍认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很少有学者否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虽然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但它仍然是国际法主体。
4.试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特殊性与复杂性。
答:关于个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法学界是有争论的。
(1)关于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学说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形式的“个人主体”说,即“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说与“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说。
①“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说认为,组成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粒子是个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国家的权利义务最终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②“个人与国家同是国际法主体”说,并不否定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只是主张个人也同样是国际法主体。欧美许多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持这种观点。
(2)个人在国际法中地位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①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个人可以成为部分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和某些范围内国际争端法的主体。
②但是,个人在国际法的许多重要领域,如领土法、条约法、外交法等领域,并没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是不能成为国际法这些领域的主体的。
③从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若干涉及个人在国际法上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来分析,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个人实际上已经直接承受了一些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a.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对个人权利的规定。公约既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也规定了缔约国给予个人权利的义务。个人是公约的直接受益者,而且个人依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和待遇,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权利。
b.有关国际犯罪的公约对个人责任的规定。公约既规定了缔约国承担惩处国际犯罪的义务,又为个人直接设定了国际法义务,不得触犯这些国际罪行。一旦个人触犯国际罪行,国际法也是根据个人责任原则来追究罪犯的责任的。
c.某些解决争端公约对个人在解决争端程序中诉讼地位和权利的规定。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使个人有权以与有关缔约国相平等的地位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④个人是否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争论,是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发展,也与国际法范围的宽广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有关。
国际法是由领土法、海洋法、条约法、外交法、人权法、国际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综合形成的法体系,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的只调整国家间关系,有的除了调整国家间关系外,还调整个人关系,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承载了相关领域的国际法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