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协调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研究
- 钟昌标
- 3576字
- 2020-07-09 19:14:48
3.3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市场作用方式分析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市场化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必须从经济体制转轨,从经济日益市场化这种大趋势去认识、寻找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众所周知,经济市场化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市场逐渐成为主导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这一根本性的变化,对区域经济活动产生了多方面的、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政府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将逐步弱化,企业正在成为区域经济活动的主体。过去,受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主要是由政府来推动的。在一个区域中,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发展计划、规划、政策,以及对国有经济的直接控制而左右着整个区域的经济活动。因此,调控区域经济,在比较大的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的控制来实现。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政府虽然在区域经济活动中仍有着比较大的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其过去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在不断地削弱和淡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非国有经济的兴起。就全国来看,以工业为例,1978—1997年,国有工业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77.6%下降到26.5%。相反,非国有工业的比重则由22.4%上升到73.5%。各个区域的变化趋势也大体相同,只是幅度有所不同而已。特别是经济越发达的区域,如东南沿海地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越快。一般地,政府无论从产权,还是从人事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都缺乏直接控制权力。非国有经济更多的是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基本规则进行发展。因此,非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领域里所占份额的扩大,就意味着政府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或干预空间在缩小。另一方面是国有经济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如受体制束缚、债务负担、管理不善、技术结构老化等影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大部分企业竞争力下降,许多企业甚至陷入困境而难以自拔;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改制、出让、兼并等方式而转化为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数量上也在减少;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也在不断脱离政府的直接控制;国有经济在行业布局上的调整结果是在竞争性领域里的比重大幅度下降。所以,政府通过控制国有经济而对整个区域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空间和力度也在不断减弱。企业作为区域经济的主体,其行为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因而,并不一定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相对应。
市场经济运行有其特殊的要求。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性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经济活动主体是平等的,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力和市场地位,排斥任何形式的特权,包括经济特权和政治特权。对于区域而言,理论上讲,各个区域都是平等的,区域之间不应该有主次之分,不应该以牺牲其他区域的经济利益来换取少数区域的经济增长或全国经济的增长。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活动主体是以自己的经济利益来决定经济行为,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决定所能够支配的资源的使用。它们的活动不应该受到来自外界,特别是行政的干预。在区域经济方面,每个区域的经济活动都将以本区域的经济利益为决策依据,独立安排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对来自上级行政部门的干预具有排斥性。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竞争。竞争是价值规律的体现,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活动主体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才能实现发展机遇的均等。就区域经济而言,各个区域之间也是竞争关系。竞争给各个区域都提供了可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使它们承受着相应的风险。在竞争中,每个区域都有可能获得发展,但是也要经受优胜劣汰的洗礼。不在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将会面临停止或衰落。所以,竞争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强制力量。第四,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开放的。由于经济活动之间的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之间依赖程度也就不断地加深,任何一种经济活动离开其他相关经济活动都会遇到发展甚至是生存的危险。只有对外开放,才能加快发展。因为,开放能够获得本身所不具备的某些要素,如物质要素、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取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出于对自己多方面的利益的追求和获得外部发展条件、发展空间的需要,各经济活动也会要求其他相关经济活动对自己开放,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创造发展机会。所以,开放既是来自内部的驱动,也是来自对外扩张的需要。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同样如此。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很清楚地证明,越是开放的区域,经济发展就越快;相反,越是封闭的区域,经济发展就越慢。这就是为什么沿海地区比内陆地区经济发展快的重要原因之一。区域开放的另一层重要意义是,开放能够使区域之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提高全国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必要前提。第五,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虽然,市场经济强调自主性和竞争性,但是,市场经济也强调必须使各个经济活动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个法律框架是以市场规律和基本的市场规则为基础的,是市场经济平等性和开放性的保障,也是合理的自主性和公平的竞争性的实现前提。只有在法律规范之下才能使市场经济有序地进行。法制的建立和执行为政府介入经济活动提供了理由,政府的科学管理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区域经济的运行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政府对区域经济完全有必要进行管理。
从上述对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对区域经济影响的变化,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在区域经济方面的体现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政府对区域经济的直接干预的可能性、程度及效果都在趋向减弱。因此,政府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中走出来,对区域经济发展应该更多地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
二是随着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政府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就需要根据这个大趋势来设计相应的政策手段,引导和利用企业的行为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例如,企业的跨区域投资或扩张,就可以比较有效地突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所设置的藩篱,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这样,政府就完全可以从政策上支持企业的跨区域发展,从这个方面达到推动区域之间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
三是区域经济发展将会越来越追求各个区域之间的平等,以及在发展决策上的自主性。每个区域都将首先以维护和增大自身的利益作为决策的最基本准则,而不会过多地关注其他区域的利益,而且在决策中受中央政府的约束可能会逐渐减少。那么,中央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推动者,就不得不在设计和实施有关的政策时要尊重各个区域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平等权利,不应该像过去那样采取以牺牲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来换取少数区域的高速增长的做法,而是要考虑到尽量给每个区域公平的发展机会。中央政府要想办法设计出一些新的政策手段去引导各个区域参与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项重大的发展计划之中,并且使它们认识到在这个过程中都能够有所收获,才不至于在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时受到来自某些区域的阻力,单靠行政要求而没有符合区域的经济利益的政策手段的推动是不可能真正调动或保持每个区域参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
四是在选择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时,必须承认区域之间在经济发展方面进行竞争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不能简单地以过去“全国一盘棋”、区域之间要在全国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由中央政府所确定的分工协作的观念去设想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如果是按照后面的想法来选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在现实中就很可能行不通。区域之间既然存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竞争,并且竞争是区域之间经济关系的主流,那么,中央政府就需要从这个角度去认识各个区域可能产生的经济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止竞争性行为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是区域经济发展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使得中央政府在选择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时有一个可利用的切入点。区域经济的开放性说明各个区域之间在发展上具有一定的相互依赖性,开放是区域获得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相互开放也是每个区域在经济向外扩张时的基本要求。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区域经济的开放性来推进区域之间经济上的相互交流与融合,使它们在发展上能够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关联互动的关系。一旦出现这样的局面,那么,区域之间也有可能实现协调发展。
六是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法律规范,因此,中央政府就可以选择、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律来维持区域之间的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不应该靠行政命令来使有关的区域服从中央的安排。后一种做法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有效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只会在短期内有一定的效果,长期来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平衡的。
所有这些认识,都为我们选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式提供了参考和指导。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真正能够选择到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式目前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