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环境资源法(第九版)
- 教学辅导中心组编
- 6184字
- 2024-12-21 06:57:46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A。 1954年, 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
2. 答案: D。维护和追求环境正义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 同时, 环境正义还能够衍生出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理念, 但基本理念还是环境正义。
3. 答案: B。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律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如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律关系之一种, 因此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以及企业。
4. 答案: A。对珍稀动植物的保护是所有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而不限于某些主体。
5. 答案: B。环境法律关系的主要客体是物和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行为。物主要是指各种具有自然因素的环境要素和资源, 包括大气、水、海洋、矿藏、森林、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马戏团里的驯兽不具有自然因素, 我国并不承认克隆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通常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6. 答案: D。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所以 ABC正确, 本题选D。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环境资源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从法律法规方面讲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科学与环境法学都是相互独立的一门学科, 环境科学是指研究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研究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具体途径。
2. 答案: BCD。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学说”。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亦不例外。
3. 答案: AB。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中国,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 环境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一切个人不论年龄大小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即都可以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另外, 有的法律还将全人类、人类后代甚至动物、非人生命体也规定为享有权利的主体, 但我国的环境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4. 答案: BD。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 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物和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行为。物主要是指各种具有自然因素的环境要素和资源, 行为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
5. 答案: ACD。首先,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资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包括环境资源法权利和环境资源法义务。环境资源法权利和义务既可以统一在同一主体身上, 又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分别享有或承担。其次, 环境资源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和不均衡性, 有些环境资源法侧重规定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很少为受制主体设定义务; 有些环境资源法更侧重于规定受制主体的义务, 或更侧重于受制主体的权利。最后, 环境资源法对同一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倾斜性, 总体来说, 环境资源法赋予管理主体的权利要多于加之其上的义务, 而赋予受制主体的权利则少于义务。
6. 答案: ACD。 《环境保护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三、名词解释
1. 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 又称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 是指研究环境资源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
2. 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 简称为调整论,是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关系的各种观点。
3. 答案: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简称为环境法律关系,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或者说是指由环境法律规定、控制 (合称为规制) 的行为(即环境法律行为) 所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四、简答题
1. 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的特征如下:
(1) 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环境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从法律法规方面讲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学主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这一独特性质, 是区分环境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重要特征。
(2)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活动的日益加强以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型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 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 环境立法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在新兴环境科学的带动下, 法学家开始了环境权问题的讨论,环境法研究机构、环境法杂志、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现, 加速了环境法学的形成。
(3) 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环境法学是生态学、环境学与法学相互渗透、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它既是环境学、生态学的一个分支, 也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生态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2. 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的理由:
(1) 环境法学具有独特的环境法学基本理念。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 是指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 (即人与环境相互作用规律) 的基本观念。环境法学的基本理念是维护和追求环境正义。首先, 环境正义可以衍生出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效益等理念, 其中, 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 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的特色观念和核心观念。环境正义表示着环境法应该维护和实现环境公平, 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 其次, 环境正义表示着环境法应该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追求最高的环境效率; 最后,环境正义表示着环境法应该维护和追求环境民主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环境法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基本理论、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范式、研究方向和社会需要。环境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 是反映在法律上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是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环境法。环境法学特定的基本理论, 是有关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上也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方法, 除了一般的法学研究方法之外, 还包括以生态学为主的综合分析法以及自然科学技术研究方法。
3. 答案: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它是环境科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深刻理解和掌握人与自然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是调整论的基础。人与自然关系的特点有:
(1)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伴随着人和人类始终的一种客观存在的关系;
(2) 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关系;
(3) 人与自然的关系既具有不同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又具有不同于物与物的自然关系的特点;
(4) 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特点和状况除了取决于人之外还与自然有关, 不能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物与物的关系或者理解为物与大自然的关系;
(5) 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是一种可以由人类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或协调的关系。
4. 答案: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简称为环境法律关系,由环境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或者说是指由环境法律规定、控制 (合称为规制) 的行为(即环境法律行为) 所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而且, 只有环境法实施时, 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既具有法律关系的共性, 又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而不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 重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即环境法律关系既包括主体之间、客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又包括主体与主体之间、客体与客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始终以环境为媒介, 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始终是以环境为媒介, 因而同时反映人与环境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人, 是社会化的人, 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又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
(3) 人与环境资源在不同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可以成为主体也可以成为客体。
(4)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由合法环境行为、违法环境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而不仅仅指合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包括动物行为或大自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环境法律事实, 环境法律关系可能涉及民事性的法律关系、行政性的法律关系、刑事性的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
5. 答案: 环境法学是重视促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新研究方法的探索、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及人文社会科学内部各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结合与互补的一门学科。
总的来说, 环境法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 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 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 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
具体来说,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有:
(1) 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领域的运用。环境法学经常采用的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唯物辩证法、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2) 以生态学方法为主的综合分析方法。生态学方法, 又称为生态学思维, 是用生态学观点思考问题、研究现实事务。以生态学为主的综合分析法, 是指环境资源法学所采取的各种与生态学方法有关的研究方法。以生态学为主的综合分析法的基本要求是: 结合环境法的特点, 借鉴和运用现有各种研究方法; 在借鉴运用现有研究方法时, 注意发挥和挖掘各种研究方法的新意, 即对各种研究方法实行生态化。
(3) 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环境资源法学与许多自然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 应该采用有关自然技术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实现法学研究的现代化, 是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个特点。
五、论述题
1. 答案: 环境资源法学, 又称环境法学或环境保护法学, 是指研究环境资源法 (简称环境法) 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它是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环境科学的产生早于环境法学, 环境科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 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联系。环境法学是在环境科学产生并系统化之后应运而生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因此环境法学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科学。只有环境科学技术得到发展, 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才能深化, 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和改造自然, 减少或者避免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 环境法学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现代环境科学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精确有效的监测手段, 就无法制定有关的环境法规。与此同时, 环境法学的发展也会为环境科学的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而促使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区别。首先,虽然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存在密切的渊源, 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学科, 环境科学属于自然科学领域, 环境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具体而言是法学领域。其次,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调整对象不同,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等。再次,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不同, 环境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对环境法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进行研究, 以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 为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规划、政策及立法提供依据。最后,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在理念、研究方法、研究范式、理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
2. 答案: 《环境保护法》的地位是指该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具体而言, 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该法在某国立法体系中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比较而言所处的位置, 其二是该法在某国环境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在我国, 划分基本法与普通法的标准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通常认为,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为普通法。根据这个标准,《环境保护法》与《水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应该属于同一层次, 不存在基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依此理论,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就不是基本法, 其地位根本不可能同《刑法》 《民法总则》等法律相提并论。
但是,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应该而且必须是一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它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同时,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有重要的位置:
(1) 《环境保护法》成为基本法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若想保持经济社会的高速持续发展, 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一现实决定了环境资源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能是基本法, 只有这样, 它才能对其他的法律形成制约, 使得经济的发展遵循法律规范的保障。否则, 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现。
(2) 环境资源立法的现状也要求确立《环境保护法》作为本部门的基本法。近年来, 环境资源立法呈现出加速度发展的趋势, 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广, 程度也越来越深, 各项法律法规已具备相当大的规模, 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能统领全部法规的基本法从整体上进行把握, 而这一任务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才能胜任。
(3)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体系结构就是一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其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个领域, 全面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它以统一的立法宗旨、立法目标规定了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内容作了系统规定,并确立了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这是其他环境资源法规所不具备的。
(4) 《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纲领性。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也为制定其他单项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
总之, 虽然《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但并不影响其基本法的性质, 更不能否认其作为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