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术发展报告(2015)
-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4681字
- 2020-08-29 19:50:22
十二、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研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在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的一百多年里,人们对于这一命题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并且直到目前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的相关解读也被学术界看作经济学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通过检索发现,2015年共有三篇相关文献针对这一议题展开研究,重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再理解
有学者指出,恩格斯关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活资料的所有制”的解释同马克思的系统理论是相一致的,对它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要得到该问题的科学答案,应该准确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和基本特征。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单独、分散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个人。过分强调个人所有,不利于正确认识公有制特征。长期以来,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意见分歧是从质疑恩格斯的解释开始的。因此,要澄清认识就必须从这个源头开始。对“恩格斯将‘个人所有制’解释为消费资料所有制”的误解,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马克思在考察社会变革时,一贯侧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消费资料所有制只是派生的。在“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论述的主题应该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不可能仅仅指消费资料所有制。第二,马克思讲的是“个人所有制”的辩证发展,即否定之否定。初始是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到最后阶段却变成消费资料,在逻辑概念上是不一致的。第三,即使在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下,消费资料也是归工人个人所有,不存在重建的问题。所以,只用消费资料去解释“个人所有制”是行不通的。恩格斯的解释符合逻辑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完全符合马克思设想的本意,且得到了马克思的首肯,无论在辩证逻辑或形式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并且在很长时期被国内外马克思主义理论界所接受,因此这三种质疑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虽然恩格斯对马克思理论的阐述不一定全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他在《反杜林论》中对“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是准确的、经得起推敲的,既不违反形式逻辑,也符合辩证逻辑。因此,不能因为恩格斯在个别地方对马克思的理论可能存在解释不周全之处,就怀疑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解释的正确性。要得到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的科学答案,应该准确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和基本特征。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孤立的、单个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一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前者属于私有制,后者则属于公有制。而未来社会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体,不是作为私有者的孤立的个人,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即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整体的个人。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差别,首先在于所有者根本不同,即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的劳动人民,因而它彻底改变了劳动者被奴役、被剥削的状况,确立了劳动者在生产、流通和分配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满足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劳动者日益全面的发展。此外,从所有权的结构和存在形式看,其具有所有权构成的直接社会性、权利享有的平等性、产权结构的统一性、产权存在形式的集中性和不可分性等特征。也就是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公有制虽然是由劳动者个人组成的,但劳动者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及他们的发展只能依赖于联合起来的整体,联合和组织是单个劳动者改变其弱势地位并获得发展的根本条件,能够将公有制与非公有的其他所有制区别开的就是劳动者的联合。因此,在公有制中劳动者不是一个个像散沙一样地凑合在一起,而是一个高度联合的整体、一个有组织的社会有机体。在公有制内部整体与个人的关系中,上述的共同性、整体性、集中性、统一性等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们决定和反映了公有制的本质属性,维护和促进公有制的发展。而只有把公有制理解为这样一种生产关系,才能懂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的含义,明确个人成为共同所有者的含义,过分强调个人所有不利于正确认识公有制的特征。在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的辩论中,虽然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但其中一些论者的共同点是都肯定马克思所讲的否定之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些论述对理解公有制的内涵和正确处理公有制的内部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对认清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有着积极的理论意义。因而,我们需要从争论中吸取有益的启示,并且要提防有人利用争论浑水摸鱼、贩卖私货。自从恩格斯的解释被怀疑,“个人所有制”被说成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观点开始流行之后,一向想把公有经济私有化的一些人,篡改马克思所提出的本质蕴涵,大力鼓吹生产资料归个人私有。有人主张,《资本论》提出要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即社会的生产资料归每个社会成员私有;有人认为在现有的公有制中,劳动者的所有权是抽象的、虚置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把生产资料量化给个人;还有人主张用现代合约经济学去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社会主义在劳动者对自己人力资本占有的基础上,否定物质资本所有者对物质资本的占有,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以集体的名义对物质资本的占有,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既是分离的又是合一的,断言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含义。然而,这些论调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系统分析是互相对立的,其理论基础曾经被马克思多次揭露和批判过。[1]
(二)廓清“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前提
