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侦查推理及其步骤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认识案件的过程。根据认识论的观点,侦查人员认识案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感知,即侦查人员通过感觉器官及其延伸——现代刑事科技了解对象,比如警方查看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另一种方法是推知,即通过推理了解对象,比如警方通过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基因、抗体库技术等信息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

由此形成了两种认识:感性认识——通过感官获得的认识和理性认识——通过思维获得的认识。

侦查需要推理的参与,推理是为了帮助侦查。在一定程度上说,推理是侦查的方法之一、手段之一。侦查中的方法分为动手的方法即操作方法、动脑的方法即思维方法和动口的方法即表达方法。毋庸置疑,推理方法是思维方法的一种,也是最主要、最基本、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思维方法之一。

一、侦查推理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的含义

虽然很多发现不是借助于推理进行的,但是进行发现无疑是推理的最原始、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作用。推理在认识上的作用在于推理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事物、探寻新结果、获得新认识,从已知进到未知。侦查推理的作用在于发现关于某案件原因、本质和结果的真相,形成新的关于案情的认识,作出新的案情判断,形成关于某案件案情的侦查假说。

如前所述,推理的作用之一在于发现,在于根据已有的认知或者判断作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我们可以从已知事实推断出其他事实,就是我们通过大脑思维进行推理。因此,演绎推理可以帮助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探究事物的本质。在确定一个东西是否能吃之前,如果我们都选择去尝一下,那么中毒事件就会发生得很频繁。但是我们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可以安全地辨别出蘑菇的外观和特性,然后把收集到的信息加以整理,事实就会很清晰地显示出来,即这种蘑菇是可以吃的,这样我们就不会陷入任何危险和麻烦。侦查推理过程的实际目的,其实就是从一些知识中获得另一些知识。其作用是从已知的知识得到未知的知识,特别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过感觉经验掌握的未知知识。

侦查推理是指在侦查思维中,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一些已经确定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出发,得出关于该案件的新的认识的思维过程。在侦查推理中,那些已经确定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称为侦查前提,那个推出的关于某案件的新的认识称为侦查结论。从信息论的角度看,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就是信息输入—信息处理—信息输出的过程。

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是排除假象、揭示未知、逐步逼近真相的过程。揭示未知,必须借助于侦查推理,因为只有借助于侦查推理才能探索感官所不能认识到的案情内幕和真相。因此,侦查中广泛应用各种逻辑推理。既然在侦查思维中,侦查推理是指通过推理发现有关案情事实的推理,那么侦查推理的目的就在于发现案情事实。一般而言,侦查推理需要发现的案情事实包括:(1)已经存在或者正在发生的、但是尚未为侦查人员所认知的案情事实;(2)尚未发生但是可能发生的案情情况。前者的推理方式是逆推或者推测,后者的推理方式是顺推或者预测。

(二)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的特征

由于与侦查思维相结合,或者运用于侦查思维过程之中,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具有一些明显不同于一般推理的特征。

1.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际侦查中,从受案、立案开始,侦查人员开始了侦查工作。侦查工作的实质和目的就是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并且证实犯罪事实的真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由此可见,侦查工作的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侦查工作中除了运用经验方法之外,还必须运用侦查推理。这样,侦查推理的目的就服从于侦查工作的目的,即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思维中,无论是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还是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一些侦查推理都必须是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目的。否则,侦查推理就显得毫无必要,失去其实际价值,而且不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推理的这一目的是推理的发现目的在侦查工作和侦查思维中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求侦查推理更加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合法性。

2.侦查推理的依据是那些已经确定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即侦查推理的前提。侦查推理的前提包括三类。一类是已经被证明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一般表现为科学理论、科学原理、科学概念等,这类认识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如所有犯罪行为都具有犯罪时间等等;一类是已经被证实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即所谓的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一类是认定为真的覆盖相关案件的认识即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毋庸置疑,在侦查推理中,已经确定为真的关于某案件的认识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侦查推理十分强调前提的真实。在侦查推理中,不仅从虚假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且可能由于虚假前提可以推出任何结论甚至是十分荒谬、自相矛盾的结论而误导侦查工作的进行。所以,最好从已经确定为真的认识为前提进行侦查推理。也就是说,不要使用已经确定虚假或者明显虚假的认识作为前提进行推理。对此,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说,侦查推理强调的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形式有效性问题,前提的真实性不是推理研究的问题也不是推理能够保证的问题,而是各门具体科学研究的问题。这个观点站不住脚,侦查推理虽然无法判定和保证前提的真实性,但是这并不妨碍它对前提真实的要求。基于此,侦查推理更加强调前提的真实性,即推理的前提必须确定为真,不能是真假未知的判断,更不能是虚假的判断,也不能是想当然为真或者想象为真的判断。

