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界定

(一)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定义

个别化教育计划最初是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内容,指的是“地方教育部门的代表、医生、心理学和教育学方面的学者、教师、学校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组成小组,为每个被鉴定有残疾的学生制订一份书面教育计划,作为帮、教该学生的工作依据”[1]。与我国教育观念中“因材施教”“个别化教育”的理念,以及幼儿教育中个性化教育支持有异曲同工之处。自该理念产生至今,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全球特殊教育以及融合教育发展中不断本土化,支持着越来越多特殊需要儿童的成长。

幼儿园融合教育中个别化教育计划是指,在幼儿园体系内,为具有明确诊断的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一份教育指导性文件,以期满足儿童个性化发展需求。个别化教育计划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份文件;既“是特殊需要儿童教育与身心全面发展的一个总体构想,又是针对他们进行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2]

(二)个别化教育计划包含的内容

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写明,个别化教育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1)儿童的现有教育成绩水平;(2)年度目标及相应的短期目标;(3)为该儿童提供过的具体特殊教育及该儿童参与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度;(4)服务开始的日期与预期期限;(5)教育目标达成的标准、评估手段。[3]

根据融合幼儿园实践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1)儿童当前的发展水平,即评估结果;(2)长短期发展目标;(3)问题行为及相关行为干预计划;(4)特教支持及辅具计划;(5)计划实施建议;(6)转衔计划。制订计划的人员主要有:幼儿园行政代表,一般为幼儿园园长或业务园长;特教资源中心的主管;特教教师(或称专职教师),为个案负责人,主要负责计划制订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以及各方人员的协调工作,以及幼儿园其他特教教师;融合班班主任教师及助教教师;保健室医生也可参加其中;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