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亚政治模式
政治和经济是一对互动概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政治,但政治反过来对经济也有重要影响。前面我们在分析日本和“四小龙”经济模式的形成原因时,主要是从经济层面分析,实际上日本和“四小龙”经济之所以能够在二战后得以快速崛起,政治因素同样功不可没。这就是东亚地区的威权主义政治。东亚威权主义政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成为学界研究的热门问题,原因还是由于东亚经济的崛起,人们在研究东亚经济崛起的原因时发现,东亚在经济崛起的同时政治上却并没有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制度。东亚政治制度呈现出一种独有特征,既不同于传统的集权体制,也不同于西方的民主体制。威权主义政治[83]概念由此而产生。这一节我们对威权主义政治有关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东亚政治体制特征
从政治体制来讲,千差万别,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但大体分为三类体制:一是专制独裁体制,二是西方民主政治体制,三是威权民主政体。东亚政治体制大体可归结为“威权主义”
“威权主义”这一概念,中外学者有过不少论述。美国学者珀尔马特(Amos Perlmutter)将其称为“现代威权主义”(Modern Authoritarian-ism),阿根廷学者奥唐奈(Guillerrno O'Donnell)称之为“官僚威权主义”(Bureaucratic-authoritarianism)。中国学者有的称之为“精英威权主义”,有的称之为“过渡性威权主义”,还有的称之为“新威权主义”。奥唐奈在探究拉美威权主义国家政治结构时,将“官僚威权主义”的特征概括为:主要社会基础是上层市民阶级;在取消大众部门政治活动的同时实行经济的规范化,以维持社会秩序;对活跃于政治舞台的大众部门进行排斥;压制公民权利,取缔政治民主机构;排斥大众经济部门活动,以利于大垄断寡头的资本积累;与跨国生产组织联姻并推动其增长;通过制度作用,用中立和客观的技术理性尽量使社会问题非政治化;关闭大众与政府间的民主通道,只保留军队和大垄断企业的参与。根据亨廷顿的解释,威权主义是“几乎没有政治争论和竞争,但政府对社会中其他群众经济的控制是有限的”。中国著名学者罗荣渠教授认为,所谓威权主义政权是指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现的军人政权或由非军人统治(一般是一党执政)的具有高度压制性的政权。威权主义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威权主义的原义是指统治者把他们的意愿强加给社会成员而并不顾及后者的意愿。其内涵颇接近于家长制主义(paternal-ism)。威权主义的特征是,过于集中的权力运作,没有或缺少宪法的约束;权威合法性不是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而是被认为来自某种权威者本身天赋的某种特性。例如神的意志、天道、专制君权的嫡传、他们所具有的超凡品格、国家的神圣使命等等。广义的威权主义包括所有的专制独裁和家长制政权。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民主的价值越来越普及的时代,威权主义往往在日常语汇中是一个贬义程度很高的用语。例如,西方学者用威权主义人格来对那种反民主的专制性的人格特征进行表征就是以这一广义用法为基础的。然而,1997年世界银行的《东亚奇迹》一书所确定并大加推崇的7个发展中“奇迹”经济体,都在其二战后的历史中表现出某种专制(authoritarian)或“半专制”(semi-authoritarian)的特点。
狭义上的威权主义,或称“新权威主义”,乃本书用的概念,它既不是专制政权,也不是西方民主政权,是专指由传统的专制政治体制向民主体制过渡的体制形式。“新权威主义”这一术语,据说西方学者很早就提出。但中国学者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使用这一术语。后来被应用于第三世界特别是东亚和拉美政治体制。这种新权威主义被看作是从旧权威主义向自由民主阶段过渡的必经阶段。有的学者甚至把它看作是“对全部人类历史一个发展阶段的哲学概括”。有的学者认为,新权威主义在第三世界特别是在东亚是一种由旧权威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过渡的必经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是不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故可以称之为“过渡时期的权威主义”。
东亚国家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1)20世纪50—90年代,此三四十年间,大部分国家均处于威权主义政治体制阶段。(2)20世纪90年代至今,处于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转型阶段,各个国家的转型速度并不一致,日本转型较早,有些国家转型比较缓慢,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较为缓慢的国家基本还处于原有的政治体制下,即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下。但大部分都已进入转型阶段,如韩国已基本转型成功。
处于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下的东亚大部分国家,均具有双重的特点,即二元结构。它的特点具有传统性和现代性的两性融为一体,相重合的特征。东亚大部分国家的政体,既体现了传统的、专制的某些特点,又体现了现代的、民主的某些特点,因此,东亚国家的威权主义政治的特点是双重的,而非独一的。往往人们会对东亚国家的政治体制的特点产生较大争议,或认为其传统专制,或认为其现代民主,实质上是两者并存,并不应该认为其是相互割裂开的、独立的,而应整体地、联系地看待东亚政治体制问题。故此将其命名为二元结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国家。
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传统性体现在,行政权力极大,即强人政治。在东亚威权政治国家,从总体政治构架来看,权力向行政集中,而从行政体系内部来看,权力则向强人集中,具有强人政治的显著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各国一般都有一位或几位铁腕人物长期或连续执政,这些铁腕人物或称政治强人都身居要职,担任总统或总理,同时又是政党领袖和军队统帅,大权独揽,高高在上,他们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顶点和核心,在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如新加坡的成功和李光耀的名字紧密联系,也无人否认朴正熙以及其后的全斗焕在创造“汉江奇迹”中的重要领导作用。此外,印尼的苏哈托、菲律宾的马科斯、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等也都是以“政治强人”的形象昭示于众。强人政治是威权政治的典型缩影,那些“政治强人”既有过去传统专制主义政治下大权独揽的色彩,又有近代民主政治下相对亲民、励精图治、振兴民族的某种领导人形象。
强人政治可以说是后发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普遍性现象,在现代化起步的特定阶段,其存在具有某种合理性。它可以在相对混乱复杂的环境下迅速稳定社会秩序,确立国家的权威,并依靠国家权力聚合松散而微小的社会力量,使之释放出超倍的能量,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在东亚这样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强人政治也有利于将分散成性的农民改造成彼此相依的现代人。此外,从法治上讲,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应致力于强化国家权力,以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不应像西方那样,追求政治的多元化和权力的分散,因此,东亚“强人政治”与法治社会也并非完全格格不入,它们也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契合。例如新加坡的强人政治非常注重法理权威,就推行政策和措施的手段而言,虽然强硬,但具有高度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特征,因而有确定性和延续性,这样既能保证较长时域内的绩效,又反过来进一步维护了强人政治的权威。
