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史回顾

1791年通常被认为是法国劳动法的元年。该年6月14日,议会通过的《夏勃里埃法令》第1条宣布:“取消同一地位或职业公民的任何结社是法国宪法的基本点之一,禁止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在事实上予以恢复。”该规定有其历史渊源。最初,取消结社的法令针对的是中世纪强大的行业协会形成的垄断和行业内部的人身依附关系,此举使启蒙时代兴起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e)和国家干涉理论变为现实。而此时,法国工业革命尚未启动,工人受雇于手工作坊,他们与雇主的关系有别于大工业出现后的劳动关系;工人组织也属于法令禁止的范围。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第414、415条规定,对结社罢工或禁止他人工作的工人处以1至3个月的监禁;为首者可处以2至5年的监禁。为了加强对流动工人的控制,法国当局于1803年建立工人手册(livret d'ouvrier)并规定,任何不持有手册的工人将被视为流浪人逮捕、处罚。

立法方面,拿破仑于1804年授意制定了《民法典》。其中,涉及雇佣劳动关系的仅三条,具体如下:

第1779条规定:“劳动力的租赁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劳动力租赁;二、水陆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劳动力租赁;三、依包工或承揽从事工程建筑的劳动力租赁。”

第1780条规定:“仅允许就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工作对他人承诺提供劳务。”

第1781条规定:“雇主对下列事项的声明具有可信度:(1)工资的定额;(2)过去1年工资的支付;(3)本年部分工资的支付。”

1789年大革命后,法国进入一个内外关系都十分动荡的时期:1804年,拿破仑称帝并大肆对外征战;1815年,拿破仑被逼退位以及波旁王朝复辟;1830年,“七月革命”导致奥尔良王朝的建立;1848年,“二月革命”推动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成立;等等。受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影响,法国的工业革命直到国际和国内形势平和以后才逐渐启动,比英国晚了很多。

工业革命将法国带入大工业生产时期,劳动力的集中和强化使用导致劳动条件的急剧恶化,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童工问题。1840年左右,约有14.3万童工在法国工业企业中劳作,其中9.3万人在纺织领域。[3]童工的恶劣劳动条件被魏勒梅(Louis René Villermé)医生在其调查报告棉毛丝工场工人的身体与精神状况(Tableau de l'état physique et moral des ouvriers employés dans les manufactures de coton, de laine et de soie)中揭露出来,引起社会舆论的震惊。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国议会于1841年3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保护童工的法律。该法第2条规定:禁止使用8岁以下的童工,将童工的每天工作时间分别限制在8小时(8—12岁)和12小时(12—16岁);第3条禁止使用13岁以下的童工从事夜间劳动。该法被视为法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律。

19世纪后半叶是法国劳动法形成的重要阶段。议会于1864年5月25日通过法律废止了有关禁止工人结社罢工的《拿破仑刑法典》第414、415条,使结社不再受刑法处罚;1884年3月21日通过的法律废除了1791年《夏勃里埃法令》对结社的禁止,工会活动从此完全合法。1892年,政府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对雇主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1899年,社会党人亚历山大·米勒米德(Alexandre Millerand)担任工商部部长后设立劳动关系署(Direction des relations du travail),定期组织雇主与工会代表坐在一起谈判,开始形成政府、资方、工会三方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进入20世纪后,劳动法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法国议会于1906年7月13日通过法律,将星期日作为法定休息日。1906年10月25日,政府首次设立劳动部。1910年,首部法国《劳动法》问世,劳动法逐渐形成自身的体系。议会于1919年4月23日通过的法律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会多年的诉求得到满足。

20世纪30年代,法国发生经济大萧条,生产总量急剧下降,企业纷纷裁员减负,导致失业人数节节攀升,被经济繁荣掩盖的社会病症逐渐暴露出来。由左派政党于1934年组成的“人民阵线”在1936年4月、5月两轮选举中胜出,以捍卫工人阶级利益为自身使命的社会党首次执政。受到鼓舞的法国工人随即掀起声势浩大的罢工浪潮,罢工高潮时参加人数超过250万。罢工人数之多、牵涉行业之广,均前所未有。法国工人的主要诉求是增加工资、40小时工作周、带薪休假、工会自由以及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等。

