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
- 马前进
- 8467字
- 2020-08-27 15:35:38
第三节 刑事案件侦查思维的基本模式[10]
刑事个案侦查本质上是对刑事个案的一种认识活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基本模式是问题确认—事实调查—初步加工—侦查推测—形成竞争性侦查假说—对竞争性侦查假说进行初步筛选—导出推论—检验推论—鉴定侦查假说,它本质上是科学方法论中的假说演绎法在刑事个案侦查中的移植和运用。无论刑事个案案情复杂与否,也无论侦查模式是由人到案还是由案到人,侦查假说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都处于中心地位。所谓侦查假说,是侦查员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有关材料,运用以往的经验和一般性知识(包含一些生活常识和某些科学原理),对案件各要素所作的猜测性、假设性、解释性判断。如果以侦查假说作为分水岭,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基本模式可以粗略地分为三个前后相继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前侦查假说阶段、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侦查假说阶段和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后侦查假说阶段。
一、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前侦查假说阶段
公安机关受案、初查并立案后,侦查人员就开始了对刑事个案的侦查活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前侦查假说阶段主要是确认问题、获取犯罪事实材料和对获取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加工。
步骤一:确认刑事个案中需要查清的问题
如同科研研究始于问题一样,刑事侦查也始于问题,所以,首先要提出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问题。侦查需要查明的问题来源于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既然进入立案程序,那么对于已经查明确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需要通过侦查查明的问题包括:
1.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5.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有无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步骤二:展开调查以获取犯罪事实
刑事调查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实证方法或者经验方法,其主要方式就是观察。刑事个案侦查中的观察活动,不可能是纯客观的,事实上也确实不是纯客观的,侦查人员的观察总是多多少少受到理性因素的影响。这是因为:
1.观察受着情景和经验意识背景的影响,而情景和经验的交互作用产生习惯的逻辑,使得观察都有个人的特点和定势。
2.特殊的观察意味着特殊意念在先,观察已经被赋予一种解释且框定在一个概念或者推理系统中,因此观察也就在特殊的逻辑中进行——进一步说,观察是受逻辑支配的。
3.观察也会受偶然假定的影响。一个积极思索的大脑有时候会产生奇怪的逻辑,依凭假定的和想象的方式去注意和接纳对象。
理论渗透观察即科学哲学中著名的“理论渗透”(theory loaded)的理论来自于科学哲学家汉森。其实他的学说更依赖于心理学的实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们进行观察时,头脑并非白板一块,只等事物的影像自然地投射到思维的网络中。实际上,思维比感觉更主动,有时更快,所以难免产生错觉。心理学关于错觉的一些经典例证最能说明观察中的意识渗透。
刑事调查是为了获取事实,但是“事实”一词有三种含义,或者说,事实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事实1:客观事实,是现象、事件、事物本身,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为意识所反映的对象。理论上讲,这是本体论的事实。
事实2,科学事实,又称经验事实或实验事实,是作为某种特殊经验陈述或判断,其中描述着被认识的事件和现象,它是人们关于事物比较直接、比较确实的知识。理论上讲,这是认识论的事实。
事实3,法律事实,即认定事实,是在侦查中由侦查人员依据法律和客观性而认定的事实。认定必然包含个人或者集体意志,认定事实的首要特征是利用意志来表达“事实”。
不难理解,侦查人员欲获取的犯罪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步骤三: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加工