但是,这种本质上属于“家长式控制”的政治模式毕竟从根本上讲是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和原则相违背的,其消极影响显而易见,当现代化的任务初步完成之后,它的积极影响日渐式微,而消极作用则会迅速突出出来,其就应当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在接受《远东经济评论》访问时就曾说:“在一个需要在各方面同他人竞争的新世界中,我们不能一直依赖一个家长式的政府。如果你观察新加坡,你会了解到政府正尝试尽量退避,让新加坡人民能有更多空间去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意。”
威权主义政权的突出特征或弊端是有军人干政。除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东亚大多数的威权主义政权都和军人或军人势力集团存在密切关系,有的甚至是军人直接掌握政权,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韩国,1961年朴正熙通过发动军事政变建立了强有力的军人政权统治。军政府时期,各部部长都由高级军官担任,主要城市的市长由校级军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基本上都是军人,中央各职能部门中83%以上都是军人。在印尼,军队干政还在理论上得到论证并获得法律上的认可。1966年8月,印尼陆军在万隆召开所谓学术研究会上通过的军队“战斗信条”指出,“武装部队的陆军从来不是政权的被动工具,也不是单纯的治安维护者。陆军对国家的总路线、对政府的好坏、对国家的安危、对‘建国五基’和社会的维护不能保持中立,它不仅对军事战术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负有责任”。在这次会议上,苏哈托提出印尼从此进入“新秩序”时期,“新秩序的实质就是要建立军人政治,依靠武装部队来控制国家”。这次会议奠定了军人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军队成为负有安全和政治双重职能的机构。1982年,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法律,规定军队不仅是一支军事力量,而且也是一支社会力量。军队参政取得了彻底的合法性。在泰国,1932年以来的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军人干政的历史。而在菲律宾,军队也是威权政治的主要支撑性力量。
军人是发展中国家较早接受现代化熏陶的群体,也是社会中组织性最好的力量。军人集团与传统的官僚不同之处在于:他们较少传统与保守,没有政客的拖沓作风,大多数人对西方文明有较多的接触,有明确的现代化意识,易于接受新事物。他们在执掌政权后,一扫此前文人政府软弱无力和腐败无能的萎靡之气,以铁腕和暴力手段整合社会,解决了社会长期动荡不安的顽症,克服了四分五裂的政治和停滞不前的经济危机,使国家走上了稳步发展的现代化之路。但是,军人干政也会产生许多弊端,在这方面,东亚国家(地区)有过沉痛的教训。实际上,这从正反两个方面都反映出了军人势力在威权政治统治中的巨大影响力,他们是威权主义体制下政治权力谱系中的核心力量之一。
在威权政治体制中,政党政治虽然在本质特性和运作形式上与民主体制下大不相同,但同样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政治权力谱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萨托利将政党制度区分为:存在于多数发达社会的竞争性政党制度,存在于多数新兴发展中社会的无竞争政党制度,以及存在于一些不定型国家中的假性政党制度。在他看来,新兴发展中社会的无竞争政党制度,也就是单一政党制度,包括极权的、威权的和实用的一党制。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因社会发展阶段和发达程度的不同都可以在这三种政党组成的谱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萨氏的观点确实在东亚的政党政治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威权政治时期,大多数东亚国家(地区)实行的都是一种执政党占绝对优势地位的一党独大制政党制度。新加坡实行的是典型的一党优势制,其在允许多党并存的情况下,人民行动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长期垄断政权;在马来西亚,1974年以前,马来西亚联盟党一直是主要的执政党,1974年以后,在联盟党基础上又吸收其他一些政党增扩而成的国民阵线,成为马来西亚最重要的政治团体,也长期处于执政党的地位;在印度尼西亚,苏哈托领导的以军队为核心的专业集团在政党政治中处于主宰的地位;在菲律宾,马科斯军法统治时期,即从1978年到1986年,“新社会运动党”作为马科斯维护独裁的工具,在各党派中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是其他党无可争锋的当然的执政党;在韩国,朴正熙及其以后的全斗焕、卢泰愚都实行以军队为靠山的一党统治;在泰国,虽然政党政治的发展更多地带有多党制的色彩,但它是一种不成熟的、不规范的多党制,而且常常被军人的政变所阻断,从1932年至1992年间,有四次党禁,使政党在38年中处于非法状态,或者处于完全没有活动的解散状态,因此可以说,威权政治时期泰国没有连续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以上为东亚国家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上传统性的体现。虽然这些传统性特征在一些国家的政治体制上面仍然有体现,但已经逐渐在弱化、转型。
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现代性体现在,东亚各国的传统性特征的体现十分明显,现代特性的体现同样也十分明显。所谓现代性特征,即显示出西方现代民主制的一些特征,代议制形式,其中包括普选、三权分立等等。其具体体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精英主义和精英政治学的观点,社会总是处于少数人(精英)的统治之下,他们在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通过用高压和操纵相结合的手段来维持其统治地位。由于精英集团结合紧密,它的成员行动时配合默契,内聚力强。精英之间的联络较为便利,他们可以迅速动员起来去制定政策并采取主动。精英们不仅才能出众,而且占有组织优势,这与民众中的那种典型的一盘散沙、不能本能地迅速行动的形象形成鲜明的对比。精英通常利用他的地位来促进他的统治永久化。他控制着重要职位的晋升,甚至会提拔自己的家人、亲戚或代理人。精英们不仅利用高压手段来维持统治,还常常强调意识形态在使精英合法化和长久化方面的作用。精英主义和精英政治学虽然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激烈批判,但是作为一种研究途径和分析手段,在政治学研究中还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的,特别适用于对共产主义制度、军政府和独裁统治的研究。这一研究范式同样也适用于对东亚威权政治的分析。
东亚威权主义政权无一例外地都奉行精英治国论。所谓精英,是指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专门知识或专业特长的在政府部门里发挥重要作用的政治精英和技术精英,他们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设计师和筹划者,重大的经济和社会决策都是由他们研究论证而作出的,而且,政府还尽可能地吸纳各方面的专家进入国家行政体系,充当技术官僚的角色,指导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新加坡是倡导精英治国的典型。李光耀一贯公开主张新加坡必须由少数最优秀的精英来主宰和治理。在他看来,在一个发达的社会里,平庸之辈当部长并无大碍,国家还是会生存,但是,“在发展中国家,一个杰出的政治领袖却对国家的存亡有生死攸关的关系”。
