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务指挥与战术二级学科理论体系研究
- 吴辉阳 蔡敏 尤荷俊
- 6951字
- 2020-08-27 15:26:55
第二节 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类型
警察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逃窜活动是由犯罪人作案后的防卫心理引起。由于犯罪人作案后,预感到后果的严重性,惧怕法律的严惩,为躲避罪责和惩罚而采取防卫行动,这是逃窜和藏匿行为产生的心理根源。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逃窜活动和逃窜路线的选择、隐身藏匿地点依其生活经验和社会交往关系的规律来选择。由于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发案前、发案中、发案后的心理状态,案件性质及后果严重性不同,犯罪生活经验不同,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逃窜心理并作出不同的选择,进而决定逃窜路线和隐藏地点。从警察执法战斗实践来看,可将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逃窜心理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其分类如下:
第一,以作案和逃窜活动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划分为:非预谋型逃窜心理和预谋型逃窜心理;
第二,以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逃窜隐藏区域的远近为标准可划分为:区域型逃窜心理和流窜型逃窜心理;
第三,以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是否受过法律制裁为标准可划分为:受制裁的逃窜心理和累犯惯犯的逃窜心理。
一、非预谋型犯罪人作案后的逃窜心理
非预谋型犯罪人作案后的逃窜心理是在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由于突发的原因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后极度恐慌,心理严重失衡,难以自我控制,因意识到后果严重而促使犯罪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仓皇逃窜,在逃跑的初始阶段,由于犯罪人事先没有逃跑的思想和物质准备,在选择逃跑路线及落脚隐藏地点上总带有较大的盲目性,由于受防卫心理影响而显得慌乱不堪。这种类型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逃窜心理有以下特点:
第一,返巢求助心理。返巢求助心理是指非预谋型犯罪人作案后,由于事先没有逃窜的思想和物质准备,犯罪人并不立即逃往外地,而是出于躲避逃窜的需要,仓皇返回居住地获取物资的一种返归心理状态。犯罪人犯罪后直接返回家中,将情况简略告知亲属,求得同情和物质资助以便外逃;有的返回家后欺骗家属,假借有紧急事情要办等事由,仓促准备逃窜所需钱款和用品;有的不敢直接回家求助,而是窜回家庭住地附近的邻居家中,托人将自己家属找出来,然后告知情况,安排家事,筹措逃窜费用;有的徘徊于其住处周围观察动静,待夜深人静时潜回家中准备逃窜物品。这些犯罪人在家中停留时间短促,告知家属情况简略含糊,多数逃窜时会给家属或朋友留下逃窜方向和较为准确地落脚地点,并安排以后的联络方式。绝大多数犯罪人逃窜后为不断获得家属或亲友的资助,均与家属或亲友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保持一定联系。非预谋型犯罪人在一般情况下未得到一定的物质援助不会立即远逃。犯罪人的活动范围总是围绕其家庭住地或亲友住地附近,且总是焦急地四处探听消息,打听与自己有关的各类情况,多数不敢连续作案,一旦获得物质资助,又发现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进行调查,则可能迅速外逃。