侦查人员获取犯罪事实后,形成个案案情事实材料,其载体就是所谓的“卷宗”或者“案卷”。对于犯罪事实材料,侦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初步加工。这些初步加工工作主要是科学方法论问题,包括:
1.对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甄别和认定,这就是所谓的“去伪存真”;
2.根据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其进行分类和归类,这就是所谓的“分门别类”,比如,哪些是关于犯罪时间的,哪些是关于犯罪手段的,哪些是关于犯罪地点的,哪些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特征的,等等;
3.根据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价值的不同,对其进行区分,特别是要分清哪些是关键的,哪些不是关键的;哪些是本质的,哪些不是本质的;哪些是主要的,哪些不是主要的;
4.对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进行必要整合,形成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的系统或者链条。
二、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侦查假说阶段
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侦查假说阶段无疑是侦查思维的中心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于对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推测,得出侦查假说。
步骤四:根据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推测
在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加工后,不能停留于此,必须对其进行再次加工,这就是所谓的“案情分析”。对犯罪事实材料进行再次加工主要借助于思维,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进行推测。推测是基于初步加工的犯罪事实材料、旨在形成侦查假说的推理和诸如直觉、顿悟、猜测或者想象的非推理。换言之,推测就是在一些案情事实基础上(或者假设上)做出异于或超出这些事实(或假设)的猜测。由于推测包含直觉、顿悟、想象这些非推理形式,所以在逻辑上,“推测”一词不等义于“推理”,推测包括了推理。
推测的要素应当包括:前提(直接或间接的观察所得事实)、背景根据(案情背景和知识背景)、假设(假定性的前提)、推断方式(推理、直觉、灵感和联想)、结论和置信度。
无疑,推理是推测的主要形式。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不是所有的推理都会被运用,也不是所有的推理都会被经常使用。笔者粗浅地认为,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常用的推理类型主要是类比推理、假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和选言推理。不难理解的是,建立侦查假说的整体过程具有或然的性质。当然,直觉的作用不容忽视。
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至关重要。可以区分专家和新手的主要方面是知识储存中的特有知识。西蒙称,专家的技能是以大量思想成果为基础的,顿悟和直觉在认知中,与分析没有明显的界限。在较为复杂的情景中,更复杂的分析在所难免。为此,有学者提出了“侦查意识”这一概念。为了迅速、准确、及时作出推测,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诸如物证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储备作为背景知识。
步骤五:根据推测的结论提出竞争性侦查假说
如上所述,建立侦查假说的整体过程具有或然的性质,这主要是指侦查推理的结论或者其他非推理的侦查推测的断言具有或然的性质。无论它们在逻辑上是否相对于前提必然真,它们由于尚未诉诸证据进行检验,因而事实上不是必然真,而仅仅是可能真的。这种具有猜测性、解释性、假定性、科学性、倾向性的结论或者断言就是前述的所谓侦查假说。提出侦查假说是为了对初步加工的刑事个案案情事实材料进行合理解释。
侦查假说是科学假说概念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移植和运用,但是侦查假说具有不同于科学假说的显著特征。侦查假说与科学假说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侦查人员提出侦查假说的目的在于探究事实真相,而不是发现经验定律进而形成理论;侦查假说是关于刑事个案的特定性的具体事实猜想,而不是关于一类刑事案件的共性或者规律;侦查假说具有具体针对性,不具有普遍抽象性;在命题形式上,侦查假说的一般形式为可能单称命题:“某刑事个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某人或者某些人”(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或者“某人可能涉嫌某刑事案件”(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由于误解了波兰齐姆宾斯基著的《法律应用逻辑》中互不相容的竞争性侦查假说的观点,有些学者提出了建立侦查假说必须穷尽的要求。这种误解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一个侦查假说穷尽了一切可能性,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是一个必然真实的选言命题。这样的侦查假说既然是必然真的,其真值就是确定的,不再具有假定性和倾向性了,也就不成其为侦查假说了。