韩国自朴正熙执政之后,大力倡导“专家政治”,军政府中虽然主力是军人,但文职技术官员比例大大增加,并且特别强调政府官员的专业化和高学历化。印尼的苏哈托吸收了一批在西方受过教育的专家教授掌管社会经济部门,着力提高政府维持秩序促进经济增长的能力。在菲律宾,马科斯也任命了一些学有专长的人来管理国家的经济部门。在泰国,从沙立政府以来,技术官僚便是“实权派”,政府日常工作的所有实权部门都掌握在他们手中。
东亚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比较成功,它成为东亚政治模式的一项重要内容。
腐败或腐化,按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的解释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化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腐化程度,“在现代化最剧烈的阶段更为盛行”[84]。腐化在亚洲国家尤为盛行,它有极大的危害性,著名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在《亚洲的戏剧:对一些国家贫困问题的研究》中具体分析这种严重恶果:腐败盛行造成了发展的强大障碍与限制;降低了人们对政府及其机构的尊敬与忠诚,鼓励了道德松弛;妨碍了政府各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侵蚀、搅乱了司法、税收、金融系统;使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助长了计划中的不合理等等。[85]从政治上讲,腐败最大的危害在于影响政权的稳定。亚洲的事实表明:“在政权崩溃的任何地方主要的、常常的决定性的原因是政治家和行政官员中间普遍存在行为不端……”“如果新政权没有消除腐败,它的失败就为另一次某种起义准备了理由。腐败程度显然对该地区政府的稳定有直接影响。”[86]独裁和腐败均为人们所厌恶,但就人们普遍的心理承受能力而言,痛恨首当其冲的是腐败,“腐败而不独裁的政府必然垮台,而独裁反腐败的政府未必垮台”[87]。一个集权政府是国家利益型或贤明型还是个人或家族利益型区分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它是腐败无能还是公正廉洁。战后许多亚非拉国家的领导人从宝座上一个个滚下来,有的甚至下大狱、杀头,其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掌权后经受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诱惑,道德沦丧,贪污受贿蔓延,腐化堕落,腐败现象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因而离间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损害了政府和领导人的威信与形象,骚扰社会机体的运作和政治上的稳定。因此,政府的廉洁与否乃国家兴衰之关键。在反腐倡廉方面称得上成就斐然者在东亚典型的是新加坡和韩国。
韩国反腐败斗争始自朴正熙军事集团上台以后,直到金大中执政后仍在继续深入进行。韩国领导人深知腐败对一个国家危害的严重后果。朴正熙在韩国国务会上的一次讲话中指出:“一国官吏的腐败及随之而生的国家行政的腐败,会招致该国政治体制破产,使现代化受挫,是最大的政治危机。”[88]基于这种认识,朴正熙政权把惩治腐败作为施政的最重要的战略之一,把行贿、受贿、裙带关系、任人唯亲等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政变伊始便对官场中的腐败官员开刀。首批打击的官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道长、将军)20人,另外有大企业12人。这些人均遭逮捕判刑或罚款,罚款额达125亿韩元。另据韩国《大百科辞典》材料,1965年“犯罪”官员受处分5163人,1966年5546人,1967年4286人,1968年3733人,1969年3580人。[89]1975年朴正熙政府又发动了一场引人注目的“庶政刷新”运动,目的是进一步消灭官场腐败和提高行政和政治效率,净化官场、净化社会,其处罚措施比较严厉,其中包括“强迫性”自动辞职的办法,1977年3月约400官员被赶出官场。在运动中还采取“垂直集体责任制”,即对犯错误者的上司和责任监察员以同样处罚。
朴正熙政权敢于同腐败现象斗争的重要原因是朴正熙本人比较廉政,甚至反对党也不得不对他个人的清廉表示折服。“朴正熙本人没有受到任何有关腐败的指控,他的政敌金大中1967年竞选失败的原因,在于他不能够把朴正熙本人包括在政府的腐败之中。”[90]他入住青瓦台后,“仍和过去一样地勤俭朴素……他在日常生活方面与一般国民并无不同之处”。他很少出席盛大宴会,厌恶卑劣的沙龙政治活动,从不打高尔夫球,民间节日和国家庆典不带保卫人员,参加民众活动,经常到乡下视察光临小食店。[91]金泳三自1993年2月执政以来又在反腐败的斗争上做出了引人注目的举措。他上任后立即宣布三大改革目标:消除腐败,振兴经济,整顿国家纲纪,而且把消除舞弊作为“左右新政府命运的最优先课题”。金泳三为清除腐败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其中最受人欢迎的是公布政府官员资金和财产以及查处政治资金。在他上任的第一次内阁会议上就声明:“国务委员要铲除私心,率先垂范地进行自身的革新和自身的净化”,“如果我们自己不进行自身的改革,就不能要求国民发生变化与改革”[92]。他以身作则,当场公布了自己及直系亲属的财产,共17.8亿韩元(约合225万美元),在他的带动下,韩国内阁次官级(副部长级)以上的354名高级干部相继公布了个人财产状况。此后,军队内准将级以上将军490人以及其他党派人士也纷纷公布自己财产状况,从此在韩国出现了一个高级官员公布个人财产为标志的廉政运动。同年3月,韩国政府决定实施《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使高级公务人员公布个人收入和财产制度化、法律化。到1993年底,先后因财产来路不明等原因而罢免了1300多名高级公务人员职务,其中包括国会议长、国会议员、执政党民自党秘书长、汉城直辖市市长、法务部长官、卫生部长官、建设部长官等。[93]这场果敢而严厉的政治运动深受韩国民众的欢迎,据《韩国日报》在金泳三就职一个月之后(3月25日)对国民进行的调查表明,对金泳三的举措表示肯定的占80%以上。[94]更为可贵的是,金泳三政府在此基础上敢于查处前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政治资金。1995年11月16日和12月3日,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先后因政治资金贿赂而被捕,并进行了韩国宪政史上空前的审判,史称“世纪审判”。经查明,全斗焕、卢泰愚在1980年至1993年2月任总统期间共受贿6亿多美元。1996年8月26日汉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全斗焕死刑、卢泰愚22年6个月有期徒刑。罪名是“策划和发动军事叛乱和内乱,收受巨额贿赂”。法院对全斗焕处以2.79亿美元罚款,对卢泰愚处以3.49亿美元罚款,这相当于他们任职期间受贿的数额。另外,法院还判处13名参与军事叛乱的前军队指挥官和9名向前总统行贿的大财团董事长10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可堪称是东亚的一个楷模,它的政治廉洁与该国的秀丽清洁一样在世界和亚洲享有盛名。有关情况,后面再进一步介绍。
法制建设是国家政治运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代社会若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证,政治运作便无规可循,经济发展便会受挫伤,社会结构亦无从规制,国家会因之瘫痪,社会将停滞不前。西方发达国家在近现代之所以有巨大发展盖与健全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日本等国在战后之所以崛起也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即以法治国息息相关。健全、完善的法制是日本等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前提与基础,它为后者营造了一个繁荣、稳定的社会环境。
