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传播论:新媒体赋权下的居民社区沟通机制(新闻传播学文库)
- 王斌
- 3079字
- 2020-08-29 20:06:43
三、中国社区媒介的理论意涵
所谓嵌入性,就是社区媒介的发展镶嵌于地方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社区媒介在中国语境下表现为融合性社区网络,借助新媒体的传播技术手段,浸润那些“国家—市场”严格控制之下的传播缝隙也即主流媒体尚未有效覆盖的基层社会空间,进行本地化的信息传播和认同建构。社区媒介让居民获得了媒介近用权,在很多时候也被用来进行抗争传播。这些基层社会空间目前一般被作为市场空间看待和“开发”,也即“利基市场”。然而从嵌入性来讲,它们不只有经济维度,更是基层社会的沟通空间和行动空间,是居民全部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有机体。社区媒介的发展不能无视基层社会的整体性,不能沿用大众媒体的生产逻辑对其内涵进行简单剥离和利用。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中国社区媒介的丰富理论意涵。
(一)融合性社区媒介作为参与式传播的平台和群体性事件的触发空间,是社区营造和社区自治的重要形式
杨敏(2007)认为,居民参与是现代社区形成的机制,不同的参与实践建构出不同的社区类型:强制性(福利性)、引导性(志愿性)、自发性(娱乐性)和计划性(权益性)四种参与类型。这四者的自主性依次升高,对社区共同体形成的影响也由弱到强。在融合性社区媒介上,一方面那些在主流传媒中不易得到报道的议题和内容获得传播;另一方面当居民的共同权利受损时,往往会通过论坛等社区媒介进行联合维权,这种自发性和计划性的社区参与行为有利于社区这种“共同体意识”的建构。社区媒介“由居民生产,为居民服务”的生产机制,在信息的传播与分享过程中,某种程度上也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的机制之一。
融合性社区媒介同时也赋予了群体性事件以空间感和时间感,成为社区营造(community building)的重要方法。人们通过社区媒介的实践,构筑了不同于全球或国家逻辑的地方空间,实现了“再地域化”的过程,即“地点制造”(Fuchtwang,2004;转引自谢静,2013b:67)。从制造地点的角度来看待社区媒介传播,则可以凸显地方性来考察融合性社区媒介的意义。以广州番禺反垃圾焚烧维权事件为例,番禺华南板块“江外江”社区论坛作为融合性社区媒介在抗争事件中便起了较大的作用。对这一案例的研究,无法抽离其空间因素,广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前沿,政府具有更为开放的态度,而其业主多为广州的知识分子及媒体人,这些便利条件都成为其维权成功的重要的地方性因素。反过来,这一事件的解决也促进了番禺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地点制造。
(二)融合性社区媒介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是社区居民自我赋权的重要途径
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重要组织方式(王颖,2008:141)。但“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化不一定意味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削弱。事实上在我国改革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社区并不是扮演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角色,而是主要发挥着国家管理单元的功能(何艳玲,2014)。由于各类行政任务的不断下沉(比如传统的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居委会改革陷入了“内卷化”,改革的结果却是更加行政化(何艳玲,2005)。然而融合性社区媒介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居民有着较为平等的准入机会和较为多元的传播权力结构,可以赋予社区居民媒介近用权以便参与社区事务协商,培养了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及参与建设的能力,某种程度上打破了居委会的行政化,重塑着社区的权利实践。