在警察执法实践中,警察往往利用犯罪人的返巢求助心理采取对其家属、亲友住址及工作单位严格监控、耐心守候等措施缉捕犯罪人。即使犯罪人已经逃窜,由于受固有家庭观念和家庭情感的影响,隔一段时间他们也会秘密潜回,获取资助,看望家庭成员以满足物质的情感上的需要,这也是返巢心理的表现之一,这就给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根据犯罪人作案后返巢求助的心理特点,尤其是在犯罪人家庭、亲友居住地、工作单位周围安插一定的刑事特勤配合实施监控,指挥与战术效果则更佳。如果警方能够迅速地捕获犯罪人的真实供词,便可设伏守候,专等“回头兔子”入网。一旦犯罪人同伙上门打听虚实,经辨认准确即可当场缉捕,也可根据已捕获犯罪人的供词,同时出动,多路突击,达到一网打尽的缉捕效果。
第二,亲合社交心理。亲合社交心理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结构中形成的亲疏关系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从社会交往层次上来看,一般存在五个层次:直系亲属层、旁系亲属层、亲密朋友、一般关系层、间接关系层。直系亲属层是亲合力量最强的核心层次,一般关系层其亲合关系力的强弱有很大的移动性,在特定情况下可迅速发展到亲密朋友层,间接层即亲属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层。警方把这种心理现象称之为亲合社交心理。非预谋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逃窜时一般均不由自主地遵循亲合社交的心理规律来确定逃窜方向和隐藏地点。犯罪人作案后,一旦进入实质逃窜阶段,犯罪人的逃窜方向一般都向着平时交往深、感情密切、利益关联的社会关系而去。犯罪人在逃窜过程中,逃窜路线可能会变化,沿途也可能会停留,但最后落脚地点落在犯罪人自认为可靠的社会关系范围内。根据亲合社交心理规律的特点,警察若能全面地掌握犯罪人的社会交往关系及亲合程度,并从中找出犯罪人投奔的方向和地点,将对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有所帮助,它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的准确性,而且对提高整个侦查工作的效率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警察执法行动的实践中,利用亲合社交的心理规律,从犯罪人的社交关系网入手,顺藤摸瓜缉捕犯罪人。利用这一点在对非预谋型逃窜犯罪人的作战中表现得尤为典型。
在非预谋型犯罪人逃窜的继行阶段,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由于有了较充分的时间,犯罪人可以从容地考虑下一步的方案,物质也有了准备,那么逃窜行动便从盲目性向计划性转变。犯罪人会周密考虑安排逃窜计划,精心选择投靠对象,谨慎选择隐藏地点,逃窜的路线就更为复杂。此刻犯罪人的逃窜活动也就成了预谋型逃窜活动,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的困难性也会随之增大。因此,对非预谋型犯罪人的逃窜活动,警察应掌握其规律和特点,抓住战机,尽快实施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尽可能在非预谋型向预谋型转化前捕获犯罪人。
二、预谋型犯罪人的逃窜心理