日本等国法制建设起步均晚于西方。日本虽然在东亚较早进行法制建设且相对健全,但由于战争和现代化的断裂(与日本的法制相关),战后处于重建法制阶段。然而,总的来说,它们的法制建设稳步发展并渐入坦途,与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已远远超出东亚和第三世界各国的整体水平,而接近甚至达到西方发达国家水平。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法制健全、完善的程度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程度,它奠定于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反过来,健全、完善的法制将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没有法制谈不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建立法制必须要有相应的政治基础,现代国家的法制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并与此同时进行的,但民主政治倘若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制,也难以发展和存在。总之,法制、经济、民主,三位一体缺一不可,互为条件。正因为如此,东亚的法制建设由于受其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的制约与限制,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在宪法体制上有待改革与完善。也正因为如此,东亚的法制建设本身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平衡,各国与各地区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按健全、完善的程度,日本首当其冲,其次是新加坡,韩国则似乎应排在第三位。几家法制建设各有特色。
日本是一个各项法制都比较完备的“法制国家,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95]。不仅如此,日本法制还具有东方与西方法制相融合的特征。“可以说现代日本法是在集结日本古代成果,吸收西方大陆法和英美法之精华,并结合日本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而日本古代法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学的精华,大陆法和英美法又分别是古代西方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和西欧封建法的总结与发展,因此日本现代法便具有了集古今东西法之大成的特点。”[96]
新加坡虽然建国较晚,法制建设晚于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但它却是世人所公认的“高度法制化国家”。新加坡法制以英国法典为基础,博采众长,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制体系。其法制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完备、严密、具体和明确;二是执法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不留情面;三是有一支素质精良的专业执法队伍”[97]。
东亚各国的法制建设虽各有千秋、各具特色,但却有其共同特点:
(1)立法完备齐全,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几无法律空白,并且形成一整套完整、严密的体系。大到国家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劳动法,小到具体的法规、法令,如旅店管理、停车规则、钞票保护、公共卫生,人们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几乎无所不包,其方面之广、数量之多、分类之细、内容之详,实在令人吃惊。据不完全统计,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法规达400多种。[98]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仅包括方方面面,而且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可操作性强。例如,《新加坡证券法》(1986年)共10部分119条。第一部分,有关名词,涉及人员解释;第二部分,证券交易的管理机关与管理权限;第三部分,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及其批准机关;第四部分,交易所申请经营许可证及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第五部分,有价证券的登记注册;第六部分,证券业务的开展;第七部分,交易商的账目制作、投资顾问;第八部分,忠诚基金的设立及用处;第九部分,非法执行的处分与赔偿;第十部分,其他规范。从其中规定可以看出新加坡法律的特点。又如众所周知的新加坡环境卫生法、公共交通法,内容更为详尽,对违者的细目、罚款数额均有明文规定,如随地吐痰要罚500新元,重者高达1000新元,在禁烟处吸烟者也要罚款500新元,乘坐小车不扣安全带者或不按规定停车者或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者均要罚款。总之,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养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观念。如果仅有法律而不依法执行,那么立法等于无用,日本、“四小龙”的成功恰恰在于有法必依而且严厉执行。它们均建立了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素质精良的警察队伍。如新加坡有1万名警察,9个警署,96个派出所,199个预防犯罪委员会,还有近万个居民委员会,实行警民联防。警察多为法律专科毕业,训练有素,以身作则,一旦有人触犯法律,警察赶到,或罚款,或拘留,或教养,或坐牢,警察依法办案,决不手软,而且执法严格,破案效率高,一般案发5分钟内就能赶到现场。在监视人们是否违法方面,政府利用现代化手段,很快就能发现。政府还设有专线电话供群众举报。由于执法严格有效,法律观念深入民心,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规范和习惯,从而使整个社会井然有序。这是法制实施的结果。在日本等国和地区,街上很少见到有违反交通规则的事件发生。甚至夜间路上无车行走,行人见红灯也停在路旁,直到绿灯亮时再行走。
(3)法律至上,官民平等,以法护廉。日本等国和地区的法制均坚持司法独立,一般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能因社会阶级、种族、宗教、信仰以及官或民等法律以外的因素而有所增损。当然,在实际生活中,金钱与政治因素往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执行,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不存在某种局限性,但总体来说,这种局限性随着法制的健全和经济的发展已越来越小。官民平等的例证已越来越常见。日本、韩国政界要人不断因金钱贿赂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实足以说明这一问题。新加坡一直以“执法严格、官民平等”著称于世。几年前的一个案例很有代表性: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长期从事与商业犯罪斗争的工作,是新加坡公认的商界犯罪的克星,他功勋卓著,曾亲自处理轰动全国的七大商业案件,被誉为“杰出公务员”。但却因一项“说谎罪”(1990年他向财政部申请一笔购买新汽车的贷款,却拿来还一部旧汽车的账)而被判处3个月监禁,并失去月薪1.2万新元的公职,担任公职20年的50万新元的公积金和30万新元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此案于1992年4月被判,格林奈因此身败名裂。这种官民平等的法制,使广大居民和投资者对法制运作具有“可预测性”,因而产生一种“安全感和信心”。
(4)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和国家都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不可能单纯只有法治而无德治;有德治而无法治。很难想象一个国家仅仅靠法治来维持其运作。一般地讲,二者是互为条件,也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遵守和尊重法律的文化或习惯本身就是一个国家素质的体现,文化素质越高,法制观念也越强;反之,法制实施得越有利,文化素质提高得越快,遵纪守法的文化与习惯是法制实施的结果,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体现。这种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与民族如此,在东方国家与民族尤为如此。
