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 严励
- 2044字
- 2020-08-27 15:24:22
一、引言
未成年人犯罪之中的“未成年人”,在我国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自然人,而其中的“犯罪”是指刑法学中所指的犯罪,并非是包含越轨行为等违法行为在内的犯罪学中所指的犯罪。由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中对未成年的年龄、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犯罪的具体构成的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故“未成年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在各国或地区也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以犯罪行为人作为标准将“未成年人犯罪”归为一类(学界和实务部门也有“青少年犯罪”的归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进行单独的研究和运作,本意无非是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也蕴含着同样的价值诉求。
所谓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也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区志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2]这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司法实践部门得以运用,同时也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根据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并无太多的争议,意见纷呈主要集中在刑事公诉案件,其中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就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学界对适用范围的讨论,由未成年人犯罪到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在校大学生犯罪、家庭成员的侵害、邻里之间的犯罪、轻微刑事案件甚至死刑案件等等有被害人的犯罪,不一而足,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又是各种观点中的共同基点。我国的司法现实中,“虽然各地进行改革试点并未严格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但在实践中,相当比例的适用对象都是未成年人。”[3]这些都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对待,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予以特殊保护的共同认可。根据现有的国内外境况,不仅在我国的立法中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而且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已是各国的普遍范例,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
在我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在国际社会中,例如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的《少年犯罪法》组建了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趋势。[4]英国立法与司法程序主张,应当将如何处置青少年犯罪放到人类社会生活这一大背景中予以考虑,从而寻找通过社会、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来达到救济的目的。因此,对于少年犯,英国执法官员往往采取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会商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从而避免将青少年犯罪人送交法庭审判。[5]根据德国1998年修改后的《少年法院法》第10、45、47条等规定,如果少年犯与被害人之间实现了和解,法官得视为是法庭所给予其的一种教育处罚措施,检察官亦可据此免予起诉,而使司法程序终结。与之相适应,德国刑法典规定,若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大部或全部得以补偿,或在进行补偿方面能尽心竭力,态度诚恳,得依法减轻刑罚或是免除刑罚。[6]新西兰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犯罪都适用和解的方式解决。1989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协商,以恢复性的解决等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除了极其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该项法案把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都从警察机关和法院体系中分流出来,让案件进入家庭协商会的方式解决。[7]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宣言)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根据这一精神,该《规则》18.1条(c)款规定少年司法中以补偿和赔偿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8]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规则,也可以说是人类本性的体现,甚至可以说是生物自然属性被外在建构的显现。然而任何一项制度都并非十全十美,即使是被普遍接受而有效运行的良好制度,也有着不影响大局或者可以克服的弊端,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它们的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也同样如此,不应被一片的叫好声而遮蔽了它的瑕疵,因为过于放大它的有利一面的同时也会促使它的弊端更加凸现。所以,我们不仅要深入研究其有利之处,也要全面探讨其相应的弊端,从而在时事变动的社会发展中做到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扬其之利、克其之短。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建基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之上的利弊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