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从法治确立所有行为都遵守之框架的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律应该‘统治’的原则,它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成员,不论其为私人还是政府官员。因此,法治是自由民主的核心原则,体现了宪政和有限政府的思想。”[17]目前,我们已经较为普遍地接受了法治就是限权的思想,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已经没有太大的争议。法治之限权包括多种手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追求也是限制任意的一种方式。然而,在多元价值并存的情况下,究竟融入哪一种价值还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有学者断言,主张自由的学者多半倾向于资本主义,主张平等的学者多半倾向于社会主义。[18]抛开各种主义的“定性”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很多来自域外的价值与中国文化还有很远的距离。同样一个表达价值的概念,人们的理解却有天壤之别。比如,在西方文化中的某一说法,在中国语境中就不好理解。“若法律的中心目的是保护自由,这同时还意味着法律应当限制于适当领域之内。换句话说,只有当其扩大自由而非减少自由时,法律才获得认可。”[19]我们需要意识到,包括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诸多概念都包含有人类文明的精髓,但在中国语境中理解、解释和运用都需要重新诠释,更需要充分的论证,否则就可能各自表述,引发更多的思维混乱。因而,我们需要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看到这是法治中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一环,但也需要意识到做好这一工作的艰巨性。要想把这项工作做好,既需要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也需要深入研究将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的方法路径。


[1]陈金钊,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此前的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包括:(1)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2)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3)社会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12个词组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李德顺:《关于价值与核心价值》,载《学术研究》2007年第12期。

[4]李德顺:《关于价值与核心价值》,载《学术研究》2007年第12期。

[5]陈金钊:《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

[6]陈金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法治”》,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7]其实,还有一个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主义究竟是指什么?参见陈金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社会主义”》,载《江汉学刊》2016年第3期。

[8]陈金钊:《西方法学在中国及中国法学学术转型》,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9][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陈虎、杨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页。

[10]关于结合论与统合论的区分,参见陈金钊、邵宗林:《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法治拓展》,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11]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统合性特征,参见陈金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

[12][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的思维方式》,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页。

[13][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陈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14]任俊正:《战略十讲》,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版,第181页。

[15]任俊正:《战略十讲》,中国发展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16][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对法治的危害》,陈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7][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的思维方式》,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页。

[18]李德顺:《关于价值与核心价值》,载《学术研究》2007年第12期。

[19][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的思维方式》,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