预谋型犯罪人是指有目的、有预谋的犯罪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犯罪人进行逃窜的特点有三:一是准备充分;二是行动计划周密;三是戒备心理强且多疑。犯罪人在犯罪前,对作案目标、时间、地点、手段、使用工具及作案的最佳时机都会有充分的考虑。犯罪人大多数作案前就设想到作案时可能出现和遇到的障碍,心理上和行动中都有随时应变的准备。事先常常设计好多种潜逃的方案,对伪造现场、销赃灭证、转移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以及作案后的隐藏方式、逃窜的路线和藏匿地点等问题考虑更为周密;作案中,目标准确,手段凶残而狡猾,现场留有下有价值的痕迹很少。如果作案顺利,侥幸心理迅速上升,由于自身安全没有受到直接威胁,一般不会立即逃往外地,行为异常表现不突出;如果作案受阻或发现自身安全处境受到威胁,则会按事先计划好的逃跑方案逃窜;在逃窜中,预谋型犯罪人逃窜方向明确、更换车次时间准确、中途停留时间短暂、逃窜路线复杂多变、对隐藏地点选择更为偏僻。由于其逃窜的思想物质准备充分,因此,短期内一般不会连续作案,但也有犯罪人因作案所获得利益甚少,也会在短期内连续作案。其特点如下:
第一,预谋型犯罪人在逃窜过程中,戒备心理极为浓厚,行动谨慎,稍感异常便会立即向新的方向逃窜。犯罪人在“衣”“食”“住”“行”“玩”等方面与非预谋型犯罪逃窜人员有一定差别。如在“衣”着上尽量普通不引人注意;在“食”方面呈高档次化,且不挥霍浪费;在“住”方面寻找僻静处独居;在“行”方面尽量走不被人注意之地,且所带行李轻便简单;在“玩”的方面多在隐藏地点或同伙家中有限度地玩耍,在公共娱乐场所活动时也多是找僻静处休息,心事较重。
第二,预谋型犯罪人作案后很少把自己的行踪告诉家属,逃窜后与自己家属的联络也谨慎小心。犯罪人通常对自己的社会关系保守秘密,获得的非法财物则分散藏匿,以备在预感不妙时向新的方向逃窜。值得注意的是:知识层次高的预谋型犯罪人的逃窜活动具有很强的外向性——犯罪人作案后,自知长期流窜社会没有出路,大多数又不敢连续作案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因此,犯罪人总是设法向国外逃窜;而知识层次较低的预谋型犯罪人的逃窜活动,表现出明显地连续作案特征,容易适应长期流窜的生活,从而成为职业流窜犯罪人。
第三,预谋型犯罪人逃窜的特点与非预谋型犯罪人逃窜的特点相比较,在后期没有大的差别。这是因为这时期大多数非预谋型犯罪人已完成了向预谋型转变的心理转化。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对犯罪人来讲,只有四条途径:一是连续作案沦为职业犯罪人;二是依赖家庭和社会关系网的支持持续取得资助;三是依靠体力和技能伪装身份隐姓埋名,做临时工作维持生活;四是投案自首。因此,对预谋型犯罪人逃窜活动的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仍可使用掌握犯罪人社会关系网,确定犯罪人与其社会关系的亲合度,对犯罪人家属进行多方面的监控方法缉捕犯罪人。只不过在具体实施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时应更加注意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的心理的特点,更加注意犯罪人社会关系网的新变化,更加注意警务指挥与战术方法以及注重证据的直接性。
三、区域型逃窜犯罪人的逃窜心理
区域型逃窜犯罪人作案后,其逃窜的特点,总是在自己的生活区域内徘徊而不外出远逃,这是由于犯罪人受社会经验、社会阅历、社会关系网的限制的影响造成。犯罪人通常熟知生活区域的各种情况,对外界生活十分生疏,知识相对贫乏。作案后,有的没有必须足够的外逃物质条件;有的没有可以作为依托的可靠的外地社会关系;有的则舍不得离开父母妻儿。因此,犯罪人多不愿逃出生活区域在外长期流窜,但也不甘心待在家里等待束手就擒,受这样的心理支配的犯罪人,其逃窜活动总在原生活区域内进行,一般不敢连续作案。其特点如下:
第一,在城市青少年犯罪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父母,即使有些人经济独立,由于工作年限短,经济力量也十分有限。犯罪人的社会交往关系相对比较集中,多是同类青少年,其社会阅历浅薄,知识范围狭窄,一般没有独立走南闯北的社会经验,与外地社会关系的交往多不直接,较难摆脱家庭观念和家庭情感的影响。因此,城市青少年犯罪人作案之后,其逃窜躲藏的心理特点,普遍表现出区域性特征。
第二,农村和山区的犯罪人,受其生活区域的限制,对外界情况了解较少,缺乏走南闯北的经验,但在其生活区域中社会交往关系集中且联系面广。犯罪人对当地地形熟悉,可利用荒野沟壑、山洞密林作为隐身之地,再加之警察不可能长期住在偏僻农村“守株待兔”。因此,犯罪人的逃窜心理和行为特征反映出更为典型的区域性特点。