3.侦查推理的结果是得出关于该案件的新认识,即侦查推理的结论。如前所述,侦查推理的任务主要在于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得出一个关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结论;至于该侦查推理的结论是否真的真实,那是侦查检验的任务。很明显,既然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推理以得出结论,那么他得出某个结论的同时,也断定了该结论是事实真实或者模态真实的。但是,断定结论真实是一回事,结论是否如侦查人员断言得那样真实是另一回事。因此,在侦查推理阶段,尽管侦查推理的结论被侦查人员断定为真实,但是毕竟尚未经历验证。为了保证侦查结论的真实或者提高侦查结论的真实性,除了要求侦查推理的前提必须真实外,还要遵守相关的推理规则,增加前提的数量,给结论附加适当的限制性条件等等。基于此,侦查推理追求结论的可靠性或真实性,结论必须是可以检验的,而且结论必须接受检验。

4.侦查推理更加强调推理形式的严密性。侦查推理形式的严密性包括演绎侦查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和归纳侦查推理形式的合理性。为了确保侦查推理形式的严密性,侦查推理必须遵守相应的推理规则或者合理性原则。由于侦查破案工作的特殊性,侦查推理这种思维形式成为侦查人员完成侦查破案任务的主要思维方式。侦查推理是以对已知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为前提,推导出对案情或案犯的新判断的思维活动。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一方面是通过调查、查证等手段直接感知的认识;另一方面,则要靠已知的推断,达到对未知的认识。没有侦查推理,侦查人员对已掌握的材料的认识就不能提高和深化,对案情的认识就不能扩大,对犯罪证据就不能作出正确的评定。侦查活动是要通过各种方法和措施,收集、获取犯罪信息,经过判断和推理,形成侦查假设并核实验证,使认识不断深化,使已知领域不断扩大,为侦查破案工作定向、画像,再现犯罪行为的真实过程。在此过程中严密而科学的逻辑推理是非常重要的思维方式。侦查中推理的认识模式可归纳为如下程序:判断—假设—验证—论证。犯罪案件的事实在其内部矛盾的推动下,必然从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推移。侦查员的思维活动所采取的逻辑形式,也必须反映这个客观事实。随着侦查—推导—侦查的认识活动的多次反复,直到查明案情,获取了重要证据之后,这个认识活动才终止。可以设想,侦查破案工作如果没有正确的判断、推理这些思维形式,侦查工作必将在“迷雾”中徘徊,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侦查推理的步骤

如前所述,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是为了查明或者认识案情事实。一般而言,侦查思维中的侦查推理需要遵守一些可行的操作步骤。

(一)确定问题

提出侦查假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寻求特定问题的答案。确定问题是为了明确待解释或者探究的案情事实或者事件。侦查活动是一种实践活动,从实质上说,侦查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科学研究始于问题一样,侦查思维也是始于问题:人们提出侦查假说是为了解决侦查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首先必须确定问题到底是什么。侦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七大要素即所谓的“七何”:何人;何动机、目的;何时;何地;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后果。一个问题可以表示成一个或一组没有可接受的解释的事实。例如,侦查人员面临一起案件,他的问题就是如何将之侦破,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予以证实。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柯南道尔的关于神探福尔摩斯的传奇故事中,问题产生于尚未发生犯罪案件的特定事件或环境之中,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问题是产生于犯罪案件产生之后的。