1936年6月5日,受命组阁的莱昂·勃鲁姆发表演说,承诺敦促议会尽快通过法律满足工人们的要求。两天后,在政府的主持下劳资双方在总理府马提尼翁官邸谈判,并于翌日签署法国劳动法史上重要的《马提尼翁协议》。该协议规定:资方承认劳动者有加入工会的权利;全面增加工人工资;职工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设职工代表;资方保证尊重工人的罢工权。随后,议会陆续制定通过了关于集体合同、带薪休假和40小时工作周等法律,将劳资双方议定的内容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马提尼翁协议》对法国劳动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带薪休假,任何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时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首开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国家。而40小时工作周在此后的几十年间一直是标准工作时间,直到1981年法国才开始尝试39小时工作周。1936年确定的职工代表制度将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以及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等都置于职工代表的监督之下。

1936年罢工的规模是史上罕见的,充分显示了团结起来的工人的力量,也使工会的影响大大提高,工会会员人数成倍增加。

1936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二战前后欧洲的紧张局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政治动荡,使得法国的社会改革没有再取得新的进展。值得一提的是,议会于1945年2月22日通过的法律规定,超过100名职工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委员会(comité d'entreprise),委员会由经理、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由经理主持,负责讨论劳动条件并有财务知情权(所在企业应提供年度报告给委员会成员)。在超过500名职工的企业,企业委员会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议会于1946年5月16日通过的法律将设立企业委员会的义务扩及职工人数50名以上的企业。

二战后,法国劳动法的另一重要进展是1946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罢工合法。该《宪法》导言第七项规定:“罢工权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议会于1950年2月11日通过的法律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又称“跨行业最低保障工资”(SMIG),与物价指数挂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实际购买力能够跟上物价的变动。但是,后来由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物价指数,出现了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差异越来越大的现象。

1968年的“五月风暴”是在校学生发起的运动,后扩大到产业领域,形成1936年以后的20世纪第二个工人运动高潮。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于1968年5月27日达成《格勒奈尔协议》(Accords de Grenelle),并通过政府干预得以实施。

1968年以后,工人运动规模逐渐缩小,劳动法的发展趋缓。这一现象直到1981年社会党再次执政后才有所改观。其间,20世纪70年代发生两次石油危机后,法国经济告别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长时期,开始了漫长的低迷状态。与此相应的是失业者越来越多,从此,减少失业成为历届法国政府劳动政策的主旋律。

1981年,社会党再次赢得大选,新成立的政府实施了其竞选纲领中的一系列改善劳工状况的社会主张,包括将最低工资提升10%,将法定工作时间从每周40小时降至39小时,限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和部分劳动时间合同,将法定退休年龄由65岁降至60岁,将带薪年假从4周增至5周,放宽提前退休条件等。然而,这些措施却打击了已经十分脆弱的法国经济:企业倒闭数量增加,资本外流,物价上涨,法郎连续贬值。当局不得不在新政实施两年后便采取紧缩政策。该政策在就业方面主要表现为,减少公有领域职工人数,降低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冻结物价和工资,控制提前退休人数,设立“公益合同”以鼓励公共机构录用16—21岁的待业青年,等等。

由于社会党社会经济政策的失败,法国经济状况下滑,失业率上升。1986年议会改选时,社会党失去了国民议会多数席位,获胜的右派联盟任命希拉克出任政府总理。接近企业界的法国右派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灵活性理论(flexibility),提出法国存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对应,国家对劳动市场管理过度,以及技术性不强的劳动岗位成本过高的现象;主张将解决失业的思路转向降低劳动力成本和减少对企业的政府管制。法国政府开始大面积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减轻由企业负担的低收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雇用更多缺乏特殊技能的工人,因为这些人的失业风险最大。

在减少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同时,法国又在1998年开始推行缩短劳动时间改革,将每周标准工作时间由39小时降至35小时,超过35小时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这一改革的理论基础是通过减少劳动时间促成更多的劳动者分享有限的劳动岗位。

由于减少企业社会缴费负担和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都没有扭转失业状况,近两届法国政府又将劳动法改革重点放在强化企业内部的劳资对话上,希望通过加大企业自主权来消除企业用人顾虑,增加企业的雇佣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