日本等东亚国家和地区受儒家、道家思想及佛教学说的深远影响,人们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受“中庸和解”“克己忍让”“和善为贵”“亲族亲善”“义务本位”等意识的支配。西方的个人主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强大的根基,这就使带有西方理性色彩的东方法律规范与东亚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矛盾。虽然这里的人们风俗习惯正在不断改变,特别是在城市社会和青年一代中,风俗习惯正越来越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但总的说来,东亚社会仍然与西方社会存在较大差异。在形式上完全采用西方的法律模式并不一定符合东亚的现实,可以说,东亚法制在治理东亚社会生活的作用上受到一定的局限,东亚法律在解决争端、制订和调查人们行为规则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比在西方的作用小。
在当今日本人的观念中,法律是国家强制推行其政治领导者专断意志的工具,法律仍同惩罚和监禁联系在一起,在人们普遍的思想中,好人应是置于法律之外的。可见,法律观念并未完全渗透到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中,“调整各种人事关系主要还是靠传统的义理人情,义理代替了法律”。对一个日本人来说,倘若他没有遵守这些义理,那么他会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带来耻辱。“为实施一个正当的合法要求而诉诸法律,这种做法在日本人看来似乎有些过分。”[99]因此在日本,债权人经常要求其债务人自觉地履行其债务,某种事故的受害者则屈从于自己的不幸,自动放弃正当的权利要求,或以“私了”告终,并感谢肇事者的道歉和少量赔偿。由于这种传统东方人的意识指导,加上诉讼花费及委托律师的费用过高等因素,日本人宁愿“私了”而不诉诸法院。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日本律师人数一直较少。据统计,1990年日本登记在册的律师仅有1.4万人,平均全国每10万人中有律师人数为11.5人。1986年日本律师与国民人口比例为1:9199;而德国为1:1291,英国为1:875,美国为1:358,可见相距之大。[100]正因为如此,日本重视法制的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重视人际关系和谐,重视调解等思想”[101]。
新加坡领导人在领导新加坡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是将“法治”与“德治”紧紧融为一体,有时二者很难分开。据新加坡国会交通与新闻委员会主席黄海博士的估计,新加坡每年开展的全国性运动约有20个,经常性的运动有:礼貌运动、讲华语运动、防止犯罪运动、反对乱扔乱吐运动、爱神运动、生产力运动、忠诚周、敬老周、睦邻周、国民意识周等。这些运动既是法治教育与宣传,也是德治的教育与宣传,把法治寓于“德治”之中,把法治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新加坡的现代化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新加坡已故总统薛尔思博士把新加坡工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概括为:“西方的先进技术和工艺+日本的效率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东方的价值观念和人生哲学=新加坡的工业化、现代化。”[102]这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其核心就是法治,这一公式不仅是新加坡的成功之路,也是其他一些东亚社会的成功之路。
二、东亚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成因
这是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议题。
东亚各国历史上长期处于西方殖民统治之下,独立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基础极端落后,经济结构畸形,都需要国家力量的支持才能迅速发展。东亚国家在没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前提下,在短期内完成西方发达国家长期逐步完成的发展任务,就需要国家的强大力量来领导干预,需要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来维护。
东亚诸多国家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形成与东方各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传统专制有着深刻的关系。国家的政治体制具有某种历史的惯性,东亚各国在历史上大都曾实行权力集中的君主制政治制度,故此思维惯性也较为认可权力集中的政治制度。同时,东亚威权主义政治的形成,与其传统政治儒家文化的影响也有所联系。儒教是东亚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东亚儒家传统的政治文化为威权政治的形成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威权政治产生的文化因素。
东亚各国从殖民统治走向独立,各国的第一代领导人大多接受的是西方民主的教育,因此,在各国第一代领导人执政后大多实施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治理国家具备先天优势。但是,多数的第一代领导人本身又都具有强权思想,而且在东亚各国民众心中,各国的第一代领导人都是伟大的英雄形象,所以具备实施强权政治手段的各方面因素。因此,领导人的因素也是导致东亚诸多国家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形成的重要因素。
从1945年后,到50年代,东亚一些国家纷纷实行西方议会民主体制,进行普选等。泰国早在1945年就建立了自由泰国政府。印尼于1950年建立了统一的印尼共和国,颁布了临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实行议会内阁制。50年代中期以后,马来西亚、新加坡等许多东亚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议会政治。但实行西方议会民主制给东亚各国带来的后果则是,经济发展严重受阻、滞后,政治上动荡不安,民族间斗争、党派间斗争不断。在随后不到10年的时间里,民主政权纷纷倒台,标志着民主制尝试的最终失败,给东亚各国带来惨痛的后果及教训。事实表明,照搬照抄欧美发达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行不通的。
战后,国家社会进入美苏长期冷战的阶段,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需要得到东亚各国的支持,长期大肆渲染东亚国家面临所谓“共产主义威胁”,同时,用军事力量、经济援助等各种方式来武装东亚各国,维持其强权政治,使其成为美国在亚洲地区的支持力量,来与苏联抗衡。此时,东亚各国内部很多都有来自本国及其他东亚国家的共产党势力,这些共产党势力得到了苏联及中国的支持。因此,美国强力支持东亚诸国当局用强权政治抵御共产主义势力,以保证其资产阶级统治。
综上所述,种种因素使得东亚诸国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实行西方民主政治体制,而必须将强人政治和现代民主政治相结合,实施两重性的、二元结构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
三、东亚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双重作用
