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初衷是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全校性通选课编写一本教科书,介绍一点英美刑法的基础知识,重点在于概念的解释和对刑法基本结构的理解。但是,在写作过程中,也引起了我对英美刑法中一些重要问题的兴趣和思考,并对此进行了谨慎和细致的探讨,书中的议论力求公允和清晰,不以自己的理论偏好来强行解释英美刑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希望不会因此而引起读者的困惑。

在过去,通常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仅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刑法原则,英美的传统是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而具有追溯力的司法判例本身就是英美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不可避免地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应从精神实质上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防止司法专断和保障基本人权,而美国的宪法和一系列宪法修正案也体现了这一精神。英美刑法中禁止制定追溯既往的法律和剥夺公权的法案、正当程序条款、禁止使用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禁止强迫认罪和禁止一案再审等法律,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英美刑法中的特殊的表现形式。

合法辩护在英美刑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常常使人类社会陷于两难境地。当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面临灾难的袭击时,能不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以挽救多数人的生命?传统的观点是不能,因为不存在抛弃人类生命的法则。英美刑法的一些判例,显示了一定程度的现实性和灵活性,允许为了挽救两个以上的人而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虽然定罪但判刑较轻,甚至仅具有象征性意义。紧急避险问题,说到底是个人利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服从公众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刑法的任务,是将这种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说这样做也会产生某种消极影响,这也是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人类社会也许要永远面对这些难题。

过去,妻子是丈夫的附属品,丈夫对妻子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更不用说虐待自己的妻子了,英国法律甚至允许丈夫用皮鞭或不粗于拇指的棍棒殴打妻子,而妻子如果进行反抗或者杀死了丈夫,就会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出现,为苦难深重的妇女带来了新的希望。它不是将受虐妇女看做一个普通的人,而是将她们看成是长期处于暴力的环境当中,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都与正常人不同的个体。如果要真正理解受虐妇女的行为,就必须站在她们的角度,设身处地了解她们的生存环境和遭受的非人折磨和待遇,当受虐妇女长期处于“创伤的紧张性刺激”的情况下,不能期待她们作出所谓的、恰如其分的反应。这些都反映了刑法在合法辩护领域中的最新发展。将精神错乱以外的染色体异常和一些生理性疾病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

英美刑法中最复杂和最令人迷惑的就是共谋罪领域。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一个人仅有犯罪意图,但没有客观行为,就不是犯罪。但是,英国法律很久以前就认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达成准备犯罪的协议时就已经构成犯罪。共谋罪法律最初可能是用来对付秘密结社的,由于其具有特别的危险性,即使几个人聚在一起商量一个犯罪的协议,也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但在现代社会中,共谋罪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主要是有违宪操纵司法的嫌疑,可能对公民的个人自由构成侵犯,过度地干预社会生活。这种担心也不是空穴来风,历史上和现实中的一些判例,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倾向,这些都是值得警惕的。

对于刑法分则的写作,本书没有采用面面俱到的写法,而是针对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犯罪进行详细的论述,以便将问题引向深入。在体例的安排上,考虑到英美刑法的特点,没有将放火罪和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而是将它们和侵犯人身罪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因为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抢劫或点燃的虽然是财物,例如,钱包、建筑物和林地等,但在每一例放火罪和抢劫罪中,都对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的危险。这一点和其他的刑法教科书的排列顺序有所不同。不管怎么说,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都应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其他的都应放在次要的位置。

关于杀人罪的分析,特别注意现代生物医学的最新发展,指出了脑死亡定义对人类社会和刑法的深远影响,通过对脑死亡的质疑与批评能使所有关于死亡和死亡标准的错误观念得到修正,从而使新的标准更加深入人心。尽管如此,也不能一味地扩大脑死亡的标准,甚至以大脑皮质死亡来代替全脑死亡的概念,这也许是走向野蛮的开始。因为什么是“高级大脑”功能?什么是“低级大脑”功能呢?是指左大脑或者右大脑,还是左右两个大脑?他们之间有肯定的诊断标准吗?纳粹医生的倒行逆施时时警醒着我们。胎儿是否具有生命能力,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早期的普通法中,也许将胎动作为生命的开始,这可能是受到阿奎那思想的影响,将“有动作”作为生命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他学者也接受了这一观点,并在普通法中找到了一席之地。美国最高法院并未将胎儿的生存能力和生命的起点联系在一起,而是将难题推给了在医学、哲学和神学方面训练有素的人们。胎儿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但却有着独特的道德地位,他是人类生命,但又是不具有人格的生命,即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尽管如此,胎儿毕竟与成人之间有连续性,正在逐渐发育成人,胎儿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对于这些问题的论争,不仅有助于了解英美刑法的严谨性和详密性,而且有助于了解宗教观念对刑法的影响。

英美刑法中有些罪名是从普通法中流传下来的,具有独特的含义。例如,“夜盗罪”,就不能从字面上予以理解,因为它不是指夜间盗窃,而是指夜间破门而入,企图犯重罪。构成夜盗罪,要求具有破门和进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这些问题的考察,有助于了解英美刑法的特点和历史轨迹。

刑法分则部分还涉及叛国罪、诽谤和侵犯隐私权、淫秽言行、侮辱和侵犯他人的言论、集会、游行、示威和广告等问题。这些法律有共同的主题,但每一种法律都是依据各自特殊的法律范围以及当时的法律、政治、社会实况和传统形成的。久远的普通法中,有所谓的煽动性诽谤罪,而在当代社会,根本没有煽动性诽谤可言,那不过是由于人们批评政府而遭受的惩罚。

总之,英美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犯罪问题都得到了详细的考察和分析,也许现有的大学教材都没有如此广泛的涉猎和研究,本书因此为广大读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阅读空间。为了使本书具有可以期望的代表性,特别注意借鉴英美等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这些已经出版的著作和文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本书对于权威性著作和经典案例的引用,是目前同类书籍中最为广泛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说明英美的法官是如何判案和说理的,信守一些什么基本原则;同时,也让读者窥视到英美刑法中一些更为深层的东西,所有的论据和争执,都因法官们充满同情心和想象力的描绘而跃然纸上。书中的注释也尽可能的详细和具体,但愿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超越。

毋冰、李然、乔远、孙晶晶、周明、张为易、贾元和邓超博士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资料和排版等技术支持。北京大学教务部和副教务长关海庭教授,北京大学出版社都对本书的出版发行付出了大量心血和辛勤劳动。

最后要说的是,我是一个极其懒惰的人,缺乏毅力和进取心。如果不是北京大学教务部的督促和北京大学出版社郭瑞洁编辑的提醒,这本书仍可能遥遥无期。尽管如此,我还是以喜悦的心情看待本书的艰难问世,它就像一个初生的婴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的一只小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抹朝霞。

谨以此书纪念难忘的教学生涯。

郭自力

2017年10月27日写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3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