赋权(empowerment)这一概念是西方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用语,作为一个多层次的、宽泛的概念体系,在不同的学科中,其适用的层面也有所不同(丁未,2009)。但总的来说,赋权可以被定义为增强个人、人际或集体的政治力量,使个人、团体或社区有权力和能力采取行动,以改变现状的过程(Boehm,Boehm,2003)。哈梅林克则提出了自我赋权(selfempowerment)的概念,强调让无权者拥有、控制媒体,“让无声者发声”,进而为自己说话(Hamelink,1995)。在中国,融合性社区媒介让居民拥有媒介近用权,利用具有公共性的小众媒介来为自己发声,从而寻求现状的改变,这就是一种自我赋权的过程。
社区媒介让居民拥有了话语权,在抗争传播中,一方面可以对议题进行框架化(framing),这一过程通过事件叙述的方式进行自我表达,形成“什么是问题”的共识,同时找出“问题的原因”以及为“如何解决问题”创造条件(黄荣贵,2010),可以说这种话语权的获得和实践,是凝聚社区共识的过程;另一方面社区传播可以建立社区的公众形象,有利于其在大众媒体的传播和获得更多关注,从而实现大众传媒与融合性社区媒介传播效果的共振,这点在中国语境下的抗争传播中特别重要。
然而,赋权理论具有实践性,对赋权理论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探讨上,因为在赋权研究中,一旦脱离了具体的人和情景,其实也就偏离了赋权理论有关权力(或资源)如何在关系的互动中获得(或增加)这一基本命题(丁未,2009)。我们认为,不能抽离时空的因素,片面乐观地认为融合性社区媒介作为居民自我赋权的平台,在抗争传播中就一定有利于社区权利的实现。因为每一次抗争,都是国家、社会、行动者三者权力的拉扯,其成功与否既取决于权力之间的较量,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对社会资源的动员程度。
(三)融合性社区媒介作为联结性行动的动员及组织平台,是基层社会进行抗争传播的重要机制
联结性行动(connective action)由华盛顿大学政治传播学教授班尼特提出,他对“占领华尔街”等通过新媒体中介的社会行动进行研究后认为:与高度组织化的、形成集体身份或认同的“集体性行动”(collective action)相对应,联结性行动是建立在网络共享的个人化内容基础上的行动(班尼特,赛格伯格,2013)。联结性行动包括两种类型,即自我组织网络和由组织激发的网络。前者是几乎没有组织的协调行动,是个人通过社交网络分享信息,具有个人化的行动框架。后者则由松散的组织进行协调行动,组织作为集体行为的“后台”,被松散地联结起来。本书认为,通过融合性社区媒介进行的抗争,具有第二种联结性行动的特征。这是因为融合性社区媒介往往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基于地理位置的传播平台使得其在抗争传播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基础和认同默契,但是与传统的集体性行动相比,又具有松散的特点。
融合性社区媒介实现了从线上到线下的动员,往往能够在抗争传播中成为社区居民进行联系、集结的平台。当网络虚拟社区与现实生活社区重合程度较高时,网络社区的交往互动有助于生成大量的弱邻里关系,增加社区社会资本,最后发展成为居民动员的工具(黄荣贵,桂勇,2009)。但是由于互联网使用者之间一般是弱关系连接,彼此并不熟识,加之基于特定利益主体产生联系,因此社区抗争行动的组织者与跟随者之间较为欠缺强烈的情感联系。这一特点意味着,虽然互联网可能有助于动员较大规模的社区集体行动,但是随着以组织为基石的社会向个人化的社会的转变,以及更为灵活的“弱连接”型社会人际网络的形成,很多集体活动具有了更加个人化的表达框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持该行动是一个挑战(Diani,2011;转引自班尼特,赛格伯格,2013)。
特别是当人们利用不同的融合性社区媒介进行抗争并且话题可以超越地域性的时候,这种社区信息的传播结构就会因其“同气相求”而演变成组织结构,发挥重要的连通作用。比如中国各地反对PX项目的居民抗争,近年来已经超越了某一地的化工污染问题,演化为更为宽泛的邻避运动,这种连通作用有可能激发更大范围的社会认同和支持。伴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及社区自治的发展,利用社区媒介进行抗争传播会逐步超越地域性,实现从以社区事件为中心到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转变。而那个时候,社区媒介可能将发挥着联结不同社区和社会中大量个体的纽带作用。这也就是我们当下要高度重视社区媒介和社区传播的原因之一,它在媒体产业版图和传播力量格局中似乎都无足轻重,但它在未来中国社会运行中的潜力和可能性却很值得期待和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