第一,推进经济发展。东亚诸国的经济独立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基础极端落后,经济结构畸形,由国家的强大力量来领导干预,制定发展战略,培养完善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60—80年代这三十年间,东亚各国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同期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也十分迅猛。
第二,政局稳定、营造安全与经济发展环境。此期间的政治局势也得到了稳定,政治文明得到了发展。尽管强权政治使得部分民众认为自身的民主权利受到侵犯,但由于稳定的政治局势为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全的环境,民众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民众的主流意识对于部分被剥夺的政治自由及权利也相对接受了。
因此,可以认为,东亚各国三十余年的经济迅猛发展、政治局势稳定和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如果采取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在当时的东亚各国的国情下,很有可能适得其反。
在东亚各国逐渐显现出由于长期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统治而产生的负面作用:
第一,危害市场正常运行。国家行为强力干预,如计划经济,曾经在苏联的实践中暴露十分明显的缺陷。虽然东亚各国是将政府干预组织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相结合,但政府干预仍然起主导作用,如物价等重要市场要素都是由国家控制。越多的干预、控制经济发展,对于市场经济的产生危害越大,使得市场经济不能健康发展,危害市场正常运行。20世纪80年代末期,亚洲爆发金融危机,与该时期的国家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发展,有很大程度的关系。
第二,滋生腐败流弊。由于国家过度干预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领域权力过大,势必导致政府官员在经济领域拥有的权力也很大,故此,滋生腐败流弊。由于官员在经济制度制定、政策贯彻实施上有很大的权力,故此引发腐败丑闻的事件在东亚各国不断发生,如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国家,都发生过影响很大的腐败事件。在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之下,腐败大量滋生,严重危害了民众利益以及国家形象。
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作用是双方面的。在实施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早期,正面作用、促进作用是占主导地位的,到实施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后期,负面作用则愈发明显。东亚各国大抵如此,当然也有个别特例。
四、东亚民主化进程——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
所谓东亚各国“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也就是东亚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在此过程中,各国体现出在转型过程中速度不一致的特点,有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迅速,有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缓慢,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认为一些国家尚未进入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阶段。但20世纪80年代末期伊始,绝大多数国家开始了民主化进程。“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的问题往往是相较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本身更受关注的问题。
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型的一个原因是,威权主义的有限合法性与脆弱性。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有它的合法性,但它的合法性是有限的,同时带有很强的脆弱性。一个政权是否拥有合法性,是决定这一政权存亡和是否拥有权威的关键。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合法性一般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是一种法理性的权威。东亚威权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是建立在推翻原本遭到民众唾弃的民主政权的基础之上,这种民主政权由于无力实现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很快退出当时的历史舞台。因而,威权主义政权应运而生,藉此迎合民众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获得合法性。威权主义政权能够合法存在几十年,主要取决于其“将民族主义和经济发展作为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也就是以允诺民族振兴、国家现代化、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来换取公众对威权政治统治的认可”。这种合法性无疑具有暂时性和过渡性,并不具备长期性,更不具备永久性。
威权主义的脆弱性还主要体现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威权政治的局限性导致脆弱性;威权政治体制危害市场正常运行、腐败流弊盛行。东亚威权政治转型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现代化发展已取得相当成就,改变了东亚的社会阶级结构,形成了市民社会及其相应的政治参与意识,为威权政治的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说,在80年代中期以前,经济现代化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治层面,那么,这之后发生的政治转型的动力则主要来自经济层面。
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型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民众要求收回转让的民主权利。民众之所以能容忍甚至要求建立威权政府,目的无非是指望这样的强有力政府去发展经济,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为此,人民宁肯暂时出让民主权利,实行威权制。然而,一旦那个目标达到,人民便理所当然地要收回他们暂时转让出去的民主权利,而且,随着大众教育和觉悟水平的提高,这种政治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政府没有理由永久垄断和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
从文化上来看,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培育了东亚人民的现代意识。传统上,东亚的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造就了人们顺从的习惯和意识,很少有自主的能力、反抗的勇气、冒险的精神和创造的欲望。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人们逐渐有了自治的体验,自尊与自信随之建立起来,与市民社会相称的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观念、平等思想、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得到了发展。