第三,针对区域型犯罪人逃窜的特点,警察应在准确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犯罪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争取亲属的配合,搞好“统一战线”的工作,为顺利缉捕犯罪人提供有利条件。尤其是利用“特勤”监视犯罪人的居住地,是十分有效地侦查方法,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效果也会更佳。但区域型犯罪人逃窜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会发展为流动性逃窜。多发生在累犯、惯犯的指点和带领下逐步过渡而完成其转变。因此,警察应尽快展开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尽快利用区域性犯罪人逃窜的心理和行为弱点,采取对策抓获犯罪人。
四、流窜犯罪人的逃窜心理
流窜犯罪是指一种流动的跨越地区跳跃作案的犯罪形式。从流窜犯的成分结构来看,多是累犯、惯犯或逃跑分子、无业人员等等。流窜犯罪人具有家庭观念淡薄,社会经验丰富,流窜地域广阔,社交能力较强,犯罪经验丰富,手段变化多端等特点。长期的犯罪生活使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反复强化已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定式和行为动力定型。流窜犯罪人总认为,在外流窜作案心理负担小,无后顾之忧,作案成功率高,安全感强,罪责感弱,“来无影去无踪”,公安机关难以侦查。犯罪人作案时胆大、冷酷、心狠手辣,犯罪意志极为顽固,一般不考虑后果。因此心理状态比较稳定,情绪变化不大,吃喝玩乐自如,不时地显示出某种不加防卫的心理状态。流窜犯罪人作案后,多数会按各自的犯罪经验和社交关系网选择逃窜路线和隐藏落脚地点。其选择的逃窜方向多是毗邻城乡的结合处以及附近区、县的集市贸易市场或名胜旅游风景地等“边缘交合地带”,选择的流窜路线多是交通枢纽相互交叉的复杂路线,常在目的地附近的小站下车,周转前往目的地。在逃窜过程中多在车站、码头的候车室,城镇中无人居住的破旧屋棚、未完工的建筑工地、靠近公路、铁路交通沿线的私人旅馆住宿休息,同时伺机作案。由于流窜犯罪人社交能力强,对陌生环境适应较快,常利用旧时同伙关系的媒介作用,在流窜中迅速发展其社交网络,组成临时性团伙进行犯罪活动,作案后各自散去,流动性很大。因此,流窜犯罪人作案后逃窜的路线、社交关系网、社交重点对象等基本情况,往往在短期内难以搞清楚。这就给警察战术行动带来很大的困难。流窜犯罪人作案近年来上升幅度逐年增大,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商品经济活跃,经济流通带来的人、财、物大流动日益加快,加之旅游和交通等的发展,给犯罪人流窜作案提供了大量机会。
第二,对流窜犯罪人来讲,危险性小,保险系数大,作案后逃之夭夭,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
第三,因流窜犯罪人多为惯犯等,懂得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一般方法,熟知公安机关的工作区域性强,且跨度地区办案相互配合难度较大。
第四,公安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难以抽调足够的警力应对大量的流窜犯罪活动。
警察执法行动的实践告诉我国,流窜犯罪人在外作案得手之后,在“丰收”时,其逃窜方向一般为:一是在“亲合社会心理”规律制约下,向流窜犯罪人自认为可靠的社会关系户方向,以便进行销赃;二是在“返巢心理”规律支配下,“满载而归”,供其家人享用,尽管在外流窜作案,但都以其社会交往关系网络为支撑点。针对流窜犯罪人的上述特点,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应立足摸清流窜犯罪人的社交关系网,认真分析交往性质和亲合程度,是缉捕流窜犯罪人的重要环节之一。
五、初犯犯罪人的逃窜心理
