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融入的理解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当成方法论命题来破题,首先,需要对如何融入有正确的理解。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式、方法界定。一般来说,融入的含义是能理解的,但当我们把这一问题带进专业领域进行考察就会出现不同认识的问题。由于人们对法律运用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因而对于法律价值等融入法治实践的方式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是刚性的规范,执法、司法都需要严格;对于法律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能轻易进行意义的限缩或添加;法治就是依法办事,价值等法律外因素不能轻易融入法律的运用。这种严格解释的姿态等于拒绝了价值、道德等在司法、执法阶段融入法律实践的可能。有人对法律运用的理解是另一个极端,认为对法律解释、运用需要灵活,法律可因价值、道德、社会、文化等语境因素的需要不断改变。前者秉承严格解释的封闭姿态,把法律与道德分开使用,其结果是在法律运用中拒绝价值、道德等因素的融入,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得以保障。而后一种则是开放的态度,是把法律的意义置于社会之中,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之中确定法律的意义。这种开放性的姿态会加剧法律意义上的不确定性。这是一种统合的思路,法治被当成了以法律为主的综合治理的工具。在法治实践中拒绝道德、价值是不可取的。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对待道德、价值等需要秉承开放姿态。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路径。

在上述两种姿态的基础上还有人进一步引申,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要借助法律拯救道德。其实,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拯救的关系。试图让法律单方面拯救道德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只要道德、价值等高于法律,甚或能够随便改变法律,那就意味着法律没有权威。法律如果没有权威,根本就无法拯救道德。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不是说可以用道德、价值等直接改变法律的意义,而是说法治建设有了来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或法律价值的支持。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我们可以看到该命题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避免死抠字眼或者盲目跟风的思维方式,减少机械司法或机械执法;二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动道德建设。但是,这两种功能的实现需要的方式都是融入,而不是在法治实践中强加道德或价值,更不是借助法治的刚性来推动道德进步。法治一方面具有刚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具有讲法说理的柔性,包含法治原则内的妥协。法治不是以压服为主的行为方式,运用法律以及道德等价值的说服是其鲜明特色。

在笔者看来,融入包含这样三层意思:(1)从大处着眼,融入虽然只是方法,但却是法治建设全方位的指导思想。就像《意见》指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这意味着,通过在法治实践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为说服提供了更多的理由。(2)从小处着眼,即从法治建设具体要处理的案件来看,融入意味着需要使用恰当的方法,是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的意思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以自然的而不是强加的方式进入法治。这里的“法治建设”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尊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就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可预期效果来看,其实就是要拓展法治的范围:在实现法治总目标的前提下,把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治理。融入的基本含义还是要保持以法治建设为主,只是在法治建设中并不排除其他方式参与其中,以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从以上分析来看,融入的含义并不是简单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进法治建设,而是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为一体,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建设环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应该注意的三个问题:

首先,融入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当成说服的理据,改变简单地依法办事的思维,消除机械执法或司法的生硬方式。我们发现,法律是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意志,但是在国家意图的贯彻过程中,不能直白地把国家权力或国家意志说成是法律,而应该以正义的名义表达法律的实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但并不能借助国家的权力直接介入,而应该是以自然的顺应法治建设的方式融入其中。融入的意思非常明显,就是要用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方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环节。融入不是直接介入。道德、价值直接介入法治实践在专制社会有较长的历史,专权者用自己认定的“高尚道德”直接改变法律意义的做法十分普遍,而这带来的是专制权力的进一步强化。由于“高尚道德”的压服并没有使社会矛盾得到解决,社会各种诉求被“高尚道德”抑制,反而成了使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原因。这种思路现在依然存在,今天依然有人拿着“高尚道德”来挑战法律的权威。因而我们需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要突出法治对综合治理的统合引领作用,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成讲法说理的理据或论据,而不是直接改变法律意义的依据。

其次,究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价值与价值观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在理论上看,价值是客观的东西,价值观则是主观的、观念性的东西。”[3]用以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词组(24个字),分别表述的是12种不同的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由这些不同的价值所构成的。价值和价值观都是有主体性的,而主体是多元的,所以价值也是多元的。但核心价值观是可以在理论上进行高度概括的,按照李德顺的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是在尊重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以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4]虽然多元价值有不同的指向,但在社会主义指引之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所表述的核心价值具有一致性。但也需要看到,(1)这里的核心价值实际上是指基本价值,而非几何逻辑意义上的“核心”。因而,我们需要梳理各种价值之间的差异,认真对待价值间实际存在的竞争关系。从逻辑上讲,核心价值与价值是有所不同的。(2)由“富强”等24个字所塑造的核心价值观究竟是什么?也许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从形式逻辑的角度看,核心价值只能有一个,但是我们却把多个价值,诸如民主、自由、法治、平等、公正等都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这意味着诸多价值之间可能是会产生冲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由一系列价值链构成的。各个价值之间既可能存在合作,也可能存在竞争。为了保证各种价值之间在竞争中不至于相互抵消,使其都能够对法治的形成发挥正能量,就需要注意法律方法论的应用。从《意见》的内容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指把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价值融入法治建设。

再次,当我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构成核心”要素,或者12个方面的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的时候,就会发现法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5]因而需要明确,这里的法治不是指法治建设,而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融入法治建设。法治在这里是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目标或目的,所以不能把法治本身排除在价值体系之外。我们需要注意到,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很多内容都可以作为法治的价值。当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等成为人们为之奋斗的目标的时候,法治具有了目的、价值功能,不再是纯粹的手段。法治能够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由于在法学研究中,法律、法治是人们研究的主要对象或者说核心问题,因而学者们在谈论价值的时候,都是把法律、法治当成“主词”,把法律放到前面与价值组词,如法律价值、法治价值等。因而在这种背景下,很少把法治作为价值。在这里,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已经超越法学的范围,语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法治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把法治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虽然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是不需要法治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法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使得社会主义建设获得了新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