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的又一个原因在于,中产阶级队伍壮大。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小资产阶级等阶层转变为中产阶级,中产阶级逐步成长,队伍不断扩大,三十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东亚传统的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应该说是中产阶级的崛起。1995年,年收入超过3万美元的家庭在东亚(日本除外)有800万个,2000年达到1600万个;年收入1.8万美元的家庭在1995年有1500万个,到2000年达到7500万个。虽然从总体上来说,东亚目前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中产阶级社会,中产阶级的力量还有待发展,但它已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中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必然要为自己的利益而去争取政治权利;并且,这种利益不是与集权政治相联系,而是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政治相联系。
在中产阶级发展的同时,东亚社会人口受教育程度迅速提高。教育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提高了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无疑也有利于促进权利观念的形成,激发和强化着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实际上,中产阶级恰恰正是国家政治体制也就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的拥护者和维护者,但出于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长远发展考虑,中产阶级转变为威权政体的反对者,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转型的拥护者、中坚力量,是向民主政体转型根本的社会基础与核心力量,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兴的中产阶级代表新生产关系与新的政治诉求。
(1)军人执政改由文官执政。东亚的多数威权政治国家的威权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化的一个突出方面,表现在军人相继退出了政治权力的中心,由新的文人政府取代,并大都进行了军队职业化的改革,使军队成为文官政府控制下的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2)一党政治向多党政治过渡。80年代中期以来,东亚一党独大的政党政治开始呈现出向真正竞争性的多党政治发展的趋势。反对派政治运动开始复苏,并日益在公职选举和议会政坛上显示着自己的力量。新加坡在政治转型期政党政治发生的变化比较典型。
(3)立法机构作用加强,议会权力增大。东亚各国家和地区大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修改宪法、加强立法机构权力等措施,加强立法机构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从而出现了由行政集权向分权制衡的方向发展。经过改革,韩国威权政治时期的高度集权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行政力量得到了削弱,立法力量得到了发展,较大幅度强化了国会的权力,如恢复了国家监察权和调查权,国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均设置了听证会制度,定期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监查。
(4)民众利益集团参政。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利益集团和民众的政治参与自80年代以来逐步活跃起来,较广泛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这表明国家控制社会的强度在减弱,也表明东亚威权主义国家在向现代民主政治迈进。在民间社团力量活跃的同时,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迸发出来,纷纷提出各种要求和主张,具有多种不同倾向的新报刊大量问世,各种政治力量加紧争夺舆论空间。
(5)主动让权或改为民选。1991年新加坡国会正式通过民选总统法令,即总统由全体合法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1993年8月,新加坡举行首次总统直选,57岁的前副总理王鼎昌当选为新加坡第一位民选总统,这“标志着新加坡在政府机构的民主化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韩国国家权力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总统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缩小了总统的权限范围,如取消了总统的非常措施权和对国会的解散权,只赋予总统以紧急财政权和紧急经济权,并明确规定了使用此权的前提条件。
五、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转型特点与问题
转型的特点不是转型已经结束,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正处在胶着阶段。转型的过程带有不成熟性的特点。东亚国家在威权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转型过程中,多数表现出了初级性和不成熟性。故此,产生诸多弊端:街头政治无休止,没完没了的两派斗争。例如,泰国的红衫军、黄衫军等党派斗争无休止地进行。民主与繁荣对立,民主与经济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对矛盾的概念,有时候是能并存的,但有时候又是对立的。保证了民主,繁荣往往受到影响;而确保了繁荣,民主又受到阻碍,民众又强烈要求民主权利。在此阶段的东亚各国,民主和繁荣对立比较突出,存在着显赫家族、王权、军人干扰民主化进程等困扰。
由于初级性和不成熟性,因此它的发展是长期性的。现代民主在西方发展、演变和成熟经历了二百多年的长期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民主化进程本身就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美国直至上世纪60—70年代,妇女和黑人的民主权利才得到基本保证。可想而知,东亚各国在民主化进程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要想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必须经历这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东亚各国的民主,不能用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来判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其现阶段的民主,种种弊端也体现得很清楚,至少是不成熟的。这种不成熟性不能简单地说是好或者是坏,但是可以做客观的一些评价。
从专制到民主政治体制,任何的转型都是不可逆转的,将来必定要走这条路。目前处于过渡阶段。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向民主化政治体制转变,是发展所不可避免的趋势。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在不断弱化,民主政治在不断增强,但此过程必须是渐进的过程,遵行规例,欲速则不达。这是对转型特点的一个总的评估。
到底哪个模式适合自身发展还在探索中,何种政治模式适合东亚自身的发展,尚没有准确的定论。要依据各国的国情具体判断,用实践来检验政治模式本身,有待探索和创新,但是国情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地区情况而变化。
六、东亚政治体制的两个典型例证