初犯犯罪人在作案之前,内心斗争激烈且恐惧紧张,心理状态在犯罪意志的控制下往往出现“临界状态”,并有突然“临界状态”导致意志失控,产生慌乱行为。初犯犯罪人对任何外界的刺激和干扰十分敏感,作案时,高度紧张,心跳加快,作案现场遗留痕迹较为明显;作案后,立即脱离现场,但紧张和恐惧心理不会消失,还会延续一段时间且出现一些心理和行为的异常现象。当初犯犯罪人自认为处境比较安全时,恐惧紧张的心理开始减弱,获得非法利益和享受的满足感上升,侥幸心理加重,为第二次、第三次实施犯罪提供了经验。如果第一次乃至多次作案未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反复的恶性刺激下,犯罪心理会迅速向恶性方面发展,即使以后被捕,矫正也十分困难。初犯犯罪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安全处境受到威胁,其中大多数都会在防卫心理支配下采取逃窜措施。其心理行为特征如下:
第一,心理严重失衡。初犯犯罪人在逃窜时心理矛盾激烈,严重的恐惧心理与精神上痛苦不堪相互交织,且预感到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预感到个人前途将毁于一旦,心理压力沉重,情绪沉闷低落,具有十分明显的心理反常现象。
第二,心理行为盲从。初犯犯罪人,在逃窜时伴随着选择去向犹豫不决,感到走投无路的心理现象。表现在行为上则为毫无目的的游荡,生活无经济来源,忍饥挨饿,露宿街头等等。其行为活动与其衣着打扮明显不符。
第三,亲合心理浓厚,行动诡秘性不强。初犯犯罪人大多数没有直接逃窜的经验,作案后感觉到处境危险,内心恐慌,自觉不自觉地急切寻找援助,一般逃往平时与自己交往密切、朋友或亲属家中躲藏。且心理压力沉重,难以装腔作势进行伪装隐藏真实情况,行动诡秘性不强,逃窜方向一旦确定,便直奔目标而去,逃窜路线直接。逃窜行迹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一般都比较清楚,由于初犯犯罪人的应变能力不强,心理和行为的弱点明显。因此,容易被抓获,公开反抗进行拒捕的现象较少。
第四,行迹疑点多,不适应“逃窜”生活。大多数犯罪人缺乏长期逃窜的思想准备,在逃窜中寻求的支持和援助相对不足,即使暂时得到庇护,一般也不能长久。在生活来源发生困难,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困境下,初犯犯罪人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后悔心理和投案自首心理。由于不适应逃窜生活,其行迹疑点表现比较明显。如衣着样式与布料很好,但却脏乱不堪,形似乞丐,外新内脏,不合季节;携带物品与身份不符,眼神慌乱,不敢正视警察,见到警察走来立即向一旁躲闪,行走急促,不时回头观望,时常把车站、码头的候车室作为休息之地。
六、惯犯犯罪人的逃窜心理
惯犯犯罪人大多是经过法律多次打击的刑满释放人员。惯犯犯罪人犯罪经验丰富,了解公安机关的侦破手段和缉捕方式,逃窜行动诡秘,预谋性强,社会关系复杂,有较强的报复心理。从惯犯逃窜的方向选择上来看,惯犯犯罪人的逃窜方向虽然受亲合社会心理规律的影响,容易逃往旧时同伙或“狱中知己”等社会关系中,但多数是向着自己可靠的“社会关系的外延关系”户投奔。“社会关系的外延关系”是指朋友的朋友、亲属的亲属、父辈的同事、远处的亲友等等。这些“外延关系户”虽然与犯罪人不熟悉,但出于照顾关系等原因,在不知对方底细的情况下能顺利予以容纳并提供食宿,是累犯的隐蔽安身处。从逃窜路线上看,惯犯犯罪人逃窜路线复杂多变,往往声东击西,中途更换车次频繁,行动迅速,稍感不妙,即变更路线。逃窜中沿路拦车、扒车,行动诡秘。从逃窜行为特征上看,惯犯犯罪人善于伪装,多更名换姓,警惕性高,随身携带凶器,常主动寻找新的作案机遇,作案心狠手辣,稍遇阻力便行凶杀人。惯犯犯罪人自知长期流窜作案,总抱着“破罐子破摔”和“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态度,坚持频繁作案,反抗社会,作案得手,挥霍无度。在心理上对公安机关的警务指挥与战术行动预谋多套防范方案,只要发现安全受到威胁,立即采取暴力拒捕措施,多不放弃暴力反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