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区域协调发展中市场的功能定位

从市场角度判断区域是否协调发展,主要考察是否实现了因地制宜、区域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否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规则、健全的市场信用制度,是否要素在区际之间流通顺畅。在区域协调发展中,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主要反映在:

一是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由于存在资源分布的差异,不同区域为形成互补或者协调发展的分工格局,通过市场的相对放开以吸纳外来资源就是一条必要的途径。以效率为原则的市场机制,应该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同时辅之政府干预实现区域内外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是实现区域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市场的逐利性会抹平同一种要素在不同区域的价格相对差异。在国际或国内分工的格局下,任何区域都不可能发展故步自封的经济,市场开放是维持可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途径。实现资源在不同区域的自由流动,既能够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有助于不同区域更快地实现协调发展。

三是促使有序竞争正常进行。经济秩序的形成既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安排,也需要市场的自我调节。目前我国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最大障碍是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盛行,在搅乱市场秩序的同时不利于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实现。微观主体的各种行为,应该交由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去完成,进而在区域间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

四是校正政府干预的相对失灵。政府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而非参与者,即成为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然而,我国的政绩考核制度和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等因素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区域经济运转进行干预,由此产生政府干预失灵。通过市场的反馈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政府干预不足或过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