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国的法院设置

法国的法院基本可以分为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

一、司法法院

司法法院(Juridictions judiciaires)的主要职责在于解决私人间的纠纷。司法法院系统主要由刑事法院、民事法院以及特殊法院组成。

在初审层次,民事法院为基层法院(Tribunaux d'instance)、大审法院(Tribunaux de grande instance)和亲民法官(Juges de proximité);刑事法院为违警法院(Tribunaux de police)、轻罪法院(Tribunaux correctionnels)、重罪法院(Cours d'assise)和少年法院(Tribunaux pour enfants);特殊法院包括劳动法庭(conseils de prud'hommes)、商业法院(Tribunaux de commerce)、社会保障法院(Tribunaux des affaires de sécurité sociale)以及农业租约法庭(Tribunaux paritaires des baux ruraux)。

上诉法院(Cour d'appel)内设民事庭、商事庭和社会庭,对初审中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是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机构,内设民事庭、商事庭和社会庭。它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再审,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审查基层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是否准确。

二、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Juridictions administratives)的职责是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基层行政法院对国家、大区、省、市政部门、公有企业与它们的服务对象间发生的纠纷作出初审判决。当事人如果对初审裁决不服,则可以向行政上诉法院上诉。

国家行政法院是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全国范围的判例统一,其三大职能为:(1)作为终审法院审理不服上诉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2)作为上诉法院审理对初级行政法院就市镇选举、驱逐出境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所作判决的上诉;(3)作为初审兼终审法院,审理对政府法令、部委规章、国家机构决定提起的上诉以及对地方或欧洲选举提出的异议。

行政法院的判案依据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法院判例。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对行政法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