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 董学立
- 3779字
- 2020-08-27 15:31:25
六、登录制度
登录是企业资产担保权最基本、最重要之公示方法,故草案第三章就登录制度,详设规定。按物权之登记,制度上有文件登记制(契据登记制,the system of document filing)与声明登记制(the system of notice filing)之分,现行不动产登记系采文件登记制,登记原则上须由物权当事人双方提出设定之契约及其他必要文件,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就其申请,应为实质之审查,以确保登记事项之绝对真实,而权利之内容专以登记事项定之,是以具有公示及公信之效力;然声明登录制,全系以登录人之声明为基础(notice-based),登录机关未作实质审查。于担保权之设定登录,登录之内容仅提供某人对于某企业资产具有企业资产担保权存在之讯息,并不确保企业担保权真正存在,且担保目标之范围除得以登录内容决定之外,并得以其他证据(如担保契约)予以证明[11]。又于电子通信、网络发达之现代,使用现代电子技术,利用电子方法由当事人在线(on-line)自行办理登录,而毋须登录机关人员再进行数据审核(参照指南建议11、12,欧民草案9-3:302(2)),是同时可实现担保权设定快捷、低成本及高效率目标之最佳方略,是以,草案几经斟酌,参考国际立法例之趋势,采择声明登录制,实为动产性担保权法制上一大变革,而为与通常之文件登记制区别,故草案以登录称之。
(一)登录之内容
声明登录制度旨在提供担保权对抗第三人效力之方法,并提供决定优先权次序之有效基准,且透过登录信息使第三人知悉企业资产设定担保之情形,故一般均设有最低应登录之担保权信息,草案第十五条第二项乃规定企业资产担保权之设定登录应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资产担保权之种类。2.担保权人、担保人及债务人之姓名、身份证件之号码或名称、统一编号,住居所或营业所。3.担保债权或其最高限额。4.担保债权及担保目标之描述。5.约定之登录有效期间短逾五年者。6.主管机关所定之必要事项。关于应登录之事项,除可参考前述设定要式性中关于第十三条担保契约部分之说明外,再补充如下:1.企业资产担保权之种类固有企业资产固定或资产浮动担保权之不同,设定登录时应分别载明,但两者之区分在于担保目标是否包括将来取得之资产,是以,登录为企业固定资产担保权,然若约定之担保目标包括将来取得之资产者,仍为企业浮动资产担保权,反之,登录为企业浮动资产担保权,但约定之担保目标未包括将来取得之资产者,则仍属企业固定资产担保权,而是否包括将来取得之资产于担保目标描述之记载中可知其端倪,故各担保权不因登录之担保权种类有误,而失其效力。2.多数立法例均不要求记载担保债权,盖认为将妨害将来不特定债权之担保,然为担保不特定债权,已可循设定最高限额企业资产担保权达其目的,故此理由似属多虑,况既可记载最高限额,俾于担保目标之价值高于最高限额时,仍可利用剩余价值设定后次序担保权,获致更多之融资,则于设定者,非为最高限额企业担保权时,担保债权之记载,当可实现相同之作用,岂非更佳?3.担保权登录之有效期间最长为五年(草案第十六条第一项),故若未登录有效期间者,自应以五年为期。4.第六款之授权规定,旨在使主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酌增若干应记载事项,使登录制度能顺应本土之环境,逐渐为社会所适应。
(二)登录之方法
登录乃依当事人之声明,于主管机关建置之统一登录网站,一律于在线(on-line)以电子通信为之(草案第十五条第一项),是为企业资产担保权电子化。为有利于进行在线登录,无论设定、变更、更新或注销登录,均系由当事人一方为之(同条第一项、第四项),然当事人一方之声明登录应经他方当事人之同意(同条第三、四项),若未经同意,此项登录将归于无效(参照示范法登记处示范条文第2条第1项、第21条C案、欧民草案9-3:306(d)、UCC9-509(1)),而其同意固须以书面为之,然若已签订担保契约者,应认担保人已有此项同意,且此项同意得于登录前为之,或于登录后为追认。登录时是否应提出一定之文件,如设定登录时,应否提出担保契约、同意登录书或其他文件,或担保人声明注销登录时,应否提出担保权人同意之文件,授权主管机关视情况定之(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三)登录之编成
担保权登录之编成有按物编制与按人编制之分,不动产物权之登记系采前者,盖不动产不具移动性,自以此制为愈,但动产或其他相类之财产繁多,且四处流动,按物编成有其困难且不具实益,是以国际立法通常均采后者,并以担保人之姓名、名称编制索引,草案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之,担保人姓名、名称及其相关证件号码登录之正确遂十分重要。
(四)登录之生效时间