有学者认为,目前关于“个人所有制”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第二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所有制”是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股票形式则是这种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四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针对生活资料或消费资料,或财产的个人所有制,生产资料则采取公有制形式。虽然人们对该问题争论已久,但是却很少专题考察“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并且从方法论上看,人们较少从理论自身的规定性问题角度进行具体讨论。事实上,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一个孤立的观点,它承诺了一个理论上的社会本体存在,它建立于一个社会系统上,有一些基础性条件规定保证它的成立。因此,要厘清学术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争议,需要廓清“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前提。具体而言,就是要界定马克思意在“什么样的社会”里对“什么样的个人”“重建个人所有制”。关于“在什么样的社会里‘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重建,而是针对在未来社会里建立的经济制度。而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理论旨趣指向的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终结后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并且,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就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经济制度而言,马克思要重新建立的这种经济制度是真正的从人类历史开始的、使人类获得解放的、有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虽然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就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经济制度而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所有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全无关。这是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想的个人所有制是对当时欧洲社会典型的分析结论,认为它是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但是,我国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而是建立在现在的社会主义的成就基础上。因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个人所有制”虽然不是同一个事物,但是我们要意识到我们目前的经济制度与“个人所有制”有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个人所有制”的前身。马克思提出的重建那种“个人所有制”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我们应当创造各种条件为这种所有制的出现打下基础。根据马克思的描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未来社会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首先,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的生产力必须有极大的发展,创造的社会物质财富极其丰富,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问题得到解决,人不再受制于物的奴役。同时,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世界市场的形成,世界成了相互联系的整体,为生产关系的变革奠定了基础,个人成了世界性的普遍个人,个人的全面性具备了现实条件,个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可能性,个人的解放与整个人类的解放统一起来。其次,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构想里,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经济已经不存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货币和市场已经消失,资本的生长条件已被消解,劳动不是人获取报酬的手段,一切按需分配,劳动成了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是个人生命的表达。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个人’是什么样的”,要看到,“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马克思设想的为人类的解放奠定物质基础的未来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因此,要明白它是什么样的所有制,必须对马克思的“个人”理论发展过程有所了解。马克思的“个人”的发展,需经历原子式的“个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的社会的“人”、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的“人”、联合起来的个人的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的“个人”等不同阶段。马克思理解了现实的个人是社会的存在物,社会现实的基本活动是物质生产活动,人的发展受制于这些物质生产条件,现实的个人必须在这些现实的条件下找到解放的道路。但是,这些物质的生产活动只能在共同体中实现。马克思认为,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共同体——国家是虚假的共同体,它是独立于个人的实体,实质上是一个阶级为了反对另一个阶级而采取的阶级内部联合,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共同体中,这种个人是一般化或者说等级化的个人而非个性化的个人。而真正的共同体则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马克思认为个人所有制其实就是共同体的本身,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条件。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背后蕴含着一系列的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规定,生产力高度发展、货币消失、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国家令政功能消失、联合社会个人成为全体个人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当我们探讨这一理论观点时,应该对这个理论观点承诺的一个系统有一个整体认识,这样才能科学地把握它。[2]
(三)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
有学者指出,未来社会所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作为对发达资本主义的再否定,也即否定之否定,它的性质确实“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但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公有,也不是重新恢复以前的那种简单的私有,而是一种“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我们所说的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在性质上既是公有的也是私有的,是一种劳动者人人皆有的所有制,必须从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这个方面去理解。未来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公有,但这个公有是公共占有或共同占有的意思,而不是公共所有的意思。同时,这个重建的个人所有制还是私有的,即个人所有。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所有必先有一个前提,即共同占有;这里的个人是“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在这里,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辩证统一,相互依存。而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3]
注释
[1] 参见吴宣恭:《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再理解》,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2)。
[2] 参见尉迟光斌:《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逻辑前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3] 参见王竹苗:《再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性质》,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