在侦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明确,那么问题存在于什么地方呢?侦查人员逐渐发现了不相容或奇怪之处,这些不相容或奇怪之处就演化成一个特定问题。因此,可以说,问题在于侦查人员对反常、对矛盾等现象的怀疑。如果不存在值得思考的问题,侦查人员是不可能进行深刻的思考的。对问题的反思性的思考正是为了解决问题的。侦查人员在开始侦查活动,进行侦查思维之前,问题必须被确定,或者至少以模糊的形式被确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警方受理案件后,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初查以确认:(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经过初查,上述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就进入立案程序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作为自己管辖的案件立卷查办。

初查确认反常后进入立案程序,接着就是明确提出需要通过侦查来解释的问题。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反常或者反常导致的疑点。从犯罪学上讲,反常就是违背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事实。警方受案后,必须对案件进行初查以确认引起上述问题并且需要解释的犯罪事实。确认案件事实,要求符合法律要件但不要求逻辑证明充分。有一些立案“事实”是假定性的。尤其是某些指控和自首都以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假定事实的基础,警方立案时并不必定相信受案事实一定是真的。因此侦查假说解释的反常可能是一个确认事实,也可能是一种事实怀疑。刑侦侦查中却要解决的问题指引着侦查的方向。

(二)初步侦查,收集事实

这一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相关的案情事实并且查证属实,形成对案情的正确认识。其原理在于:观察同类对象中大量特称的事实即很多个体都具有某种特性,从而形成一个个特称陈述。

在确定需要寻求答案的问题之后,侦查人员应该在该问题的引导下收集相关事实。这些事实也可以起到引导作用,引导侦查人员得出比较完全和比较接近的合适答案。一开始,侦查人员对特殊的事实、物体、人或者事情进行观察和记忆,不能指望把掌握的初步事实当成在归纳推理过程中的归纳对象或者归纳结论。在展开归纳过程之前,很有必要形成关于事实、物体、人或者事情的许多清晰的概念或者想法。为了取得一份完美的成果,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完美的推理材料。

在这一阶段,有两种方式可以获得发生的案情的知识:(1)通过简单观察或者认知不需要借助于推理就能够看到某些事实;(2)通过实验观察或已得知识干预事情的进行,然后经过观察推断得出结果。实验是指对事物的试验、证实或者测试;一个行为、操作和过程,旨在发现未知的真理、原理或者结果,或者测试已经为人所接受的、著名的真理或者原理。

在实际侦查中,提出问题和收集事实不是完全分离的。它们紧密相连、相互依赖。在开始收集证据的时候,提出问题是必须的;以问题为导引来收集事实的过程,也是调整和精炼问题本身的过程,这又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寻找其他的事实,也导致新的发现,而这又使侦查人员更加完善问题甚至增加问题,等等。

任何案件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发生的,深入勘察现场,收集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并结合有关的经验和知识,是建立侦查推理前提的重要依据。事实材料越丰富,知识面越宽广,思路越开阔,侦查推理的前提的内容就越充实。例如,如果具备法化学知识,就可以推断毒物的种类;如果具备法医学知识,就可以根据死者的生理特征推断死者的年龄、死亡时间;如果具备痕迹学知识,就可以推测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等;如果具备犯罪心理学知识,就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收集事实材料后,首先要对它进行查证属实,因为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推断的前提。所谓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得到其他证据充分支持的事实材料。之后再按照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将这些已经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进行整合。

(三)进行合乎规则的推理

推理就是在一些事实(或者假设)基础上作出异于或者超出这些事实(或者假设)的断定。一个完整的推断的要素应当包括前提、背景根据、假设、推理方式。第二步中通过侦查获得并查证属实的事实材料就是推断的前提。推断的背景根据,包括案情背景和知识背景。推断的假设是指假定性的前提。推理方式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四)得出结论

推理是为了建立侦查倾向性解释,即关于案情的新认识。这个结论虽然被侦查推理的主体断定为真实,但是最终还是要诉诸证据进行检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尽量推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这些不同的结论都是可能真的,虽然其为真的可能性不尽相同。对于同一案情事实,要尽量考虑不同的可能性。

依据所在的判断类型的不同,侦查推理的结论可以分为必然性结论、确然性结论和或然性结论。一般而言,必然性结论的真实性高于确然性结论,确然性结论的真实性高于或然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