从一般假设到侦查假说,需要逻辑的审慎和保留。一般假设转变侦查为假说应当经历初步审查和检验过程,一个侦查假说建立应当是抉择的结果(当然还保留着谨慎)。侦查假说总是渗入了侦查人员的态度,是有相当偏向性的。一种认知上不确定的问题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个考虑全面的侦查人员对问题的解释可以作出多个不同的假设,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步骤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就会审慎地排除多样的假设,对不能证伪的并存假设给予比较。也就是说,作为对已有案情事实的解释,可能存在多个竞争性侦查假说。
如果连一个侦查假说也不能建立,就会出现所谓的“无头案”,它是思维停顿于案情发现阶段,无法建立侦查假说的案件。
步骤六:对竞争性侦查假说进行初步筛选
所谓竞争性侦查假说是指不可能都真的一系列侦查假说,因为对于同一个案案情事实,最接近真相的侦查假说只可能有一个,不可能有多个。既然这些竞争性侦查假说不可能都真,它们的真假程度也势必不同,那么侦查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予以采信;由于侦查时效等法定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也没有可能全部予以采信。因此,如果形成了竞争性的侦查假说,那就必然存在一个对它们进行初步筛选的程序。
对于竞争性侦查假说的选择和评价标准,学界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内部融贯性、外部一致性、解释广阔性、预测成果性、结构简单性。[11]就内部融贯性而言,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消除了内部的矛盾并且将其各个构成要素合理地联系在一起,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更可能是真的;就外部一致性而言,如果一个侦查假说与最好的通行理论解释一致,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更可能是真的;就解释广阔性而言,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有一个更广的解释域,即它比其他竞争性侦查假说能够解释更多的已知案情事实,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更可能是真的;就预测成果性而言,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是富有成果的,即能够预测先前未知的现象,那么该侦查假说就更可能是真的;就结构简单性而言,如果多元竞争性侦查假说都能够解释某一案情事实,但是其中一个侦查假说附带较少的理论假定,那么该侦查假说更可能是真的。
三、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后侦查假说阶段
在刑事个案侦查思维的后侦查假说阶段,由于多数侦查假说不能直接诉诸犯罪实施判定真假,因此,对侦查假说只能进行间接检验,即通过判定侦查假说演绎推出的经验推论的真假来逆向判定侦查假说的真假。
步骤七: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
侦查假说必须是可检验的,否则由于侦查假说不可判定真假而失去其价值。侦查假说的可检验性包括实践可检验性和理论可检验性:前者是指侦查假说必须存在一个可以检验的可行程序;后者是指能够从侦查假说中推出经验推论。从侦查假说演绎出经验推论,是指从侦查假说H中推出一个经验推论C,形成一个形如“如果H,那么C”那样的真实可靠的假言命题。
演绎推理是获得经验推论的手段,侦查的“假说—演绎”性质十分复杂,从侦查假说到经验推论,既有严格的推理,其目的是获取直接推证证据,也有不具备严格演绎性的推测;有的有推证目的,有的则是为了获得推证以外的其他确证方式。所以,“演绎”应当特殊地理解为推求,推求既有直接推证的意向,也有寻求其他确证方式的意向。此外,经验推论必须是可以直接检验的,即可以直接诉诸侦查证据对照以判定真假;而且,经验推论在内容上与侦查假说是相关的。
从侦查假说演绎推出经验推论,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推求未知的经验事实,从而扩展证据。另一种方式是推求连接已知的经验事实,即用侦查假说解释已经查证属实的其他相关事实,从而将已知事实变为证据。侦查假说的使命是解释案情事实,不仅要求能够合情合理地解释侦查假说赖以形成的已知事实或者某个反常、疑点,而且还要求能够圆满解释案情中的已经发现而且查证属实的其他相关事实,彼此不冲突,这是接受一个侦查假说的重要条件。解释的目的意在表明形成的侦查假说与案情中其他事实是不矛盾的,能够使得这些事实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由此,该侦查假说可以接受;否则,该侦查假说就不能接受。