新加坡的威权民主政体在学术界也引起过讨论,有不同的认定,在这里采取肯定的态度和观点,代表主流学者的看法。新加坡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在经历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的过程,可以认为它的政治体制及其转型是较为成功的,简要说主要有几个特点:(1)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民主政体;(2)建立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政府;(3)实行特殊的一党制;(4)实行依法治国;(5)健全反腐体制;(6)发扬传统文化。新加坡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及其转型是较为成功的典型。
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新加坡的健全反腐体制。
很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实行民主,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但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民主和腐败其实并没有什么必然关系。民主体制的产生并不是为了防止权力腐败。事实证明,许多实行了民主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解决腐败问题,比如印度。而新加坡的实践则从另一个角度提供了启示,反对腐败,民主并不是重要的,关键的是有一套健全的反腐体制。据国际反贪腐监督机构透明国际的2010年度贪腐印象指数显示,贪腐印象指数以满分10分代表最清廉,0分为最贪腐,表现最好的是新加坡,获9.2分,高居全球第4名;马来西亚以5.1分排第47名,泰国以3.5分排行第80名,越南以2.7分排第121名,菲律宾排名第141名。新加坡的反腐经验,有很多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的方面。
反腐经验之一:把反贪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反贪污法》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了以贪污意图定罪的条款。如官员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就可以依法推定贪污意图的法律事实。只要被指控,就意味着已犯罪,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清白,就要被判刑。
反腐经验之二:建立强有力的反贪机构。新加坡设有专门用于反贪污的贪污调查局。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反贪的范围包括各政府部门、法定机构、企业及整个社会的任何贪污行为。贪污调查局享有警方的一切权力,有广泛的逮捕、调查和没收贪污财产的权力。如有必要,甚至可在未经法院许可和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捕犯罪嫌疑人。任何阻碍贪污调查局工作的行为,均是犯罪行为。
反腐经验之三:从严惩处贪污行为。新加坡对贪污行为的处罚包括判刑、没收财产、取消公积金、退休金等。在新加坡,无论什么人,只要贪污,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典例有郑章远、格林奈等人。
反腐经验之四:在新加坡,政府公职人员均信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思想理念。新加坡最高领导人也以身作则,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新加坡传统理念认为,治国者必须是正人君子。新加坡的社会舆论认为,“没有一个国家的领袖能够像我国领袖那样高风亮节,坚决遵守基本的行为法则”。其中,以李光耀律家人、律朋友、尤其律己为典型。
和新加坡等较为成功的国家相比,菲律宾的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在经历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可以认为是比较失败的。
菲律宾独立后实行总统、两院国会和法院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以及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这些制度皆为美国模式的翻版,菲律宾一度被视为“东方民主橱窗”。但菲式民主并不成功。在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是亚洲仅次于日本的最大富国,现在成了亚洲的“病夫”,2007年菲国人均GDP才达到1590美元。菲律宾900万人,但是有近十分之一也就是近90万人左右输出到国外,其中大部分都是当女佣。国家收入靠她们的外汇,菲蒙受耻辱。英国《泰晤士报》评论说:“菲律宾正成为东南亚的一个失败国家。”多年来,贪污腐败泛滥、司法不公、贫富悬殊、国家负债达到极限、银行业瘫痪、投资退缩,经济长期紊乱。
这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1965—1986年马科斯的独裁统治。马科斯统治菲律宾20年,初期政局稳定,经济有一定发展,但政治上一党独大,实行军管、解散国会、关闭报社、停止一切政党活动、逮捕和关押反党人士。贪腐异常严重,马科斯集团持政20年,其家族和手下转移到国外的财产多达200亿美元,而当时菲律宾全国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过30亿美元左右。马科斯家族带头贪腐,全国每年有40%的公共财政被各级官员吞掉,并给菲律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马科斯及夫人伊梅尔达的生活极其豪华奢侈。伊梅尔达素以奢侈和浮华生活闻名于世,尤其对鞋子和珠宝兴趣浓厚。马科斯政权被推翻后,人们在总统府发现了这位前第一夫人留下的1220双鞋子。据统计,伊梅尔达拥有的鞋子达4000多双、裙子5000套。“上帝给了她世上所有的东西:美貌和荣华富贵,痛苦和坏名声。”1986年在全国的反政府运动中,马科斯逃离菲律宾。贝·阿基诺的妻子(即阿基诺夫人)领导了菲律宾著名的“二月革命”,结束了马科斯20年独裁统治。
菲律宾民主特征之一:家族政治。菲律宾的政治是家族政治,四大家族(阿基诺、加加西亚、拉莫斯、洛贝兹)垄断了国家大部分的政治、经济资源,实际上这几十年来就是各个政治家族塑造了菲律宾的民主。菲律宾国会大部分代表来自134个家族,四大家族的名字在国会成员名单上频繁出现。2001年当选的众议员中,50%来自政治家族,另一半人中绝大多数也与在职官员或议员有密切关系,纯粹平民出身的当选议员只有11人。被推翻的马科斯总统的夫人伊梅尔达,80多岁当选为议员,马科斯的女儿伊梅也是政治明星,3次当选众议员。马科斯之子小费迪南德·马科斯是北伊罗戈省长,在任8年。阿罗约夫人已卸任总统职位,但在2010年5月13日又当选为众议员,她也是来自非常显赫的政治家族。1986年至今实行美式民主,几位总统阿基诺、拉莫斯、埃斯特拉达、阿罗约均系豪门出身。阿基诺夫人1933年1月25日生于菲律宾马尼拉市,祖籍中国福建。阿基诺夫人在丈夫遭暗杀后,发动著名的“人民力量运动”推翻菲律宾前领导人费迪南德·马科斯的独裁统治,进而登上政治舞台,成为菲律宾和亚洲国家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统。2010年6月30日,贝尼尼奥·阿基诺三世当选总统,成为菲律宾第15任总统。阿基诺三世是家中独子,他有父母留给他的厚重的政治本钱。
菲律宾民主特征之二:血腥政治。菲律宾选举制胜的3G大法——枪(GUNS)、黄金(GOLD)、暴徒(GOONS)。暗杀成了最经济实惠的竞选手段。从1986年至今,菲律宾已发生了近千起政治谋杀。平均一年发生上百起恐怖事件。阿基诺1983年从美国回到菲律宾,在首都的国际机场停机坪上被暗杀。政治职位是政界人物的财源所在,所以许多政客不惜铤而走险,雇用杀手,谋害政治人物和敢于揭露真相的新闻记者。2009年11月57名人质死亡的政治屠杀案也是当地的两大政治家族为了争夺当地政治的控制权,一方要继续掌权,一方欲夺权,于是对权力的痴迷与争夺把人性中最凶残的一面充分地暴露了出来。
菲律宾民主特征之三:贪腐政治。国际反贪腐监督机构透明国际的2010年度贪腐印象指数显示,菲律宾在180个纳入评比的国家或地区中,和西非的喀麦隆、中亚的伊朗、西亚的也门并列排名第141名,是1995年以来最差的表现。
总之,菲律宾政治体制的实践证明:照搬西方民主制其害无穷!西方民主制并非唯一选项。可以认为,菲律宾的民主化政治体制实践是比较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