依草案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企业资产担保权不论设定、更新、变更或注销登录,均于登录完成,可得查询时起生效。可见,电子化登录之设计上,应力求登录声明信息于在线输入后,除非有不应准许之事由,当立即按担保人姓名或名称索引编定之,俾得迅速可供查询,实现两者时间零误差之目标,否则应依登录完成与可供查询时间之最后时点,为登录之生效时间。
(五)登录之费用
登录及其查询,均应缴纳一定之费用,至其数额,则授权主管机关定之(参照草案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九条)。
(六)登录之查阅
企业资产担保权经登录后,基于其制度机能在于公示,任何人应均得查阅,然企业之经营涉及商业之机密,或隐私权之保护,就此必须兼顾,草案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同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之登录事项,任何人均得查阅,至依主管机关规定所登录之必要事项,或依其规定而传送之必要文件,如担保契约,则除担保权当事人外,须经担保权当事人及债务人之同意,始得查阅(草案第十五条第八项),以求相关各方利害之平衡。
综合上述可知,声明登录制度确有便捷及低成本之功效,然系由当事人一方为之,且未经实质之审查,故其不具登记之公信力。又因公示信息之有限性,潜在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欲深入了解担保权登录之详细,唯有向担保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对此种查询,并无说明义务,然则于担保人而言,为谋更多之融资机会,对潜在融资者之查询,理应竭尽以告,而在担保权人而言,于保护其担保权有利者,如有无禁止或限制担保目标处分或授权之条款,亦当如是,除此之外,了解未尽之风险,须由查阅者自行承担矣。
(七)登录之有效期间
登录宜有一定之有效期间,草案参考各国立法例及斟酌企业资产之经济生命周期较短等情形,规定登录最长之有效期间五年(参照UCC第9-515条(a)、《新西兰动担法》第153条第1项、欧民草案第9-3:307、325条);但有短于五年期间之登录者,自无不可(草案第十六条第一项)。又此项期间,当事人得更新之(同条第二项),更新之期间不得逾五年,且基于前后担保权之同一性,其优先次序不因更新而受影响,然更新应于期间届满为之,若未为更新者,原担保权仍然有效,只是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变成与未登录之担保权相同。
(八)登录事项之通知
依“声明登录”制度,登录机关不负登录正确性审查之责,且登录多由担保权当事人一方为之,故于设定登录后,或登录事项如有变更者,就设定登录之结果或其登录经变更之事项,应有立即通知担保权相关人之设计,以利其查核登录之正确性,草案第十七条,采登录机关径行通知之模式,为此,电子技术就传送通知之简便及实时自须详为设计。依该条规定,应受通知者依登录之性质而有不同:1.设定登录通常系由担保权人为之,故仅须传送于担保人(本条第一款)。2.登录系由当事人一方之声明为变更者,须传送于他方当事人(本条第二款)。3.登录机关如发现担保权登录有误载或其他显然错误之情事者,而为更正登录者,登录机关即应将其更正之结果传送于该担保权当事人,及该担保权之后次序担保权人(本条第三款)。第三款之规定,更同时表明登录机关发现担保权登录有误载或其他显然错误之情事者,具有径行更正之权[参照示范法登记处示范条文第31条(1)(A案)],此旨在使登录机关得主动管理登录系统之正确运作,如登录机关就上述错误未实时更正,导致他人受有损害者,应否负赔偿之责,似非无疑。
(九)登录不正确之救济程序
登录如发现有登录不正确,如担保目标仅为A类型之存货,却将B类型者包括在内,或登录之担保权有不存在之情事,如担保权已消灭,担保权人却不立即注销登录,受妨害之一方当事人当然得请求他方更正或注销,若不从时,并得循诉讼程序解决,然此终究是缓不济急,草案第十八条乃赋予下列救济之权:1.担保人先向担保权人或登录机关请求更正或注销登录(第一项),向担保权人请求乃在使担保权人得依请求而为办理,果尔,自无须有下列程序之劳费。2.登录机关于收受担保人之请求后,应即通知担保权人(第二项前段)。3.担保权人受通知送达后二十日内为声明异议者,登记机关应依担保人请求之范围内办理更正或注销登录(第二项后段)。4.担保权人已于前项期间内声明异议者,登录机关应于担保人请求之范围内为异议之注记(第三项)。5.异议之注记,若经担保人撤回请求,或有其他涂销之情事,如当事人诉讼结果,担保人之请求错误,应不准许,或其请求正确,应照准办理时,即应涂销,或依诉讼结果办理(第四项)。
(十)登录相关办法由主管机关详为规定
登录之内容如何,办理之方式等涉及诸多技术、细节,草案不宜详细胪列,为免挂一漏万,并因应登录制度运用之灵活性,就有关登录之办理方式、登录内容、应传送文件(包括担保契约)、登录费收取标准、查询方式、费用、登录证明书之发给及其他相关事项(包括登录之注销、更正、变更结果之传送等),授权由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况,详为规定(草案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