步骤八:收集侦查证据检验经验推论
经验推论的真假必须诉诸侦查证据才能判定,其真假可以强化或者弱化侦查假说。刑事个案中的证据称为刑事证据。对刑事证据的分类方法有很多,其中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分类就是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将刑事证据分为侦查证据、庭辩证据和判决证据。刑事个案侦查中在侦查假说形成之后收集的用于支持侦查假说的法律事实就是侦查证据。也就是说,侦查证据一定是相对于关于待证事实的侦查假说的,先有侦查假说,后有侦查证据,而不是相反。侦查假说形成之前侦查人员收集的用于推断出侦查假说的那些法律事实不能称为侦查证据,虽然它们也可以转化为侦查证据。
检验侦查假说演绎得出的经验推论旨在对经验结论进行调查和科学鉴定。其目的是要判明经验推论事实上是真是假。如果无法判明,则推论对侦查假说是没有支持意义的。检验经验推论是受科学水平、经验水平、组织能力、时空条件乃至检验成本制约的。同时,检验还有法律和伦理的限制。检验这些推论必须认真、仔细而慎重,甚至需要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合理确定其真假。侦查证据虽然可能不能直接判定侦查假说的真假,但是可以直接判定侦查假说演绎出的经验推论的真假。因此,这一步是为了确定经验推论C的真假。检验经验推论的结果是:
(1)经验推论C假;
(2)经验推论C真:
(3)经验推论无法确定真假。
经验推论的真假非常重要和必要,因为它的真假可以逆推侦查假说的真假。因此,侦查人员在这一步必须非常谨慎。
步骤九:由经验推论的真假逆推侦查假说的真假
1.从经验推论C的假逆推侦查假说H假
由“经验推论C假”结合“如果H,那么C”可以推出“H假”,这意味着侦查假说H被经验推论所证伪。如果经验推论是侦查假说严格演绎出的,那么侦查假说因为经验推论不成立即被推翻。譬如,刑事案件中的“不在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的事实或者鉴定的人身否定是对侦查假说指及对象的否定。这个推理是演绎推理形式,其结论是必然的,因而侦查假说被否定,必须另立新的侦查假说或者诉诸其他竞争性侦查假说,需要重复上述两个过程(七)和(八),甚至有可能重新审查步骤(一)。当然,证伪的线索也可以扩大,但由于它的必然性质,只要侦查证据做实,一个侦查证据就可以推倒侦查假说。
刑事个案侦查的目的是探求个案案情事实真相,而不是维护侦查人员也已形成的关于该刑事个案案情事实的某种信念。一个侦查假说被证伪,特别是导致侦查人员某个信念的侦查假说被证伪,在认知上就是减少了一种错误或者犯错的可能性,在接近真理的道路上就前进了一步,所以并不能强调这是认知的失败。所以,侦查人员应该解放思想,放弃偏见和思维定式,把侦查假说证伪的考验视为机遇,反而可能取得新的认识。
如果所有竞争性侦查假说均被证伪而又暂时不能提出新的侦查假说,就会出现所谓的“断线案”,它是思维停顿于侦查假说被证伪之后,无法建立新的案情假说的案件。
2.从经验推论C的真逆推侦查假说H可能真
由“经验推论C真”结合“如果H,那么C”可以推出“H可能真”,这意味着侦查假说H被经验推论所确证。确证推理是并非绝对肯定的推理,从形式上看它采用的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从演绎的角度看,是无效的;从归纳的角度看,称为逆推理,是或然的。由于这个推理不是必然的,侦查假说只能得到或然性的支持,因此只能说侦查假说被确证,而不能说侦查假说被证实。有人把侦查假说的确证归结为一个回溯推理过程。特别是,如果基于侦查假说的预测被证实为真了,那么就倾向于表明侦查假说是真的。
确证的结果应当达到完整地提出案情基本解释和过错解释。从本质上说,侦查假说的确证是指每一条侦查证据与侦查假说形成的逻辑关系,确证需要若干侦查证据形成一个体系,它们必须使得侦查假说为真的概率极高,而反面合理怀疑的概率极低,这样解释,是因为逻辑确证的推理形式无论如何都是或然的,这便留下了依靠侦查人员经验和全面职业素质来判断的一个非逻辑空间。
有侦查证据证实的经验推论C对于侦查假说H而言确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但支持方式是或然的。因为可以有多种解释,要排斥与侦查假说H不同的其他竞争性侦查假说,一种方法是提高经验推论C和侦查假说H之间的逻辑联系强度;另一个常规的方法是增加证据,即,要提高侦查假说H的支持概率,通常的方式是扩大推演的线索,比如:
(H→C1)∧C1├H;
(H→C2)∧C2├H;
(H→C3)∧C3├H;
……
(H→Cn)∧Cn├H。
这样的侦查假说H为真的可能性更大,侦查假说H接近于惟一的解释,但是这种方式永远达不到必然确证,只能到达最大程度的确证——最大程度的确证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移送侦查起诉,提出诉讼建议了。
为了提高侦查假说的确证度,可以采用综合鉴定法,必要时诉诸侦查实验。综合鉴定法从实验角度回到了消除侦查假说确证模式或然性问题的实际方案。虽然侦查假说的证实是不可能的,但是提高侦查假说的确证度确实可能的和可行的。
如果侦查假说不能被确证,需要重复上述过程。已经提出的侦查假说如果得不到确证,必须考虑其他竞争性的侦查假说或者提出新的侦查假说。
3.从经验推论C的真假不确定逆推侦查假说H真假不确定
侦查假说H真假不确定意味着侦查假说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这时就会形成所谓的“悬案”,它是思维停顿于确证的抉择,案情论证陷入无法否证又无法确证状态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推定抉择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说侦查假说是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的,不然它就不能称为侦查假说,这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观点,但是很多人忽略了侦查假说检验的第三种情况,即:确证的努力不是那么成功,而证伪的努力也不是那么成功,侦查假说的真假处于悬疑状态。这对于个案探索来说,非常正常。因此,侦查假说可以悬疑,并非必然可以确证。
在承认证伪与确证逻辑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证伪。所谓平等的地位,是指确证的思想和证伪的思想都要在理性上受到同等重视,从方法论上看,支持一个侦查假说并不一定要从正面确证开始,也可以从反面反驳开始,因此,并非一个思想先被接受(也只是倾向接受,而非确定了的),其他反驳的思想就理所当然地没有了逻辑对立的力量。须知,证伪和确证是澄清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不给证伪以平等地位,必然就意味着让确证的思想逃避检验。在对侦查假说的确证过程中,其实主张确证的一方应当有两面思维,即,既努力确证,同时努力反驳。后者是不可忽略的,认知意义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侦查假说是不可反驳的,那么它等于被确证;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在反驳中有些许的动摇,那么确证的难度就不是些许增加而是严重地增加了;如果一个侦查假说可以被反驳(不等于一定证伪),那么确证就必须消除这个反驳,在没有消除它之前,侦查假说是存在疑问的,从而不能得到确证。
侦查假说的确证和证伪具有不对称性,证伪优于确证。虽然侦查人员更加倾向于确证一个侦查假说,而有意无意地回避证伪一个侦查假说,但是从理性上说,侦查人员应该优先尝试证伪一个侦查假说,而不是优先尝试确证一个侦查假说。侦查人员与其致力于确证侦查假说,不如致力于证伪它,设法使得提出的侦查假说经受尽可能多的检验,有意识地冒侦查假说被证伪的危险。这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这种努力没有成功,无疑使得被检验的侦查假说获得了很高程度的支持和为真的概率,也提高了侦查人员对它的置信度;如果这种努力成功了,该侦查假说就得放弃或者修改,其他竞争性侦查假说特别是新提出的侦查假说无疑也获得了更高的概率和置信度,这将使得侦查工作少走弯路。其实,证伪侦查假说的意义恰恰在于侦查人员知道犯了错误,需要重新检视自己的推理过程,这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吗?
从刑事个案侦查的九步三阶段可以看出,刑事个案侦查既需要实证方法,也需要推理方法;既需要逻辑,也需要科学方法论;既有形式因素,也有背景知识等实质因素的参与。当然,在不同的步骤或者阶段上,逻辑和科学方法论的作用方式和比重是不同的。就推理而言,以侦查假说为分水岭,刑事个案侦查思维中的推理可以分为旨在得出侦查假说的发现式推理和旨在判定侦查假说真假的检验式推理。
[1] “一堆尸块背后的血案”,载《现代快报》2009年8月10日。
[2] [日]西村克己:《逻辑思考力》,邢舒睿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22页。
[3] 张掌然、张大松:《思维训练》(第一版),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5页。
[4]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5]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6]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
[7]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
[8] [美]威廉姆·沃克·阿特金森:《逻辑十九讲》,李奇译,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9] 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8页。
[10] 本节内容作者曾发表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11] [美]帕特里克·赫尔利:《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版),陈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453~454页。